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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办理房产证缴纳契税后是否需补缴房产税
问:
我公司是厦门市一家企业,外购厂房并投入使用,在办理房产证之前申报缴纳了房产税,今年10月份才办理房产证并缴纳了契税,请问公司是否应将缴纳的契税计入房产原值补缴办理房产证之前的房产税?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3年8月1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公司外购房产于2022年5月投入使用,按规定应当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但企业于2023年6月才办理该房产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并同时缴纳了契税。那么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该公司是否应将缴纳的契税计入房产原值补缴房产税?”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l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依据现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契税、不动产登记费属于外购房产成本中的“相关税费”,应计入房产税原值。若由于缴纳税费导致应税房产原值增加,则应从缴纳次月起调增房产税房产原值。
因此,你公司作为厦门企业,因办理房产证缴纳了契税导致房产原值增加的,应从缴纳契税次月起调增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无需补缴办理房产证之前的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