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道的“延伸”:魏晋南北朝墓葬制度演变的一个关键点
“墓葬制度”是考古学尤其是历史时期考古学中用来表示墓葬形制、规模、地上建筑、葬具、随葬品等遗存所反映出的等级差异。自进入文明时代以来,中国古代一直处于等级社会中,尤其是统治阶级对礼制和儒家文化的推崇,如同丧葬这样的家庭乃至社会重要仪式自然也需在等级规范之下进行,这一点最后也表现在墓葬之中。然而,一方面由于墓葬尤其是地下部分属于死者,往往不可见,墓葬的营建与个人财力、地域传统、家族文化乃至宗教信仰等诸多方面又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等级制度总体上作用有限;另一方面由于文献中对墓葬等级规范的记载比起舆服等更加直观体现的方面来说,确实总体上较少而且较为混乱,与实际的考古发现也经常不相吻合(其实舆服等材料的考古发现远远少于墓葬,其契合度相对较高也要考虑这个因素)。因此,也有不少学者怀疑所谓墓葬制度的规范力,也怀疑关于墓葬制度的研究。我们认为,不论有无成文的法规,丧葬之中(也包括墓葬营造)的等级规范当然是存在的,在历史时期中尤其是所谓封建社会的高峰的汉唐时期尤为突出,只是其执行力和执行度的问题。遗憾的是,墓葬制度整体的执行度都比较低,往往集中在核心地区的高等级墓葬中。也可以说核心地区的高等级墓葬文化中,制度文化才特别突出。即便如此,它仍然是墓葬研究中的重要方面和重大问题,本文所论的墓葬制度也基本从核心地区的高等级墓葬来讨论。
墓道是连接地下墓室与地表的专门通道,一般分为竖井墓道和斜坡墓道两种。其中典型的斜坡墓道最早出现于商代(韩国河),在其出现的初期就与墓葬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甚至成为等级体现的重要部分。一般认为四条斜坡墓道的亚字形大墓为商王陵墓,两条斜坡墓道的中字形及一条斜坡墓道的甲字形墓属于商贵族阶层,且前者等级往往高于后者,平民的墓葬则无法使用斜坡墓道(杨锡璋)。总体上呈现出斜坡墓道越多,墓葬规模越大,规格越高的情况。因此,此时斜坡墓道的多寡与墓葬规模的大小是完全统一的,一起体现着等级制度。
到了西周,斜坡墓道的数量虽然一定程度上仍能显示墓主人的身份,王陵可能仍以四条斜坡墓道为最高等级,但在更大范围上似乎并不特别严格。如北京琉璃河燕侯墓就使用了四条斜坡墓道,山西北赵晋侯墓地中墓主身份也与斜坡墓道的多寡无直接联系(张应桥)。西周时期礼制严格,但以三礼为代表的典籍对斜坡墓道的数量问题均无明确的记载(朱磊)。可见,在当时墓道的多寡似乎不属于礼制的范畴,无法像鼎一类的随葬品能集中体现墓葬等级(俞伟超、高明)。东周高等级墓葬似乎也没有明显以斜坡墓道划分等级的规范,如寿县蔡侯墓、沂水刘家店子莒公墓、湖北随县曾侯乙墓等诸侯墓都没有使用斜坡墓道。但另一方面,各地发现的东周时期低等级墓葬,基本都没有斜坡墓道,设置斜坡墓道似乎仍然具有一定的等级意义。目前,秦始皇陵的墓道使用情况尚存争议(根据钻探结果,秦始皇陵可能仅使用两条斜坡墓道,也有学者认为这有可能是剩下的几条墓道被破坏的结果,具体墓道数量仍有争议。详见段清波:《秦始皇帝陵的物探考古调查——“863”计划秦始皇陵物探考古进展情况的报告》),此处不拟详论。
