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告披露,公司与重庆特斯联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斯联”)分别于2024年9月9日、2024年9月26日签署了订单编号为TSLP020240909、TSLP02024090903、TSLPO2024092601-1、TSLPO2024092601-2的《产品订单》及补充协议(“案涉合同”),特斯联向公司采购IB网卡、高性能服务器主机(“案涉货物”)。公司已按约向特斯联履行完毕全部案涉货物的交付义务且案涉货物亦经特斯联及其授权联系人书面签收验收确认。但特斯联未能按约履行案涉合同项下案涉货物的货款。特斯联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案涉合同所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根据按照案涉合同约定,深圳市融诚工程担保有限公司(“融诚工程担保”)于2024年9月14日、2024年9月26日向公司出具了保函编号为RC2024091490610、RC2024092686216、RC2024092686205的《履约保函》,根据该保函约定,公司有权主张担保方融诚工程担保就特斯联欠付公司案涉合同项下的前述全部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债务加入。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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