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刑法速递•对象错误

文摘   2024-06-25 06:30   北京  

每天一个刑法概念,今天是“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即关于行为对象(人或者物)的错误,指的是所瞄准和所侵害对象虽然是一致的,但是行为人对所侵害到的人或者物的身份或者其他特征存在认识错误。


例如,张三想要杀死李四,但他误把王五当作李四进行了瞄准,最终击中了王五。


在出现这种错误的情况下,要看想象中的对象和实际击中的对象在构成要件上是否等同。如果两者不等同,则此时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属于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属于构成要件错误,排除故意。因此,只能考虑对想象的对象的未遂,以及对击中的对象的过失。

然而,在构成要件方面等同的情况下,这种错误无关紧要,不会导致排除故意。因为发生错误的事实情况不是属于法定构成要件所有事实情况,即行为(例如:开枪)、结果(例如:他人死亡)及其因果关系的基本特征,并杀死了他开枪时瞄准并想要杀死的人。对受害者的年龄、性别或身份等其他情况的了解或不了解是不相干的,因为它们不属于被抽象表述的构成要件("")。


要注意的是,如果想象中的对象和所侵害的对象在构成要件上是等同的,那么根据前面的说法,行为人的故意已经在实际所侵害的对象上得到了处罚。如果同时再认为行为人对于本来想要杀死的对象具有故意,从而认定杀人未遂,就会是对故意的重复使用。如果这种关于被害人身份的错误对于完成的犯罪的故意而言是不重要的,那么它也就不能反过来证立另一个未遂的犯罪的行为决议。而且,在直接着手的时间点上的故意已经在实际所侵害的被害人身上得到了具体化。对于“正确的”行为对象而言,也就没有二次利用的空间了。最后,一种重复的故意认定会导向对基于两个不同的高度个人法益(王五的生命和李四的生命)的想象竞合的认定,这意味着行为人最终将不得不因两个故意杀人罪而受到惩罚,但其故意却始终只针对对一个人的杀害。借助对实际被侵害者(王五)的杀人故意的认定,行为人在直接着手时所抱有的针对本来想要杀死的目标(李四)的杀人故意已经被具体化了,这一杀人故意因此也被“用尽”了。所以,必须否定对本来想要杀死的对象的行为决意。


刑法与德语的交汇
我是一名德语和刑法的学习者。在此,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些德国刑法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