西汉时期,设置四条斜坡墓道的亚字形墓仍为帝陵的定制,但西汉诸侯王等贵族阶层并不刻意追求斜坡墓道的多寡,除了河北石家庄小沿河汉墓、河北获鹿高庄1号墓、山东章丘洛庄汉墓、江苏盱眙大云山汉墓等外,其余诸侯王及列侯大多仅使用一条斜坡墓道,有的墓葬甚至使用了竖井墓道。一些特殊的墓葬设施(如黄肠题凑及外藏椁等)、玉衣敛服、车马殉葬及高大封土、墓园建筑等在这时成为了等级的象征(黄展岳)。同时秦汉时期的一些中小型墓葬也开始使用斜坡墓道(韩国河),说明斜坡墓道的等级象征意义有所下降。
图一 邙山M2-925、926钻探平剖面图
众所周知,从西汉中期开始,中国古代墓葬的形制总体上从竖穴土坑墓向横穴砖石墓转变,但帝陵、诸侯王、列侯等高等级墓葬总体上有所滞后。到了东汉时期,帝陵等高等级墓葬适应时代发展也使用了横穴砖石墓的形制,并效仿黄肠题凑和地上宫殿的形制,形成了带回廊的多室砖石墓。这种墓葬只在一个方向上设置墓门,相应的也仅能使用一条斜坡墓道。考古勘查的东汉帝陵和发掘的诸侯王及列侯一级墓葬,确实仅使用一条斜坡墓道(韩国河)。这一时期,墓室的形制大小和随葬品连同封土、墓上建筑等成为了等级的象征物,墓道似乎并不受到特别而普遍的重视。即便在仅使用一条墓道的情况下,东汉诸侯王、列侯墓的墓道规模也无法体现其等级。如被推定为陈顷王刘崇墓的河南淮阳北关M1,仅使用一条长4.3米,宽3.7米的墓道,而与此墓形制结构类似、同样被推定为王一级的河北定县北庄汉墓,则使用了长50米,宽3.85-4.5米的墓道。
但是,东汉帝陵区内部却似乎对墓道有着一定的规范。邙山陵区一些被认为是后妃、陪葬墓的高等级墓葬,如邙山M2-925、926、927,都使用了20米长、5米宽以上的墓道,且墓道两壁内收成3级阶梯状(图一),而M2-772,墓室、封土均小于上述3座墓,则使用长约20米、宽2.7米的1级内收墓道。总的来说,帝陵区墓道的长宽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墓葬等级,同时使用了一种较特殊的墓道修建方法即将墓道两壁内收成阶梯状,阶梯的级数似乎与等级有关。这种做法几乎未见于东汉其他墓葬中,即使是同在洛阳地区的4座出土铜缕玉衣的东汉墓,也未见这种做法。
总之,斜坡墓道起初用于高等级墓葬,商代以数量多寡来标示等级。商代以后,由于等级的象征一直是墓葬规模和随葬品,导致墓道始终处于墓葬制度的边缘。虽然,一般来说墓葬规模的大小需要配备相应的墓道,墓道也因参与整体墓葬规模而与墓葬制度产生了一定联系,但是,除帝陵区似乎一直保持着某种传统并有所发展以外,墓道部分似乎并无特别突出而具有独立意义的等级规范。然而,到了唐代,带天井、过洞、壁画的长斜坡墓道成了等级的象征,墓道的规模、天井数、壁画内容都形成了一定的等级规范,具有较为明显的制度意义(李求是、傅熹年)。
可见,在汉唐之间墓道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其受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并被赋予了较多的等级象征。俞伟超先生曾提出中国古代墓葬制度可分为“周制”、“汉制”、“晋制”三个阶段,学界也普遍认可有“唐制”的存在。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政权更迭最频繁的时期,亦是墓葬制度由“汉制”转变为“晋制”并向“唐制”转变的节点。