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为大,还是客观公正?

文化   2024-09-06 21:10   中国  
有时候实在搞不懂,为什么现在做事顾虑越来越多,就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吗?

现在开车已经变成了一件非常有风险的事情,最大的风险就是后果的不确定性。
相比被连续抽了十几巴掌的青岛司机,河北男孩骑行被碾压案的司机实在是无妄之灾。这位司机家里有白血病的妻子,母亲一眼失明,还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靠电焊维生,之前出去做工是搭别人车,后来为了方便,就自己买了辆几万块的车,没想到出事了。

8月11日早上6时,一名11岁男孩跟随父亲参与自行车户外骑行,时速一度达到37.2公里,因男孩前轮蹭到前车后轮,意外摔倒,于是被对向行驶的汽车碾压致死,这辆车的司机被男孩父亲及骑友暴打,还被逼下跪。

目前这位司机已经被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捕,注意没有取保候审,这种情况下最终被判缓刑的概率就比较大了。9月4日,这位司机的辩护律师周兆成接受采访时说:“目前即使取得小孩家属的谅解书,司机仍然会面临刑罚,只是在量刑上会有区别”,周律师还说“但通过我们掌握的现有证据来看,他的行为是难以避免的,我们认为是无罪的”。

最重要的是,一旦刑事罪名成立,保险公司肯定就不赔偿了,判决以及之后的赔偿对这样一个家庭的打击可想而知。失明的母亲、白血病的妻子、两个年幼的孩子怎么办?这个本就摇摇欲坠的家庭随时可能崩溃。

当然“死者为大”,一名11岁的孩子早早离世,非常值得同情,国内也有“无责任赔偿”的概念,本质确实是和稀泥,但这也是无奈之举。毕竟人死了,死者家属本就情绪激动,如果这时候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把责任全部归到死者身上,死者家属面对“人财两空”的结果,那很可能继续激化矛盾,有可能出现极端报复行为。

所以当有人死了,就算死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那也会考虑到死者家属需要一个发泄口,于是就会要求无责任一方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当然无责任赔偿的比例很小。

所以,小镇是真的不明白,不像之前的货拉拉案等没有清晰地监控录像,很难说清楚,这起事故有非常清晰的行车录像,而且作为经常户外骑行的,也有人带着运动相机全程记录,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到,这起事件绝不应该由司机承担主要责任,这种情况最合理的处理方式就是“和稀泥”。

为什么没有“和稀泥”呢?
最常见的做法是,交警撮合各方,包括驾车司机、死者父亲以及骑行团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一起协商,把责任切分,驾车司机承担三成或者四成责任,按照交通意外事故处理,这就属于民事而非刑事,最后由保险赔偿就行了,这也完全合法。如果这么处理,驾车司机也可以个人再提供补偿。

毕竟目前检察院批捕,核心就是:发生事故的这条路到底是不是未开通道路,到底应该归交警管还是归刑警管

以小镇目前看到的公开信息,小镇觉得这不应该归刑警,这就是一起交通意外事故,交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确定责任划分就行了。

而且这个问题也早就被调整了。

2000年公安部曾经出台《关于对未经验收但已通车的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的答复》,这份文件确实说在未经验收的新建道路上发生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还说如果认定当事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刑事案件分工管辖。

但早在200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77条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所以2000年公安部这个答复早在2004年就被废止了,法律的效力是最高的,新法也要高于旧法,这应该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而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之所以有77条这个规定,显然就是要对公安部门此前执法进行纠偏。

而76条规定,也非常清楚地说清楚了各方责任划分。河北这起案子,显然骑行人是有过错的,而机动车从目前看,唯一的过错就是驶进了一条未验收的道路。

但“未经验收”就不归交警管吗?
毕竟“未经验收”这个范围太大了,很多农村土路还有内部道路、停车场等发生了事故,难道就不归交警管?难道死人伤人了,就要直接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是不对的,因为人体相对车辆很脆弱,一旦人跟车发生碰撞,很容易受伤,但是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只看结果,也得看因果关系,看有没有主观故意,大多数交通事故肯定是无意的,自然要纠偏。

的确之前也有在未开通路段开车致人死亡,最后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但是这些案件绝不仅仅是在未开通道路上开车这么简单,最关键的是致人死亡的原因,是司机没有尽到注意和谨慎驾驶的义务,出现乱变道、乱倒车、撞到正常走路的行人等等,这才是致人死亡真正的原因。

但是开头提到的河北这位司机,他在这条道路上开车,开得也非常稳,时速只有50多公里,出事的道路路面也有明显的交通标识,路边都有行道树,就在自己的车道里正常行驶,虽然有人说在道路的开头有禁止进入的标识,但是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在很长一段路面上根本没有任何禁行标志。

再考虑到这条路虽然没有验收,但是大家已经正常通行了两年多,甚至还被记录到导航软件中,从正常人的理解中,这就是可以通行的,大家都走,这就是实质投入使用了。

所以,涉事司机进入这样的实质投入使用的道路,过失的程度非常低,又没有任何违规,孩子被碾死,跟司机驾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牵强。实际上这就是多因导致的结果。

孩子的父亲带着未满上路骑行年龄的孩子在机动车道高速竞驶,在孩子已经高喊坚持不下去的情况下,还逼着孩子继续坚持骑行,最终孩子蹭到前车后轮导致摔倒,这当然要承担监护责任,而且是主要责任。

骑行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理应明知一个11岁孩子在机动车道高速行驶的危险性,也应该明知这是违法的,组织方为什么没有阻止?其他骑行者为什么没有阻止?这显然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就像喝酒的出事了,一起喝酒的在未能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时候,也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再然后,既然说这是未经验收、禁止通行的道路,但是这条路已经非常完善了,路面道路标识都有,还实质通行了两年多,那么道路的承建方、发包方既没有验收,也没有修隔离墙等坚决禁止通行,是不是也有责任?

