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衡研究 | 最高院批复: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效力问题

文化   2024-08-28 17:54   福建  


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正式施行。该批复对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认定产生直接影响,本文通过详解批复背景及内容,为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间合作提供相关参考。


01

《批复》的解读


(一)简要背景及批复内容


2024年1月,山东省高院就审理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普遍约定的“背靠背”条款效力问题,向最高院报送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随后,最高院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进行调研,梳理实践中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及相关合同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调研中了解的情况,最高院研究起草了《批复(征求意见稿)》,最后于2024年6月3日在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给予了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批复具体内容为:


1、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2、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二)《批复》内容详解


1、《批复》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介绍,《批复》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为合同纠纷,合同主体方面主要是指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关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有明确界定标准,可作为司法实践的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


● 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具体划型


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注: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行业类型

划型标准

农、林、牧、渔业

中小

微型

企业

20000万元以下

-

中型

企业

500万元及以上

-

小型

企业

50万元及以上

-

微型

企业

50万元以下

工业

中小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

-

中型

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小型

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

建筑业

中小

微型

企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

-

中型

企业

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

-

小型

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

-

微型

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

批发业

中小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

-

中型

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

-

小型

企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

零售业

中小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

-

中型

企业

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

小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交通运输业

中小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

-

中型

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

-

小型

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

仓储业

中小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

-

中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

小型

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邮政业

中小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

-

中型

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

小型

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住宿业

中小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

中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

小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餐饮业

中小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

中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

小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信息传输业

中小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

-

中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

小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中小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

中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

小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

-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

中小

微型

企业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

-

中型

企业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

-

小型

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

-

微型

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

物业管理

中小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

-

中型

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

小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中小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

-

中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

-

小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

-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

其他未列明行业

中小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

中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

小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

微型

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滑动表格查看更多)


在合同类型方面,《批复》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的合同类型,是当前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在合同约定内容方面,主要表现为约定大型企业以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践中约定的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业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也包括在内。类似的约定方式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但究其本质都是大型企业不承担其交易对手方的违约风险或破产风险,而是将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


另外,对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案件不适用《批复》,直接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


2、“背靠背”条款系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批复》载明:“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第八条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因此,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质是关于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约定,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上述条文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类条款认定无效。


3、约定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关于付款期限的起算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九条规定约定以货物等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关于具体付款期限,考虑到实践情况的复杂性,《批复》未予明确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


在违约责任确定方面,则尽可能地充分尊重经营主体的意思自治:如约定有利息计算标准的,按照约定处理;如约定违法或者未约定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4、溯及力问题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自202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根据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根据最高院发布所述应当适用《批复》的规定。对于2020年9月1日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该问题的态度是一贯的,为做好《批复》施行的衔接,最高院已将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作为了示范案例纳入案例库,以统一裁判尺度。我们将三个示范案例的裁判要旨列出如下:


● 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承包方与供应商签订和履行涉建设工程领域采购合同时,承包方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第三方业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承包方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条件,并以此作为拒绝付款理由的,由于该条款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工程款等作为付款前提条件的,当建设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且第三方业主因进入破产程序导致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出现极大不确定性时,总包方不应将风险转嫁给依约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分包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约定以业主方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的,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迟延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如果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总包方以合同约定业主方付款系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分包方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

《批复》对企业的影响


《批复》的发布统一了案件裁判标准,对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签约和账款支付问题产生直接影响。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批复》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被拖欠账款的痛点。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这类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在过去引发了大量款项支付纠纷。由于裁判不一,导致中小企业回款难度大、时间长。《批复》对裁判标准的统一,疏通了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


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原“背靠背”付款前提条款的“挡箭牌”被撤开,直接面临的是无法再以此拖延付款或以此主张减少违约金。


03

相关建议


1、针对签约,建议确认合同价款是否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的合理补偿,基于填补损失原则,大型企业可以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


2、关注合同条款关于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尽可能对此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若合同中未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根据《批复》将只能支持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3、需注意的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中小企业”、“大型企业”是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并且规定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针对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中小企业一方,我们建议在合同中直接进行披露,避免举证困境。


4、还需注意的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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