天衡研究 | 目标公司与股东如何履行对赌回购义务 ——基于目标公司与股东间法律关系的视角

文化   2024-08-30 19:28   福建  


在投资领域,投资人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常常与目标公司签订包含对赌条款的投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明确在没有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投资人与公司签署的对赌回购条款有效。但是,若目标公司没有完成必要的减资程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基于上述规则和实际情况,部分投资项目在无法直接约定创始人承担回购义务的情况下,进行一定妥协,即约定如果特定的回购条件触发,投资人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回购其投资份额,但若目标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则由指定的目标公司股东回购其投资份额。


针对上述约定方式,需要探讨此种情况下目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何:究竟是债务加入、保证、债务转移,或者是其他特定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旨在通过法律分析与案例研究,明确上述责任划分的不同法律逻辑和实践操作,并附上一些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目录

1

观点一:构成独立的合同关系

2

观点二:构成保证关系

3

观点三:构成债务加入

4

观点四:构成债务转移

5

总结(附:相关裁判文书重点内容)


01


观点一:构成独立的合同关系



该观点指出,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义务被视为独立的合同安排,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其具体内容和形式应遵循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与债务加入、保证、债务转移等法律概念并无直接联系。目标公司与股东均是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股权回购义务。


在(2020)京民终165号一案中,案涉协议明确约定了目标公司股东和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认为该情况不适用债务加入,也不适用保证,而是基于协议约定的连带责任,允许投资人要求任意一方履行回购责任。


在(2021)京民终49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目标公司股东在《补充协议》上的签字并不构成保证。因为协议中并未直接表述他们承担的是“保证”责任,且涉案条款并不存在保证的一般特征:1.股权回购条款属于双务合同,涉及金钱给付的债务和股权转让的权利。因此,目标公司股东的回购义务不仅仅是金钱债务,还包括了受让股权的权利,这不符合保证的一般特征。2.《补充协议》中没有追偿的约定,也不符合保证的特征。另外,该案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债务加入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但法院并未采纳债务加入的观点。法院认为,目标公司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是对自身权利义务自愿的处置,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构成特殊的合同安排。


基于此观点,目标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都需要遵守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回购责任。对于目标公司而言,目标公司应当承担股权回购义务,但是如果目标公司因减资程序未完成,则法院无法作出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判决。对于目标公司股东而言,即使目标公司因程序问题无法履行回购义务,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与投资人签订股权回购协议,一旦回购条件得到满足,目标公司股东就应根据协议履行股权回购的义务。


此外,即便目标公司因为程序上的问题无法履行回购义务,但它仍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02


观点二:构成保证关系



该观点认为,目标公司股东的回购承诺可以视为保证,即在公司无力或不愿意履行其回购义务时,由指定目标公司股东代为履行支付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股东的承诺,属于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的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可以推定为保证。


那么此类保证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有观点认为,若保证合同含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则为一般保证。本文所探讨的对赌条款约定由目标公司(债务人)先承担回购义务,后由目标公司股东承担回购义务,故应当将其解释为一般保证。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在(2019)鄂0281民初2578号一案中,法院认为目标公司股东向投资人承诺,在目标公司不能按约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时,代替该公司履行回购义务。该承诺依法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也有观点认为,若原合同的约定并没有一个固定期限的债务清偿期限,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即承担责任,那么该情况下不属于一般保证,应该是连带保证。例如在(2021)京民终49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协议中其主张的先后偿债顺序不符合只有在债务人事实上已不可能再履行债务,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的实质特点,故不属于一般保证。(尽管在该案件中,法院的其他论述最终认定此类回购条款并不构成任何担保形式,但本条论证可作为本观点的支撑,即讨论目标公司股东的回购义务不应被视为一般保证。)


若认定为一般保证,只有在目标公司经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后仍无力回购时,目标公司股东才需履行回购义务;若认定为连带保证,则投资人有权要求任意一方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然而,不论是何种形式的保证,保证合同义务都具有从属性,若主合同义务的履行条件未成就,例如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无法回购股权,则保证义务也未成就。即投资人无权要求目标公司股东承担回购义务。


在(2020)最高法民申2957号一案中,协议约定如果目标公司不能履行回购义务,目标公司股东同意履行回购义务,以保障甲方的投资退出。法院认为此约定为担保条款。而担保合同义务具有从属性,即履行担保合同义务的前提条件是主合同义务履行条件已成就。现目标公司的减资程序尚未完成,股份回购的主合同义务尚未成就,故目标公司股东的担保义务未成就,投资人要求判令目标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当然,也存在案件完全忽略了减资程序,要求目标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共同承担回购责任。(当然也不排除此类案件中,公司已经提前完成减资程序,故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及此类事由;或由于判决发生在《九民纪要》发布之前,法院默认减资程序不作为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前提要件。)例如在(2019)苏民再62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相关责任为担保责任,要求目标公司承担回购义务,并要求目标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仅因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而暂时无法履行股权回购,并不意味着金钱债务的履行自动延期,也不意味着公司因此免除了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这种暂时履行不能,只会导致一个法定的宽限期,即在公司满足资本维持原则要求之前,其债务履行义务暂时搁置;但这并不等同于自动豁免对应的迟延违约责任。考虑到资本维持原则的规范目的及公司对暂时无法履行(迟延)的可归责性,公司依然应承担因迟延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03


观点三:构成债务加入



该观点认为,若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在目标公司无法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时,承担回购责任,这意味着目标公司股东作为第三人加入了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既存的债务关系中,属于债务加入。例如在(2019)京03民初302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经审查《承诺函》的内容,核心为被告对涉案协议的回购予以确认并同意支付回购款,确有债务加入意思表示,而债务加入亦可通过第三人单方承诺的方式实现。


本文所涉的对赌条款规定投资人在目标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对应的目标公司股东进行回购。即目标公司股东同意在目标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况下,作为第三方参与到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已存在的债务关系中,故可以认定为债务加入。


04


观点四:构成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也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其核心在于在不改变债务内容的前提下,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在涉及股权回购的案例中,如果发生债务转移,通常会有明确的协议条款支持,指示将债务从目标公司转给目标公司的股东。因此,在本文所涉的对赌条款中,不会明确规定目标公司的回购义务转移给目标公司股东,故不会被认定为债务转移。


05


总结



当对赌条款规定“如果特定的回购条件被满足,投资人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回购其投资份额。目标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未回购其投资份额,则由指定目标公司股东回购其投资份额”时,法院倾向于将其视为一种基于合同的特殊安排,或者视之为担保关系(保证),而对于视为债务加入的判决相对较少。


如果法院认定该义务是基于合同的特殊安排,这就意味着法院尊重合同中已经明确的回购义务的履行要求。因此,即便目标公司由于未能完成某些程序(例如减资程序)而无法立即履行回购义务,也不会影响到目标公司股东履行其回购义务。


另一方面,若对赌协议中的条款被认定具有担保性质(保证),那么目标公司因程序未完成而不能履行其回购义务,则可能会对股东回购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对赌协议往往包含多重复杂的回购条款,使用单一的法律概念如债务加入、担保、债务转移等去界定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责任,可能会极大地违背合同的具体约定,从而挑战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准则。合同各方根据自身的意愿和对等价值的评估自由设定条款,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因此,在分析和执行回购条款时,不应单纯依赖于法律概念的定义,而更需注重合同内容的具体约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附:相关裁判文书重点内容(点击跳转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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