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性质及救济

文摘   财经   2024-12-25 07:57   北京  

编者按:在买卖、借款、担保、融资租赁、建设工程等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相关方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屡见不鲜。例如,投资人拟并购目标公司股权而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时,目标公司故意不提供与目标公司相关的资料;承包人编制标书时,发包人故意不提供与项目相关的资料。该等行为可能构成缔约过失,也可能构成民事欺诈,甚至可能构成刑事诈骗。本文尝试从民事责任角度归纳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法律性质及救济手段。

本 期 内 容 概 览
一、缔约过失

(一)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构成缔约过失

(二)合同相对方可以请求缔约过失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 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形式除赔偿责任外,还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继续履行等11种形式

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并受过失与损失因果关系以及可预见规则、不因违约而收益规则的限制

二、民事欺诈

(一)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可能构成民事欺诈

1、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民事欺诈

2、《民法典》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限定为“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3、民事欺诈分为相对人实施欺诈和第三人实施欺诈

(二)民事欺诈中受到损失的合同相对方从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变为可以请求撤销合

(三)相对人实施欺诈的,受到损失的合同相对方可以要求实施欺诈的相对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损害赔偿责任

1、 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请求权

2、折价补偿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返还,是返还财产的代替,二者只能择一行使,不能同时行使
3、损害赔偿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必须以当事人的过错为前提条件

(四)第三人实施欺诈的,受到损失的合同相对方可以要求实施欺诈的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2、实施欺诈的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
3、 其他司法解释对担保人、会计师的责任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五)民事欺诈侵犯第三人财产权益的,应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详细内容可见本公众号合集《涉外法治》

江律法评
近30年来持续专注于“一带一路”和“涉外法治”相关法律服务,对基础设施领域有深刻的理解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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