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一个刑法概念,今天是“正犯”。
正犯,也可称实行犯、实行人,是与共犯(也称参与人,包括帮助者和教唆者两种形式)相对应的概念。
如果多人故意参与了一个构成要件的实现,那么就需要去区分这些参与者各自属于正犯还是共犯(也有主张所谓的单一制理论的,认为不用做这种区分的)。
一般认为,正犯有三种类型:直接正犯、共同正犯、间接正犯。
直接正犯是指自己实现构成要件的参与者;
共同正犯是指与他人共同实现构成要件的参与者;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实现构成要件的参与者。
共同正犯和间接正犯是正犯形式的扩张。
在法律适用中,如何区分正犯与共犯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具体来说,这个问题主要表现为:
如何区分共同正犯和共犯(帮助人、教唆人)?
如何区分间接正犯和教唆人?
对于我国刑法来说,问题更加特殊。因为我国《刑法》没有关于这些概念的直接规定(仅有第29条规定了教唆犯),如何和把这套理论用于我国《刑法》的适用,或者应该另外发展一套基于我国《刑法》的多人参与犯罪的理论,是实现刑法教义学本土化必须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