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衡研究 | 以增资方式还原股权代持的上市监管要点

文化   2024-09-04 20:13   福建  



清理股权代持是上市的必经之路,通常而言,股权代持还原需由代持方将股权转回被代持方,然而实践中部分拟上市公司为了工商变更登记的便利,可能会选择以被代持方向公司进行增资的形式进行代持还原。此种增资还原往往会引起监管的特别关注,笔者通过检索交易所反馈案例,对上市监管部门针对增资还原的情况和问询要点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实务分析




增资还原,即被代持方以向公司增资的方式对代持方所代持的其股权进行还原。比如,张三持有A公司1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10万元股权是替李四代持,现在李四想要显名,一般来说张三需要将代持的10万元股权转让给李四,然后张三持有余下90%的公司股权,但由于A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于是张三和李四商量,由李四直接增资10万元到公司,增资款由张三支付,原来所代持的10万元股权则归张三所有,这样张三不用另外向公司增资,李四也实现了还原。


实践中增资还原的情况更加复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增资还原的原因


实践中发行人选择进行增资还原的原因主要为:1.统筹实施股权激励的便利;2.发行人有增资扩股的需求;3.清理股权代持的便利;4.缩短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



2

增资还原的股权


被代持方增资还原的股权存在同股数增资还原同比例增资还原两种情况,以前述的A公司为例:


1.同股数增资还原:


如果张三、李四协商后决定还原后的股权数量与还原前保持一致都为10万元,那么在增资还原后,李四的持有股权仍为10万元,但持股比例从10%下降到到了9.09%


曾采取该方式的有天新药业(603235.SH),被代持方增资还原的股份数量与被代持的股份数量一致,增资还原后需要与全体原股东等比例稀释。


2.同比例增资还原:


如果张三、李四协商后决定还原后的股权比例与还原前保持一致都为10%,那么在增资还原后,李四的持股比例仍为10%,但其持有的股权数量上升为11.11万元(占111.11万元的10%),相比之前增加了1.11万元注册资本。


曾采取该方式的有东威科技(688700.SH)、国子软件(872953.BJ)、恒立钻具(836942.BJ)等。


3

增资还原的价格


增资还原的价格存在两种情况:


1.与代持股权的获得价格一致:


以东威科技为例,被代持方以1.00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系因其通过前述股权转让交易已取得东威有限股权,成为公司实际出资人。


2.与代持股权的获得价格不一致:


以天新药业(603235.SH)为例,原来获得代持股权的约定是代持方按照1元/1元注册资本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被代持方,后来进行增资还原时每股价格为2.93元。


4

增资还原的出资


根据股权代持和还原时的情况不同,增资还原的出资承担者也会存在差别:


1.若增资价格大于原来代持股权的获取价格,将导致被代持方获得股权所需出资的金额较一般转让还原更多,从被代持方的角度而言,因为是增资还原导致的这部分额外的出资,所以该增加部分的出资应当代持方承担,或者可以理解本次增资实际上是代持方的增资,因为原来被代持方的股权在增资还原之后将会归属于代持方,所以增加的增资款应由代持方支付。


以天新药业(603235.SH)为例,被代持方获得代持股权的价格是1元/注册资本,增资还原时每股价格为2.93元,此时被代持方的增资款系由代持方向被代持方支付,再由被代持方全额出资至公司。但因增资还原使得被代持方等比例享有因增资而增加的股东权益,因此,被代持方自行承担了增资款的3%。


2.即便增资价格与原来代持股权的获取价格保持一致,但在“同比例增资还原”的情况下,增资后被代持方持股比例所对应的股权增加,对于这部分增加的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款的承担,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安排:


(1)以东威科技(688700.SH)为例,被代持方除按照实际持股比例缴纳新增注册资本外,还额外缴纳了其被代持股权增资前对应的注册资本金额,代持方在本次增资过程中亦按照其实际持股比例缴纳出资,被代持方确认无需代持方退回上述多缴纳的出资金额。


