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中主要财产犯罪的审查框架
盗窃(Diebstahl, 第242条)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
(一)客观构成要件 拿走他人的可移动的物 |
(二)主观构成要件 |
1. 故意 2. 占有目的 (1)永久剥夺(有条件故意即可) 该物本身?如果不是的话,剥夺了固有的物质价值? (2)至少暂时的据有(必须具有第1等级的直接故意) 1)自己据有 ①该物本身?如果不是的话, ②该物的固有的物质价值?如果不是的话, 2)第三人据有 ①该物本身?如果不是的话, ②该物的固有的物质价值? |
(三)所追求的占有的客观的违法性以及相应的故意 |
二、违法性 |
三、罪责 |
侵占(Unterschlagung, 第246条)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
(一)客观要素:他人的可移动的物 |
(二)使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
1. 主观要素(占有意志):对于下列内容的意志: (1)永久剥夺(有条件故意即可),以及 (2)至少暂时的据有(有条件故意即可) |
2. 客观要素(占有行为):占有意志的表达 |
(三)客观要素:占有的违法性 |
(四)可能会存在的:被托付(第2款)(加重构成) |
(五)对(一)、(三)以及可能会存在的(四)的故意 |
二、违法性 |
三、罪责 |
抢劫(Raub, 第249条)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
(一)客观构成要件 |
1. 拿走他人的可移动的物 = 第242条 |
2. 强制手段:对人暴力 或者 以对身体或生命的现时危险相威胁 |
3. 升格的强制手段与拿走之间的关联 (1)目的性关联(主观的组成部分) (2)时间和空间关联(客观的组成部分) |
(二)主观构成要件 |
1. 故意 2. 占有目的 |
(三)所追求的占有的客观的违法性以及相应的故意 |
二、违法性 |
三、罪责 |
抢劫性盗窃(Räuberischer Diebstahl, 第252条)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
(一)客观构成要件 |
1. 前行为:完成、但还未结束的盗窃(抢劫中也包含了盗窃) |
2. 当场 |
3. “被发现”要素 |
4. 强制手段:对人暴力 或者 以对身体或生命的现时危险相威胁 |
(二)主观构成要件 |
1. 故意 |
2. 保全占有的目的 |
二、违法性 |
三、罪责 |
诈骗(Betrug, 第263条)VS 勒索和抢劫性勒索( Erpressung und Räuberischer Erpressung, 第253条、第255条)
诈骗(第263条) | 勒索(第253条、第255条) |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
(一)客观构成要件 | (一)客观构成要件 |
1. 欺骗 | 1. 强制手段 |
(1)(对人)暴力,或者 | |
(2)以可感知的恶害相威胁(或者以对身体或生命的现时危险相威胁) | |
2. 欺骗的结果:认识错误 | 2. 强制的结果:(任意一种)行为、忍受或者不作为 |
3. (以错误为条件的)财产处分 | 3. (以强制为条件的)财产处分(有争议) |
4. 财产损失 | 4. 财产损失 |
(二)主观构成要件 | (二)主观构成要件 |
1. 故意 | 1. 故意 |
2. 相当的利己或利他的获益目的 | 2. 相当的利己或利他的获益目的 |
(三)所追求的获益的客观的违法性以及相应的故意 | (三)所追求的获益的客观的违法性以及相应的故意 |
二、违法性 | 二、违法性 |
三、罪责 | 三、罪责 |
计算机诈骗(Computerbetrug, 第263a条)
一、 构成要件符合性 |
(一)客观构成要件 |
1. 第263a条第1款的犯罪行为 (1)非正确编写的程序(第1种变体) (2)使用不正确或者不完整的数据(第2种变体) (3)未经授权使用数据(第3种变体) (4)以其他方式未经授权影响程序流程(第4种变体) |
2. 对数据处理流程结果的影响 |
3. 财产损失 |
(二)主观构成要件 |
1. 故意 |
2. 相当的利己或利他的获益目的 |
二、违法性 |
三、罪责 |
背信(Untreue, 第266条)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
(一)客观构成要件 |
1. 第266条第1款的第1种变体:滥用的构成要件 (1)处分权限或者义务权限 (2)滥用权限:行为人通过超越其内部设定的限制,使托付人承担外部法律效力 (3)财产照管义务(通说);标准: 1)主要义务 2)有决定空间的独立性 (4)财产上的不利后果 |
2. 第266条第1款的第2种变体:违背义务的构成要件 (1)财产照管义务 (2)违反义务 (3)财产上的不利后果 |
(二)主观构成要件:故意 |
二、违法性 |
三、罪责 |
损毁物品(Sachbeschädigung, 第303条第1款、第2款)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
(一)客观构成要件 |
1. 行为对象:他人之物 |
2. 犯罪行为:毁坏(第303条第1款的第2种变体)——对物的物理性影响,由于这种影响, (1)物不复存在,或者 (2)预期功能完全丧失 |
3. 犯罪行为:损坏(第303条第1款的第1种变体)——对物的物理性影响,由于这种影响, (1)物的实体明显受损,或者 (2)预期功能收到了并不仅仅不显著的损害 |
4. 辅助性的犯罪行为(当既不存在2也不存在3):改变物的外观(第303条第2款) |
(二)主观构成要件:故意 |
二、违法性 |
三、罪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