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行业长单模式的法律风险与情势变更适用探析

文摘   2025-02-06 12:11   海南  

光伏长单模式的周期性困境

在光伏产业的上行周期,原料供需失衡常常催生长单采购模式的热潮。2006年至2011年间,面对国际多晶硅价格暴涨,国内光伏企业纷纷与海外供应商签订“照付不议”长单协议,合同总额逾500亿美元。然而,2011年硅料价格断崖式下跌后,这些长单几乎全部违约,企业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无锡尚德为解除与MEMC的十年长单,单笔赔付违约金即达2.12亿美元。


新一轮长单热潮的隐忧


2020年至2023年,光伏产业链再现长单潮,覆盖范围从硅料、硅片延伸至石英坩埚等辅材领域。但据中金公司2024年1月报告显示,当前硅料、硅片、电池片及组件价格较峰值已分别下跌88.6%、84.7%、78.7%和66.2%。若长单仍采用传统“照付不议”模式(而非“锁量不锁价”协议),买方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制度的法律要件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需满足以下要件:

  1. 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即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2. 变化在缔约时不可预见且非商业风险:即该变化具有“突发性”和“异常性”,区别于正常市场波动。

  3.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即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合同编通则解释》进一步明确:“重大变化”需达到动摇合同基础的程度,但不必致合同目的落空;变化须具有“突发性”和“异常性”,区别于正常市场波动;需排除大宗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等价格敏感领域。


光伏价格波动的定性争议


光伏产品价格剧烈波动的法律定性,需重点考量:

  • 可预见性:行业周期性特征是否降低价格波动预见可能;

  • 异常性标准:88.6%的跌幅是否突破行业历史波动区间;

  • 合同设计:是否设置价格调整机制等风险对冲条款。

需特别关注的是,区别于传统大宗商品,光伏产业兼具政策驱动与技术创新特性,价格形成机制更为复杂。2021年硅料价格因能耗双控政策暴涨,与当前跌幅形成政策周期镜像,可能影响“异常性”认定。


司法实践中的平衡之道


最高检在某污水处理厂抗诉案中确立的裁判要旨具有启示意义,即严格限制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优先通过协商机制调整合同条款,保留履行可能时应慎用解除权。因此,对于光伏长单纠纷,司法机关可能倾向于:

  • 区分上游原材料与终端组件价格波动特性:即考虑不同环节价格波动的影响程度;

  • 审查缔约时风险分配机制的完备性:即评估合同条款对风险的分配是否合理;

  • 引导采用动态调价等市场化解决方案:即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

结语

光伏产业的长单困局本质上是风险分配机制的失灵。在双碳目标推动行业超常规发展的背景下,亟需建立分层价格联动机制、行业价格指数体系、标准化合同风险条款,通过市场机制与法律规则的协同创新,方能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与交易安全的平衡。

江律法评
近30年来持续专注于“一带一路”和“涉外法治”相关法律服务,对基础设施领域有深刻的理解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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