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人说:学术写作应当“规范”、论文要“规范”,就法学领域而言,还经常会被要求使用所谓的“法言法语”。
这到底是个啥意思,我只谈谈我的感受,规范性好像是指:
1. 文章的标题拟定要用一种统一的方式,例如同一等级的标题,字数应当差不多,最好结构也是一致的。总之,应当看上去非常“整齐”。
2. 全文整体上至少要有三个部分,不能只有两个。
3. 全文只有一级标题肯定不行。但又不能分地太细,一般以三级标题为宜。
4. 同一等级的标题下,字数应当大致相当,不能有的字数很多,有的却字数很少。
5. 原则上不能用口语,尽量代之以一个看上去更高级的同义词。
6. 对一个事物尽可能的进行解构和分类,而不问是否确有必要或意义。例如当谈到发生事物A的条件有哪些时,把这些条件进行分类,有些是“前置条件”,有些是“核心条件”,有些则是“附加条件”。
7. 尽可能并列地使用一些意思相近、彼此关联但又不完全相同的词,不用管这些词会不会重叠,例如:“人工智能系统应不断提升透明性、可解释性、可靠性、可控性”。
8. 有时候,只要句子看上去“高大上”,即便令人不知所云或者完全是废话也没关系,例如:“分析‘XX’定义的过程就是识别其核心概念及主要特征的过程”
9. 尽可能地利用统计图、抽象的示意图和表格,让你的论文看上去更高级!
10. 避免使用“我”或者“我认为”这样的说法。
很明显,这种“规范性”的目标是产出一篇花团锦簇的文章。但我的个人感受是,这种文章给人最大的特点就是,看了等于没看,不知道在说什么,无法给人留下印象。
我认为这种所谓的规范性不仅不值得追求,而且是有害的。学术写作的主要目的是用文字记录下发现真理或者解决问题的思维过程,以便向同行或者公众传播自己的这种思维过程。而思维如何得以发现真理或者解决问题,这是无法进行规定的,也不应该受到任何规定的束缚(标题的整齐划一这类要求,简直是可笑的)。而就传播而言,在保证信息准确的前提下,应该尽量用通俗的语言,最好是口语,因为它有利于让更多人理解作者的内容。不应该刻意用区别于日常生活的语言文字来营造高级感。
那种所谓的规范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以发现真理或解决问题为目标的写作。形式被认为比内容更重要;做表面功夫比真正的论证更重要。甚至论证充分和易于理解这两个真正重要的目标经常被牺牲,以换取形式上的“规范”和高级感。
如果把探知真理或解决问题的任务比喻成抵达河的对岸,这种规范性就好比要求你必须架起一座漂亮的桥梁来造成这一任务。它贬低了其他可能的过河的方法,并导致了很多中看不中用的“豆腐渣工程”。
在这样的规范性主导了写作和出版的情况下,大多数作者的工作变成了“屎上雕花”,以至于时间长了之后,可能就丧失了思考和论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