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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取得代开发票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
我公司是青岛的企业,取得一张个人提供服务向税局申请代开的发票,请问公司取得的代开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4年10月25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代开的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一种吗?”答复如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综上所述,企业取得的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你公司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