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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个人出租非住房可否享受个税10%的税率
问:
小张在湖北工作居住,其名下的非住房出租给湖北的一家企业,请问小张的非住房对外出租取得的房屋租赁所得可否享受暂减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4年11月4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适用于个人出租非住房吗?”答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文件是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明确。因此,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仅针对出租住房。个人出租非住房应按照20%税率计算。
因此,小张的非住房对外出租取得的房屋租赁所得不可以享受暂减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