(2)以国子软件(872953.BJ)为例,代持还原的资金来源于代持方,原因是在股权代持初始形成时,被代持方均已向代持方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对价,因此,被代持方不再承担本次股权激励还原的实际出资。


5

增资还原的平台


通常而言,增资还原都是在同一平台上进行,例如发行人的隐名股东在还原时还是向发行人增资而进行显名,但是存在部分案例,被代持方原本是直接持股的发行人隐名股东,但通过直接持股转间接持股的方式,将股权作价出资到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有限合伙企业中,以此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采取该方式的如长光卫星(沪市科创板|已问询)。




二、监管案例




1

天新药业(603235.SH)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三、发行人股本结构的形成、变化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六)历史上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况”


【回复要点】


许江南、王光天、邱勤勇与陈为民于天新有限设立初期即口头约定,以陈为民在江西乐平天新有限担任总经理5年为条件,给予陈为民天新有限3.00%的股权,该3.00%的股权于陈为民担任天新有限总经理满5年后(即于2011年)由许江南、王光天、邱勤勇按照其三人相对持股比例并按照1元/1元注册资本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陈为民,……此前各方决定设立代持时考虑的影响公司其他中高层员工的因素消除,此外为统筹考虑实施股权激励,因此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定向增资的方式同时实施股权激励及代持还原。2018年10月,天新药业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关于定向发行公司股份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并向陈为民、厚鼎投资、厚盛投资、厚泰投资定向发行新股38,980,000股,每股价格2.93元,其中向陈为民发行新股10,980,000股、向厚鼎投资发行新股24,000,000股、向厚盛投资发行新股2,000,000股、向厚泰投资发行新股2,000,000股,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355,020,000元增至394,000,000元。本次定向发行新股实现陈为民代持还原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本次向陈为民定向发行新股前,除2017年11月许江南基于家庭内部持股安排,将其持有的天新有限16.65%的股权转让给其女许晶外,公司的股权结构没有任何变化,即许江南、许晶父女合计持股74%、王光天持股16%、邱勤勇持股10%。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增资的方式还原陈为民在公司持有的3%股权;向厚鼎投资、厚盛投资、厚泰投资的定向发行新股系对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因此,陈为民最终持有的公司10,980,000股股份在与全体原股东等比例稀释后占公司本次定增完成后股本总额的2.79%


(2)本次向陈为民定向发行新股10,980,000股系为还原其实际持有的公司3%的股份,因此,陈为民用于本次增资的增资款系由许江南与许晶父女、王光天、邱勤勇按照其各自的相对出资比例向陈为民支付,再由陈为民全额出资至公司。但由于本次系通过增资的方式还原代持,陈为民等比例享有了因增资而增加的股东权益,因此,陈为民应自行承担增资款的3%


2

东威科技(688700.SH)


《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问题1.关于股份代持根据首轮问询问题”


【问询】


请发行人说明:(1)针对股权代持分别采用增资还原和股权转让还原的原因,以增资方式还原股权的,代持方是否向被代持方归还原被代持方所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各方就股权代持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2)股权代持还原是否履行公司内部程序,是否取得名义股东及公司其他股东确认,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发行人目前是否还存在其他代持情况,是否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属清晰。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要点】


按照惯常的股权代持还原方式,12名被代持方需先以股权转让方式还原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然后再办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为简化代持还原和增资涉及到的两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缩短两次工商变更登记的办理时间,东威有限决定该等12名被代持方的代持股权还原,与注册资本增加的工商变更登记一并办理。被代持方直接以新增股东形式参与东威有限本次增资,并最终体现为以增资方式还原代持。


(2)增资还原情况:


2015年5月,东威有限注册资本从300.00万元变更至1,000.00万元,为了简化以股权转让方式还原代持和增资涉及到的两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12名被代持方直接以新增股东形式参与本次增资。被代持方能够以1.00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系因其通过前述股权转让交易已取得东威有限股权,成为公司实际出资人


