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答

教育   2024-11-05 18:07   河北  

今日主题

TOPIC

员工年中首次取得工资专项附加可否累计扣除


问:

我公司是西藏的一家企业,今年10月份聘用小李在公司任职,小李10月份的工资是其2024年首次取得的工资收入,请问公司预扣预缴小李10月份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时,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以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到截止10月份的累计额?


答: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4年9月6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高原税话】热点问答(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的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从年初开始累计扣除吗?)》对问题“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的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从年初开始累计扣除吗?”答复如下,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专项附加扣除从入职月份起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日期开始计算。年度终了,如有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在办理年度汇算时一并扣除。

因此,你公司预扣预缴小李10月份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时,专项附加扣除从其入职月份起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日期开始计算,不可以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到10月份的累计额。


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官方微信,发送HELP可获取互动帮助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