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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问:
我公司是安徽省一家新成立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目前处于增值税纳税辅导期,请问公司在辅导期内取得购进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1年1月19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是不是在网上勾选到进项发票并且于次月取得统计结果后就可以作为当月的抵扣凭证?谢谢”答复如下,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因此,你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应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