同时,为保证12名被代持方通过增资还原的股权比例,与被代持时的股权比例一致,持股权益不发生变化。本次增资时,被代持方认缴的出资为其原被代持股权对应的股权比例×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1.000.00万元。即被代持方除按照实际持股比例缴纳新增注册资本外,还额外缴纳了其被代持股权增资前对应的注册资本金额。相应地,代持方在本次增资过程中亦按照其实际持股比例缴纳出资。被代持方已确认无需代持方退回上述多缴纳的出资金额


3

国子软件(872953.BJ)


《关于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问题 1.关于股权激励与股权代持相关问题”


【问询】


一、股权代持清理是否存在潜在纠纷。请发行人:①股权代持原因及背景,被代持人与代持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公司其他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否通过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②说明解除代持协议的相关约定,有关代持是否已完整披露并完全解除,包括代持解决方式、解决时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说明是否仍存在其他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情形。③说明2019年3月股权代持清理过程中庞瑞英、韩承志对国子学投资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动的原因。④说明股权激励及股份代持涉及的离职员工是否均已转让股份,发行人是否存在尚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合规性。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将股份支付金额自授予当月开始按照24个月进行摊销。请发行人:①结合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协议条款,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行权价格以及其他重要约定,说明持股平台出资份额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合理性,员工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②说明股份支付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金额和确认依据,与同期可比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费用的具体构成及计算过程、主要参数及制定依据等,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比例较高对行权价格的影响。


【回复要点】


本次股权激励以国子学投资作为持股平台实施,即激励对象通过受让韩承志持有的国子学投资股权的方式间接取得国子软件股份。……2019年3月,为保障全体激励对象的股权利益,国子学投资通过增资形式对股权代持情况进行了还原,本次增资后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持有的国子学投资股权比例与股权代持还原前因股权激励持有国子学投资股权比例保持一致,并根据该原则确定了本次增资的具体对象及数量。本次增资完成后,韩承志代激励对象持有国子学投资股权情形解除。……2015年至2020年,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期间激励对象所持国子学投资股权发生多次转让,授予/转让价格分别为5元/股、9元/股、14元/股、20元/股、11.56元/股和15.02元/股,……历次“授予/转让价格”以转让时的净资产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等因素,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具有合理性。……2019年3月,国子学投资以增资形式进行了代持还原,代持还原的资金来源于韩承志。原因是在股权代持初始形成时,激励对象均已向韩承志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对价,因此,激励对象不再承担本次股权激励还原的实际出资


4

飞仕得(沪市科创板|已问询)


《关于杭州飞仕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问题3.1 关于实际控制人与代持”


【问询】


问题(4):以表格形式列示历史代持形成及解除的过程、方式、资金来源及去向、完税情况,相关股权转让款由飞仕得垫付、2020年1月首次代持还原通过增资方式进行的原因及合理性,代持还原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被代持方是否(曾)存在不得持股的情形,代持形成解除的依据,目前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中是否仍存在代持、利益输送等安排,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回复要点】


2014年12月,飞仕得有限发生第一次股权转让时,施贻蒙、徐晓彬、李军处于创业初期,收入来源主要为工资薪酬,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去支付股权转让款,故相关股权转让款由飞仕得垫付


2020年1月,发行人经过多年经营,主营业务已初具规模,有增加注册资本的需求。经施贻蒙、徐晓彬、李军三人协商,工商层面通过施贻蒙单方增资的方式既解决了徐晓彬和李军代施贻蒙持有股权的情形,又可以满足公司增资扩股的需求


5

恒立钻具(836942.BJ)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


【问询】


问题(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钻具有限通过不等比增资的方式实现了隐名股东实名化的具体情况,钻具有限股东解除代持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要点】


