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衡观点 | 游戏境外发行中“腹背受敌”,游戏企业该如何应对?

文化   2024-09-03 19:02   福建  


众所周知,游戏公司在境外发行游戏需要取得游戏版号,囿于游戏版号申请周期长且具有一定的申请难度,导致不少游戏企业在尚未取得境内游戏版号的情况下,只能“曲线救国”,即先在境外发行运营,待取得游戏版号后再回归国内上线运营。该办法有助于游戏企业减少成本,尽快实现游戏的上线盈利。但与此同时,境内存在不少游戏企业,在游戏公司境外发行游戏尚未回归国内发行的空档,通过换皮抄袭等方式,在境内率先上架侵权游戏,“截胡”游戏企业的境内发行收益,导致游戏公司在境外发行时“腹背受敌”,不知如何应对。


近期,笔者处理一起游戏在境外发行,尚未回归国内运营时,惨遭境内游戏企业换皮抄袭的案件,就如何应对此类纠纷的应对经验和维权方式进行简要分享。


01


是否立刻通知运营平台下架侵权游戏?


游戏公司在境外发行过程中,一旦发现有换皮抄袭的游戏在境内运营,第一时间会要求渠道方立刻下架侵权游戏。该做法是否正确?


结合笔者亲身处理案件经验,我们认为需要看游戏类型以及侵权的方式,以进一步确认是否要求渠道方立刻下架侵权游戏。如侵权方是抄袭游戏的名称、商标,或者抄袭游戏的人物形象或者部分美术作品,侵权内容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第一时间公证,又或者侵权游戏可以下载保存,确保游戏客体不会灭失的,在确保能固定侵权证据的前提下,有必要第一时间要求渠道方下架侵权游戏,以降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但如侵权游戏是页游或者H5小游戏,无法对游戏进行下载保存的;又或者侵权内容覆盖面广,既包括音效、人物形象、武器装备,又包括游戏效果、游戏规则等,属于整体性侵权的,无法通过一次性的公证达到固定证据目的的,建议此时应联系主策、技术、法务等工作人员进行多方沟通,就侵权内容统一共识,在统一梳理并明确全部侵权点后,对侵权点进行公证,再通知渠道方下架侵权游戏,否则在应诉环节可能面临证据不足的尴尬境地。


02


如何证明对方游戏的侵权行为?


游戏企业在上架境内渠道时,如不设置内购无须上传游戏版号证明,但通常需要上传软著证书。侵权方可能会随意找任一软著证书作为侵权游戏的软著证明进行上传,即“套软著”。此外,侵权游戏一般也会适配软著,取软著上的游戏名称作为侵权游戏的名称。此时,将出现“真假美猴王”问题。即:如果被侵权的游戏公司并未在境内先行申请软著证书,又或者软著证书落款日期晚于侵权游戏名义上的软著证书落款日期的,将面临哪款游戏研发在先的困境,进而导致无法证明对方游戏存在侵权行为。


因此,建议游戏企业即使是境外发行游戏,也需要申请境内软件证书,以尽可能早地确定软著登记时间。此外,如出现侵权游戏软著时间早于游戏企业软著时间的,建议当庭向法院申请调取侵权游戏当时申请软著的申请材料,以确认侵权游戏和当时软著申请时是否是同一款游戏,如对方拒不提供的,可向法院申请向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调取。


03


如何向法院展示侵权证据?


正如前文所述,如侵权方是抄袭游戏的名称、商标,或者抄袭游戏的人物形象或者部分美术作品,侵权证据的固定较为简单,通过提供软著、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等方式,或者其他能证明公司游戏研发在先的相关证据,即可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但如侵权方的侵权内容既包括音效、人物形象、武器装备,又包括游戏效果、游戏规则等,此类案件需要截取两款游戏的音效、动画效果,各帧游戏画面进行对比,涉及视频、音频、图片等证据对比,证据展示将异常复杂。


在《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将两款游戏中的268个基础核心元素进行静态比对,48个动态视频画面进行动态对比,法院单纯核查证据资料便花费了好几天时间。截取前述案件原告整理的2个基础核心元素侵权对比截图如下:



04


如何证明遭受的经济损失?


由于玩家充值收入、净收益等数据属于游戏公司的商业秘密,一般游戏企业不会对外展示该部分的商业秘密,因此,在论证侵权损失的过程中,我们一般会结合游戏企业的知名度、下载量、曝光量、游戏排名、研发成本、买量合同、明星代言、第三方关于游戏流水收入等新闻报道等论证游戏遭受的损失。但游戏企业海外发行游戏的过程中,面临较大的问题在于多数证据需要翻墙取证,且下载量、曝光量,甚至是新闻报道均为外文文字,大量的文字都需要进行翻译才能作为证据提交,且还需向法院论证该翻墙取得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其论证难度将远高于境内游戏侵权纠纷案件。


因此,建议游戏企业在境外买量时,可以通过邮件方式固定相应的宣发成本,签署合同时可采用中英文版本的合同,与境外合作时,可采用微信、QQ等媒体,或者使用邮件沟通时,建议也采用中英文沟通的方式。


05


能否达到禁止侵权游戏继续运营的效果?


游戏企业在遭受侵权时,最强烈的维权要求并不是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而是要求侵权游戏永久下架,不得继续研发运营。在此类游戏侵权纠纷中,原告方一般提起的诉讼请求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和/或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一般会要求原告明确侵权的具体行为,例如具体是哪几帧游戏画面,哪些文字内容,哪些音效属于侵权行为。即使法院最终确认前述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也无法阻止侵权方修改/删除侵权的游戏画面、文字内容或音效后重新继续上架。因此,虽然游戏企业要求侵权游戏永久下架,但该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确实较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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