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概念的中德比较

文摘   2024-06-10 05:59   德国  

每天一个刑法概念,今天是“未遂”。

按照我国《刑法》第23条的规定,未遂指的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


根据这个定义,未遂的要求三个条件:1. 着手实行, 2. 未得逞,3. 未得逞是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由此可见,中国刑法中的未遂,是一个“停止形态”,但凡行为还在继续发展,就不是未遂,因为不停下来,就无法判断是否得逞。并且,未遂这种停止形态与同样作为停止形态的中止和既遂是互斥的。不存在“由未遂发展至既遂”的情况。


此外,“未得逞”这个条件引出了一个特别的问题,即:是不是只有目的犯才有未遂?因为,“得逞”一词的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是指“目的实现”。刑法分则中只有部分犯罪要求目的严肃,例如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许多不以特定目的为条件的犯罪行为,也存在“得逞与否”的说法吗?即便退一步,可能犯罪故意本身就可以被理解为未遂的判断是否得逞的对象,只要实现了故意的内容,就属于得逞,反之就属于未得逞。但是这仍然很难适用于间接故意。因为间接故意恰恰是,并不追求结果发生,行为人对于结果是否发生是无所谓的,他仅仅是接受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对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而言,从文义上看,似乎就已经排除了未遂的可能。如果间接故意也可以存在未得逞,那么有认识过失为什么不行?


德国刑法中的未遂有所不同。德国刑法第22条规定了未遂的定义:行为人按照自己对于犯罪行为的想象,直接着手于构成要件之实现的,是未遂。


据此,未遂的条件为:第一,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第二,直接着手。此外,这一条文还申明了未遂的判断应采用主观标准(行为人认为他着手了,他就着手了,反之就还没有)。


与中国法相比,德国的未遂相同之处是同样要求“着手”。


不同在于:第一,德国的未遂不要求“未得逞”。这导致,只要在具有行为决意的情况下着手,就属于未遂,即便行为仍在发展。换言之,德国法上的未遂,不是一个停止形态,而是一个阶段。这个阶段从着手开始,到犯罪完成时结束。未遂和完成是阶段的不同,完成的犯罪是由未遂发展而来的。


第二,由于德国法上的未遂不要求“未得逞”,这样就不存在刚刚提到的中国法上的特殊问题(即间接故意是否存在得逞一说),另一方面,这意味着未遂和中止不是互斥的关系,而是包含的关系。每一个中止,都是未遂,只不过,它是一种特殊的未遂。反过来说,一个没有最终达到完成形态的未遂,如果同时满足中止的条件,就构成中止。因此,德国法上经常将中止称为“对未遂的中止”,或者“未遂中止”。


第三,中国法并没有规定,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内容为准,来认定未遂。这就会导致未遂认定(主要是着手的认定)时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争论。


法律后果方面,两国都对未遂规定了相对于既遂(完成)的选择性减轻(这里说的减轻,也包含中国法上从轻的意思)。


刑法与德语的交汇
我是一名德语和刑法的学习者。在此,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些德国刑法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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