但俞先生并没有展开论述“晋制”的具体特征,只是以单室墓作为“晋制”最具标志性的特点,指出其是中国古代墓葬制度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齐东方先生近来著文详细地论述“晋制”在墓室形制和随葬品上的表现,霍巍先生注意到除了墓室形制和随葬品,神道石刻与地下“狮子”组成的瑞兽体系亦可视为“晋制”的体现,拓展了讨论的范围。本文拟从墓道出发来讨论这个问题,对目前考古发现的魏晋南北朝高等级墓葬的斜坡墓道形制与使用情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和深入的考察,以期进一步推进相关认识的发展。
二、曹魏、西晋时期
曹魏、西晋时期,随着薄葬的推行,高等级墓葬中,东汉盛行的带回廊多室墓被简化为双室墓或带侧室、耳室的双室墓(有时存在带有侧室、耳室的情况,过去常称为多室墓,但这类墓葬的主室规模尺寸要明显大于侧室、耳室,它们在功能的重要性上亦不相等,为与东汉多室墓相区别,此处称其为带侧室或耳室的双室墓),封土、陵园消失,墓葬不树不封,墓室规模大为缩小,墓道则相对应地显得越来越突出,而两壁内收成多阶梯的长斜坡墓道在此时被广泛使用于高等级墓葬。已有学者发现魏晋高等级墓葬墓道规格及内收台阶级数能大致体现出墓主身份(刘斌、张鸿亮),所论尚有余义。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重墓道、轻墓室的做法,于曹魏肇始,而被西晋继承,并形成了一定的规制,彻底改变了西周至东汉墓葬制度的传统倾向和比重。
(一)曹魏时期
由于东汉帝陵、曹魏宗室墓和西晋帝陵都位于洛阳地区,客观条件一致,为对比墓道形制提供了较大的便利。
洛阳地区能明确确定为曹魏时期的墓葬不多,仅偃师杏园M6、曹魏正始八年墓、洛阳东郊M178、孟津大汉冢曹休墓、西朱村曹魏墓M1、M2、M3七座,而安阳西高穴M2(曹操高陵)虽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曹魏墓葬,但其上承东汉下启曹魏,故也将其纳入整理范畴。
表一 洛阳地区曹魏墓葬情况简表:
通过表一可以发现,与东汉不同,这一时期的墓室大小、形制无法直接体现等级。偃师杏园M6等级明显要低于曹魏宗室的墓葬,但其墓室要远大于曹休墓、曹操墓及被推测为是三品以上高官的曹魏正始八年墓(赵俊杰)。从上述资料看,此时最能体现墓葬等级的是长斜坡墓道的形制。
自曹操墓开始,曹魏宗室墓宽大的墓道占据着墓葬总长的2/3到3/4(图二、三),这种比例在以墓室大小体现等级的东汉是很难见到的。与东汉晚期宽大的横前室墓不同,曹魏墓前室逐渐变方,墓室结构趋于简化且逐渐缩小(朱亮、李德方),而墓道却沿用了东汉皇陵区的长斜坡墓道(原王一级甚至帝陵规格),形成了墓道明显比重加大的情况。
图二 曹魏墓葬形制线图
1.安阳西高穴M2平面结构图 2.安阳西高穴M2墓道南壁正视图 3.孟津大汉冢曹休墓平剖面图
图三 曹魏墓葬形制照片
1.安阳西高穴M2墓道 2.孟津大汉冢曹休墓航拍图
同时,墓道越长越宽,等级越高。曹魏宗室成员的墓道都长30米、宽9米以上,官吏墓的墓道长10-25米,宽2-3米左右,而平民墓的墓道长度则小于10米、宽度小于1米。在曹魏宗室内部,曹魏政权的实际开创者曹操的墓葬和被认为是曹魏某皇帝(或为曹叡)陵墓的西朱村M2墓道规模要大于侯一级的曹休墓和被认为是宗室成员墓葬的西朱村曹魏墓M1。这体现出了明显的等级差异。
