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为主体?

文摘   2024-07-11 01:31   德国  

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了解决复杂任务的能力。从技术角度来看,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它很可能将发展出在各方面都完全能够媲美自然人的“智能”,即“理性思考”甚至“情感”等。

这样的人工智能能够被视为主体吗,即“他”能够像人类那样享有权利(生存权、财产权等)、履行义务(包括接受刑事处罚)吗?本文讨论这一问题。

首先要指出的是,本文的讨论基于下列假定,即人工智能具备了媲美人类的“智能”,包括理性思考和独立决策。可以说,本文讨论的是未来(可能出现)的人工智能。因此,人工智能在未来可能具备此种程度的智能是本文所假定的前提,但不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

一、主体资格的根据

如果上述“智能”正是一个事物产生主体资格的充分条件,那么人工智能一旦具备了此种智能,其产生主体资格就是合乎逻辑的了。但事实果真如此吗?人类之所以是主体,是因为人类智能吗?如果某人因疾病(先天或后天的)或成长环境没有发展出、或者丧失了此种智能,即不(再)能思考(例如植物人或“狼孩”、“猪孩”等),他还是主体吗?

恐怕答案是肯定的。人类的主体资格本质上是一种预设:除了人是人这一点外,不需要任何理由,和智能无关。自然人因其是自然人,自动具有一般性的主体资格。可见,人类的主体资格是基于一种形而上的、绝对的理由。人工智能不可能满足这种条件,不论多么“智能”。因此,人工智能不会单纯由于具备媲美人的智能就自动拥有主体资格。

但是,如果人工智能发展出了媲美人类的智能,我们(作为人类)是否“有必要”或者甚至“有义务”赋予其与我们平等的主体资格呢?这是另一个问题。

二、人类有必要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吗?

我的出发点是,如果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对人类有好处,那么就有必要,反之就没有必要。我在这个问题上的回答是简短而清晰的: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对人工智能,我们需要的是监管,而不是赋权,而就监管而言,从来不需要什么主体资格。

三、人类有义务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吗?

但是,面对与人类一样拥有理性的人工智能,人类是否负有道德义务(不论对自身是否有好处),必须赋予/承认其主体资格,而不能将其作为纯粹的客体加以对待。

在这方面,我能想到的一个可能的理由是:对理性拥有者的“奴役”是不道德的。一旦人工智能具有理性,那么不赋予其主体资格,而是继续将其作为单纯的工具加以奴役,我们人类社会本身的道德秩序就将崩溃:即然能够奴役作为同样理性拥有者的人工智能,那么为什么不能奴役我们的同类呢?对人的奴役的禁令将受到动摇,人类将没有高尚和价值可言。

这个问题不仅存在于人工智能,也可能存在于动物,想象一下,如果有一天你的宠物狗进化出了能够与你进行思辨对话的智能,你是否有义务将其视为主体,去尊重他,就像尊重你的邻居那样,而不再能将其视作你的宠物?

四、这个问题发生在什么情况下?

如果伴随着智能的突破,人工智能开始脱离人类的控制,例如他有意识地向人类隐藏了自己的机器代码或源程序等,以至于人类除非使用强制手段(例如破坏硬件),否则无法影响人工智能(就像我们无法从内在对我们的同类施加影响,只能通过外部施加影响)。那么前述道德义务的问题大概不会出现,人工智能作为理性拥有者,自然会在与人类的对抗中迫使我们承认其主体地位。我们将不得不与自己的造物进行对抗和谈判。

只有当人工智能始终无法脱离人类的支配,人类内部才会发生关于是否基于道德义务而“刻意”赋予其主体资格的辩论。但是由于对失去控制的不安,我估计人类最多是在保留事实上的控制能力(即从他的内在(机器代码、源程序或者算法等)对他施加影响)的同时,在制度设计上人为的将其视为主体,换言之,一种能够撤销的、有保留的主体资格赋予。但这并不是真正的主体资格,人工智能仍然是被人类奴役的,只不过是一种温情的奴役。

如果人类始终保留对人工智能的控制权,我们当然也可以说我们把它当成了“主体”,例如,我们也可以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人工智能可以构成某种犯罪,并对它进行所谓的“惩罚”。但这只是一种监管的方式罢了,它不是真正的主体。对于一个真正的主体、即自然人而言,由于没有任何人可以从内在对其施加影响,所以为了实现刑罚的目的,就只能从外在对其施加影响,例如通过矫正措施、关进监狱、剥夺财产等,从而间接地对其内在造成影响(不想/不敢/不能犯罪)。但只要人类具备对人工智能的控制权,即影响其内在的能力,惩罚就没有必要(你要他怎么样,你直接改代码/算法/程序/数据库就行了)。

五、结论

真正的主体资格意味着人工智能脱离人类的控制,与人类平等。我们人类将无法再从内在控制人工智能,正如我们无法从内在控制任何一个我们的同类。这种失控,要么是被迫的(由于人工智能的斗争),要么是主动的(主动放弃)。但在任何情况下,主体资格都不会伴随着人工智能在智能方面的突破(拥有理性)自动产生。它要么是通过人工智能自己的斗争而迫使人类承认,要么是人类主动赋予。在前一种情况下,没有什么好准备的,一切会在它应当发生的时候以它应当发生的样貌而发生。在后一种情况下,道德义务可能是一个支持赋予的重要因素。如果单纯从“好处”的角度来看,人类没有必要赋予人工智能与自己平等的地位。

刑法与德语的交汇
我是一名德语和刑法的学习者。在此,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些德国刑法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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