之前就有类似案例,在一个已完工未验收的道路上,行人摔成了重伤,最终法院认定承建方未通过验收就放任车辆通行,未尽到管理义务,而发包方在竣工后没有及时组织验收,导致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无法及时履职,因此判定承建方、发包方各承担15%责任。

以上简单捋一下,这起悲剧之所以发生,至少有6方:驾车司机、孩子父亲、刮倒孩子的骑行者、骑行组织者和参与者、道路承建方、道路发包方。

承建方和发包方一共承担30%的责任;
骑行组织者和参与者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10%的责任;
孩子的父亲完全不顾及孩子的安全,没有履行监护人基本义务,最起码要承担30%责任。

而前面那辆刮倒孩子的骑行者,承担20%责任,一点都不多吧,当然有人说刮倒孩子的就是孩子的父亲,小镇不是专业的视频鉴定者,从现场视频中无法确认是不是孩子父亲导致的,但这并不影响责任划分。

以上责任划分合计已经占到全部责任的90%,当然为了息事宁人,让死者家属能有个交代,否则孩子的父亲显然没法在亲戚朋友中立足,这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社会矛盾,那顶多减到70%,那么驾车司机也就承担30%的责任,显然够不到刑事,那民事赔偿就行了。

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之后,驾车司机处于人道主义,愿意多给一些补偿,注意仅仅是补偿不是赔偿,那已经非常说得过去了,而且驾车司机一家虽然生活艰难,但事发之后立刻凑了20万给过去了,还要怎样呢?

甚至驾车司机之后也完全可以另案起诉道路的承建方和发包方,要求这两方进行赔偿。

而且就在9月4日,上海刚刚宣判了一个很相似的案例。

今年5月上海普陀区一行人周某过马路闯红灯,撞翻了一辆超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导致骑车的林某被正常行驶的车辆碾死,事发后周某逃离现场。

最后法院判决认定行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加重、自首从轻,最终被判两年六个月;而林某因超速行车,承担次要责任,注意林某已经死亡了,但死亡并不影响责任划分;而碾死人的轿车驾驶者,无需承担责任。

这不是很清晰吗?

人死为大,指的是可以考虑到死者家属的心情,给以比例很低的无责赔偿作为安慰,而不是可以改变主次责任的法定划分。

而所谓的“未经验收道路”,这个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实质就是按本法执行。

如果按照上海最新判例,河北这起碾死骑行男孩案,机车司机就应该无责,男孩父亲、刮倒男孩的骑行者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严格的说如果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才应该面临刑事指控。
当然从实际处理上,不可能这么办,毕竟父亲跟孩子关系还是很特殊的,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刮倒孩子的到底是不是孩子父亲,如果不是,这个人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很难理解吗?之前小区地下停车场,某老人贪凉睡在过道然后被车库车子压死,最终也是判定司机无罪。

搞不明白为什么最终变成这个样子,当然最终还是有可能法院判决无罪,但是为什么一定要走到法院这一步?

警方层面完全可以按照交通肇事进行处置,到了检察院,其实也可以对警方进行办案指导。但话说回来,警察不按交通肇事划定责任,那么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发起诉讼,这也都可以,反正最后法院兜底。

只是从小镇个人想法来看,这起案件对全社会的冲击太大,受到了远超案件本身的关注,一旦到了法院层面,处理不好很容易成为改变整个司法格局的重大案件,何至于此呢?而就算法院判无罪,对社会民众心理已经造成了冲击,这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小镇不由得想到了多年前到香港,香港的路很窄,一般也就是两车道,但是司机开的非常快,起码40公里以上的时速,走在路两边人行道,就感觉一阵阵风从身边挂过,感觉很慌。

小镇就问香港本地工作的同事,万一有行人横穿马路,开这么快就不怕撞死人吗?撞死人怎么办?

对方很惊讶,他说司机和行人都严格尊守规则,司机不逆行不闯红灯不把车开到人行道上,行人也严格按照交通信号走,不横穿马路,虽然看起来车跟人很近,车速也很快,但怎么可能撞到呢?如果撞到,该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行人如果不守规则闯到机动车道上,被撞死了,那就是行人全责,甚至还得赔偿司机。

当然,小镇对香港法律和司法实践不太了解,不知道这位同事说的是否属实。但他能够条件反射的这样回答,显然这种思想已经非常普遍而坚定。那么能不能以后也严格执行法律?该谁的责任就是谁的,出于人道主义进行补偿,是另一回事。

人死为大,还是法律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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