此外,曹魏高等级墓葬的墓道都内收成多级阶梯状(图二、三)。总体而言,内收阶梯级数越多,墓葬等级越高。曹魏宗室墓葬的墓道内收阶梯级数都为7级,而发现的两座官吏及可能是后妃墓的西朱村M3,墓道内收分别为4级或5级,平民墓则不见此种做法。这种长斜坡墓道内收多级阶梯代表等级的做法可能直接来源于同在洛阳的东汉帝陵区,前文已有所提及,而在安徽亳县曹操宗族墓葬中尚未见到同样的做法。
(二)西晋时期
根据考古勘查,被认为是西晋帝陵及其陪葬墓的共有32座墓葬。这些墓葬墓室均长4-6米、宽2-3米左右,几乎都为单室土洞墓,仅有1座陪葬墓为单室砖墓。而此时期洛阳其他地区依然发现有使用双室墓、多室墓的情况,占总数的30%左右(刘斌),很多平民、低等级官吏使用的墓室规模甚至已经大于皇陵。这一现象说明东汉时人们重视的墓室多寡、规模、材质在此时已经完全失去了等级意义,甚至相反。这亦体现在,即使处于西晋帝陵的同一墓区内,位于最尊位的枕头山M1墓室面积要略小于旁边的陪葬墓M2。这明显是沿袭了上述曹魏时期的做法,并进一步通过缩小墓室、精简墓室结构来施行薄葬。
在这种情况下,帝陵区墓葬最大的特点就是墓室进一步缩小的同时,墓道不但没有相应缩小反而有增长的趋势,在墓葬整体上处于一个十分突出的地位。枕头山M1墓室长4.5米、宽3.7米,墓道长46米、宽11米,墓道长度占墓葬总长的比例达到了比曹魏高等级墓葬更为夸张的10/11。这样的墓道显然完全超越了其实用的功能,而具有更为突出的意义。峻阳陵和枕头山陪葬墓的墓道长度所占比例也有3/4到4/5左右,要比曹魏高等级墓葬略高,可见西晋进一步增强了墓道的地位。
同时,帝陵区墓葬间最大的区别就是墓道的规模大小。枕头山M1墓道长46米、宽11米,而M2-M5这4座陪葬墓墓葬,墓道长18-24米,宽6-7米;位于峻阳陵墓地最尊位的M1,墓道规模虽不及枕头山M1,但也长36米、宽10.5米,而其余22座墓的墓道一般仅长17-22米,宽6-8米。
但值得注意的是,洛阳地区其他墓葬中也有墓道长度超过20米的情况,墓道规模反映的是同一墓葬区内等级情况。真正具有普遍性的等级特点,应当是同样继承自曹魏的墓道内收阶梯这一特殊形制。
图四 西晋帝陵陪葬墓平剖面图
1.枕头山M4 2.四方砖厂M1 3.六和饲料厂M4 4.四方砖厂M2
此时期洛阳地区一般墓葬的墓道长度在10米左右(刘斌),而长度超过15米者一般都使用了墓道壁内收成阶梯的做法。而且,作为帝陵陪葬墓的枕头山M4、M5,四方砖厂M1、M2和六和饲料厂M4这5座高等级墓葬中有2座的墓道内收台阶为7级,3座为5级(图四),而洛阳地区其他墓葬最多也就是5级,显然墓道的内收级数与等级是有相应关系的。
将这些墓葬的墓道内收级数与其墓道的大小规模进行对比(表二),可以发现西晋高等级墓葬大体上呈现出一种墓道越长越宽,内收级数就越多的趋势。同时,皇陵区墓葬墓道规模和内收级数都较其他墓葬更为突出,这种情况说明西晋时期应当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以墓道规模和内收阶梯级数来体现等级的规范。就几处墓主较明确的墓葬来看,徐美人为专擅朝政的贾皇后乳母,在贾后政变中功劳极大(汤淑君),其墓道使用了四级台阶(原报告和后续补充报告描述徐美人墓墓道从上往下递减五层,从报告平剖面图看,当为内收成四级台阶之意。