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 2024年10月25日,陕西高院举行“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
发布《陕西法院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9-2024)》《陕西法院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陕西高院从全省法院2019-2024年审执结的案件中,组织评选出7件具有代表性,社会反响好的典型案例,发挥人民法院裁判引导企业健康发展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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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凤酒公司、陕西某恒酒公司诉陕西某酒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陕西某凤酒公司生产的酒是老牌名酒之一,陕西某恒酒公司为该品牌系列酒的开发商和包销商。
2017年12月,陕西某凤酒公司将案涉商标在内的系列酒商标授权陕西某恒酒公司使用,并授权其使用案涉酒瓶外观设计专利,同时授权其对侵犯上述著作权及专利权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案涉商标2013年、2016年已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西安市著名商标,2014年被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
2020年8月12日,原告陕西某恒酒公司在某市公证人员见证下,在被告石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两瓶白酒,支付价款236元。
后经比对,所购白酒与原告生产的案涉酒品整体造型、结构、各部分尺寸及比例相近似。
外包装盒色彩搭配、色调、字体排版及大小近似,均采用中间透明、两侧基本不透明的外包装方式。
通过透明的外包装,可以看见内部瓶体,二者均由形状相同的瓶颈与瓶盖相连,瓶颈均为细长透明的圆柱形,有环形的金黄色瓶带缠绕,瓶颈的直径、长度与整个酒瓶的比例关系基本相同。
瓶盖均采用透明螺旋上升造型,酒瓶的瓶型、大小近似,下方均为球形,外包装盒侧面部分的构图、布局、比例、色调近似。
四川省某贵酒厂成立于2000年8月24日,系所购白酒生产方。
原告陕西某凤酒公司、陕西某恒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承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
【审理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相关商标为陕西省、西安市著名商标,其酒瓶设计较为独特,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并有一定影响力,为公众所知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被告生产、经营、销售的酒品外包装色彩搭配、色调、字体与原告酒品高度近似,极易引起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共计310000元。
【典型意义】
不正当竞争易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削弱和窒息市场竞争机制应有的活力,使企业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其他正当经营者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本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市场混淆行为”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市场混淆行为也被称为欺骗性交易行为或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模仿等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营业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营业或服务相混淆,而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的行为。
本案的审理,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者企图混淆视听,进行“傍名牌”“搭便车”的违法行为。
展示了人民法院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营造良好市场竞争氛围,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代化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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