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文摘   财经   2024-12-13 08:02   北京  

近日,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告披露,山西汾西瑞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汾西瑞泰”)成立于20091016日,目前注册资本83,300万元,其中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汾西矿业”)持股比例为70.994%,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泰能源”)持股比例为14%。汾西瑞泰持有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行煤业有限公司(“正行煤业”)、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正明煤业”)、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珠煤业有限公司(“正珠煤业”)各50%的股权。

20213月,汾西瑞泰在未履行任何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正行煤业、正明煤业、正珠煤业三矿资产划转给第三方企业,于2021412日完成了三矿管理权移交工作。安泰能源在获悉该相关情况后,遂与汾西瑞泰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涉,均无果。

20243月,安泰能源再次向汾西瑞泰交涉重组事项时,汾西瑞泰提供了一份日期为2022624日的关于三矿划转事宜的股东会决议文件。但实际情况是,汾西瑞泰当日并没有召开过股东会,且此时三矿经营管理权已经移交。该股东会决议文件已被管辖法院判决为不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公司损失后,公司对股东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救济权利源于法人的独立财产权,本质上属于财产权侵权法律关系。造成其他股东损失后,受损股东对滥用权利的股东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独立诉权,该救济权利以竞合的方式来源于股权的财产权属性以及股东之间基于共同出资所形成的合同关系。此外,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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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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