2015年8月,钻具有限因经营发展需要资金,同时需要解除股东间代持关系,故钻具有限全体实际股东一致决定对钻具有限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将公司注册资本由400万元增至1,600万元,其中1,066.56万元增资是由钻具有限的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按1元/元出资额的价格不等比例对钻具有限进行增资,同时,通过显名股东将代持出资额归还给隐名股东,再由隐名股东增资到公司的方式实现代持还原;另外133.44万元作为股权激励由公司员工增资。


(一)增资及出资额归还


在1,066.56万元的不等比例增资中,先以1,466.56万元为基数,按各股东的实际持股比例计算出各股东在1,466.56万元注册资本中应当持有的出资额;隐名股东按前述计算出的出资额数据增资隐名股东的增资额部分来自于自有资金,部分来自于显名股东归还的代持额),显名股东以前述计算出的出资额数据减去其名下已登记的出资额后的出资额数据增资;同时,显名股东将其代隐名股东持有的出资额归还给隐名股东,由隐名股东增资到公司,……在本次增资过程中,显名股东除需按上表“减去工商登记出资额后应增资额”列中的金额对公司增资外,还需按“需归还代持额”列中的金额将代持额归还给隐名股东,由隐名股东作为增资款投入公司。


6

长光卫星(沪市科创板|已问询)


《关于长光卫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问题1、关于股权代持及解除”


【问询】


(四)股权代持清理的具体过程,是否已彻底清理,是否符合被代持人的意愿,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还存在其他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回复要点】


为了便于股权代持清理,保证公司股权权属清晰并推进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事宜,相关自然人股东通过直接持股转间接持股的方式,将股权作价出资转入吉顺投资、吉星投资、吉林长光等3个有限合伙企业,通过上述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直接持股转为间接持股时,相关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长光有限股权按3.50元/元出资额的价格向吉顺投资、吉星投资、吉林长光出资,作价出资价格与Pre-IPO轮融资价格一致,国家税务总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截至2022年9月,长光有限成立时以及2015年8月增资时形成的代持均已在上述有限合伙平台中通过合伙份额转让的形式进行还原。




总结




根据上述案例,对于以增资方式进行的股权代持还原,上市监管部门通常会关注如下要点:


1.股权代持原因及背景,历史代持形成及解除的过程、方式、资金来源及去向、完税情况;被代持人与代持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公司其他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否通过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2.针对股权代持采用增资还原的原因及合理性,代持还原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被代持方是否(曾)存在不得持股的情形,代持形成解除的依据,目前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中是否仍存在代持、利益输送等安排,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3.以增资方式还原前的股权转让价款和还原时的增资价款的支付情况。


4.股权代持还原是否履行公司内部程序,是否取得名义股东及公司其他股东确认,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5.解除代持协议的相关约定,有关代持是否已完整披露并完全解除,包括代持解决方式、解决时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说明是否仍存在其他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情形。是否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属清晰。


综上所述,无论是股数不变的增资还是比例不变的增资、同一平台的增资还是直接转间接持股的增资、代持方承担增资款还是被代持方承担增资款,只要满足如下主要条件,以增资方式进行还原一般不会对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原因合理:股权代持、增资还原的原因及背景合理。


资金合法:代持及还原的资金来源、完税情况合法,还原的价格合理,相关价款已经足额支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披露完整:被代持方未存在不得持股的情形,发行人未存在代持、信托持股、利益输送等安排,有关代持是否已完整披露并完全解除,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程序合法:增资还原已履行公司内部程序,取得名义股东及公司其他股东确认,符合公司章程。


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属清晰。


需注意的是,股权代持的增资还原往往与发行人的股权激励的安排相关,因此若被代持方属于股权激励对象,监管还可能还会结合股权激励的通常关注要点进行问询,例如:


1.结合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协议条款,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行权价格以及其他重要约定,说明持股平台出资份额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合理性,员工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2.股份支付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金额和确认依据,与同期可比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费用的具体构成及计算过程、主要参数及制定依据等,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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