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主题
TOPIC
公益组织举行活动的门票收入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问:
我单位是青岛一家新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组织,请问公益组织举行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4年10月11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公益性组织举行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吗?”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因此,公益性组织举行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你单位作为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举行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不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