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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
我公司是一家商业银行,有吸收存款业务,请问公司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0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第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二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X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综上,你公司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