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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出口货物用人民币结算是否影响出口退税
问:
我公司是浙江一家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一般纳税人,有一批产品经海关报关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A公司,A公司再销售给境外单位,公司取得A公司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款,请问公司上述业务以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款是否影响出口退税?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申报出口退(免)税,按有关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时,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币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3年9月20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互动交流-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我公司市台州一家汽车出口企业,销售给青岛市保税区企业,该保税区企业作为中间商将汽车销售给国外客户,我们有的出口报关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中哈合作中心配套区)有的直接在洋山港出口报关,对方这两类业务想通过人民币结算会不会影响我司退税?是不是只有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用人民币结算不影响退税。”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五、出口企业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申报出口退(免)税,按有关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时,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币的凭证。……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综上,你公司的产品经海关报关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A公司,取得A公司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款不影响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