参见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第二队:《洛阳晋墓的发掘》;谢虎军、张剑:《洛阳纪年墓研究》);秦国士孙松为命妇,其夫为《晋书》有载的傅宣,家族显赫(傅宣为西晋重臣傅祗之子,曹魏太常傅嘏之孙,后娶弘农公主,官至御史中丞。参见《晋书·傅祗传》),其墓道也使用了四级台阶;王文伯墓志记载其为“中郎□(将)”,地位稍逊,墓道使用三级台阶;支伯姬、苏华芝、石好等平民墓的墓道均不见内收台阶(大司农关中侯裴祗墓墓道未发掘,此处不讨论)。但由于其他墓葬大多没有发现直接确定墓主人身份的材料,无法作进一步的推测。
出现这种规范的原因可能是,曹魏时期主要以墓道规模来体现等级,而墓道的规模在不同墓地间比较起来并不直观,还要受到许多客观条件比如实际地形的影响,可能会导致施行上的不便,因此西晋重点发展了内收级数这一简单易施行、便于统一的标准。
表二 洛阳地区西晋高等级墓葬情况表:
总之,西晋的墓道整体较曹魏更长、更宽,而单室墓开始流行,墓室整体缩小,使得墓道在整个墓葬中的比例进一步扩大,地位更加突出,而利用长斜坡墓道内收台阶级的数量来体现等级的做法则被进一步发展完善。这些突出墓道的做法显示了西晋时期墓道受重视程度的加强,甚至成为墓葬制度的核心。而这种重墓道、轻墓室的做法,也影响着平民墓葬墓道的形制,例如洛阳周边的巩义地区晋墓,就普遍使用较长的墓道以及方形墓室。
西晋灭亡后,中国大致呈南北分裂。北方经历了五胡十六国、北魏、东魏北齐与西魏北周;南方经历了东晋、宋、齐、梁、陈。在这个分裂动荡的时期,各个政权也以各种方式不同程度上地发展了墓道所体现的制度。
三、十六国北朝时期
十六国北朝时期,北方的墓葬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北魏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汉代的厚葬,另一方面却保留和发展了魏晋重视墓道的制度。东魏北齐、西魏北周在继承北魏传统的同时,分别形成了以绘制墓道壁画和修筑天井为各自特色的制度。总体而言,此时的墓道不像魏晋时期处于整个墓葬制度中最为突出的位置,而是与墓葬形制规模、随葬品等共同构成了一套完整的墓葬制度。
(一)十六国时期
十六国时期,各政权、各民族间相互攻伐,形成复杂的局面。这一时期,由于北方少数民族文化的强势,墓葬制度只是继承了西晋的传统而鲜有进一步发展,但在零星的材料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一些创新因素的出现。
北方地区政权林立,各地的墓葬情况都有所不同。张小舟先生将此时的墓葬大致分为中原、西北、东北三个区域:东北地区由鲜卑慕容氏和鲜卑化的汉族冯氏所建立的政权中,墓葬文化传统与乌丸大体相同,而与汉族有异;中原地区或许由于刘曜焚毁洛阳的战乱影响,在洛阳一带没有发现十六国时期的墓葬,西安一带有一批前后秦的汉族墓葬,安阳一带前燕、后燕、南燕时期的鲜卑族进入阶级社会的时间不长,等级制度不严格;西北地区的十六国墓葬在形制和随葬品方面都沿袭了西晋的传统(张小舟)。此处仅讨论保留汉地文化较多的河西、关中地区。
西晋末年发生了八王之乱,这时张轨“以时方多难,阴图据河西”,在“永宁初,出为护羌校尉、凉州刺史”,在河西“立学校,始置崇文祭酒,位视别驾,春秋行乡射之礼”,坚持汉文化与晋室正朔,“中州避难来者日月相继”(《晋书·张轨传》)。在这种背景下,河西地区继承了中原地区的部分墓葬传统,长斜坡墓道非常流行,部分也作成内收阶梯状,显然直接与西晋的传统相关。但由于这批墓葬墓主身份信息缺乏,无法进一步讨论。另一方面,汉人大量迁入河西,东汉以来就比较突出,河西地区东汉晚期的墓葬就已形成比较强大的传统。魏晋时间较短,其墓葬文化未能完全在这一相对边远的地区流行。河西地区又保留了不少东汉的传统,依然追求墓室的规模、材质和装饰。被认为是西凉王李暠的酒泉小土山墓葬,使用了三级内收阶梯、71米的超长墓道,其墓室规模也较大,为总长21.6米的前后室墓。墓道长度占墓葬全长近4/5,这一比例与西晋帝陵区高等级陪葬墓类似。这种现象可能是既追求墓室规模,又受西晋重视墓道的制度影响的产物。
关中地区的情况也有相同之处,在保留汉代传统的情况下,接受并继承了一定的西晋传统。关中地区发现的十六国墓葬均为带长斜坡墓道的土洞墓,部分墓葬采用了台阶内收阶梯的做法,以2级最为常见,个别的为1级或3级。
总之,河西、关中地区在延续东汉传统同时,亦受到了西晋制度的影响,其中也加入了一些地域特色。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二地都使用了洛阳烧沟汉墓曾使用过的天井结构(李梅田)。关中地区将汉代以来砖雕和彩绘式门楼以土刻房屋的形式,置于墓道或甬道内;河西墓葬中出现了大量的萌芽于关中汉墓的照墙建筑,这种高大的照墙和经过装饰的墓门,与墓道、天井等构成了相较墓室更加高大华丽的空间。这种对墓道的修饰虽然表面上有些因素发展于汉墓,其实暗合着曹魏以来重视墓道的传统,也是这一时代总体趋势的一种反映。
(二)北魏时期
在洛阳地区发现众多北魏墓葬,已发表材料的有二十余座,涵盖了帝陵、王墓、官吏墓和庶民墓,同时高等级墓葬的墓主身份也较为明确,为讨论北魏的墓葬制度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材料。
迁洛以来的北魏皇陵显然摒弃了魏晋的薄葬传统,恢复了东汉的厚葬。帝陵分地上、地下两部分,地上重新设置了陵园。孝文帝长陵面积17余万平方米,除有高大的圆形封土外,还恢复了神道和石翁仲(余黎星、黄吉博、余扶危)。地下方面,已发掘的宣武帝景陵,为带40.6米长斜坡墓道的单室砖石墓,墓室近正方形,长6.73米、宽6.92米,甬道分前后,前甬道长3.4米,后甬道长5.12米。值得注意的是,前甬道宽度远大于墓道和后甬道宽度,整体呈横向的长方形,看上去类似东汉前后室墓的横置前堂(图五)。陵前尚存一对石人(图六)。最近发现的被推测为节闵帝陵墓的北魏大墓,墓道长 39.7、宽2.9米,墓室加甬道总长19.2米,前甬道也是类似前室的结构,与宣武帝景陵一致。这种墓室结构不见于洛阳地区的其他北魏墓葬中,可能是北魏统治者主观上希望在墓室结构上恢复东汉旧制而凸显的做法。但皇陵的墓道长度占墓葬总长的3/4左右,依然与上文谈到的西晋时期类似。
图五 宣武帝景陵墓冢及墓葬平、剖面图
这种现象的出现可能是由于北魏在地上、地下两个部分都希望能恢复汉代旧制,但两部分能够恢复的程度不同。东汉皇陵和许多重要墓葬在北魏掌控的洛阳地区,距离北魏皇陵也很近,可直接效仿其可见的地上陵园,恢复东汉皇陵中的圆形封土、神道等;但地下墓室则无法直接看到,而此时去汉已久,又经天下丧乱,地下的墓葬形制只能在延续西晋的基础上根据某些对东汉的模糊认识来略作改制。同时,冯太后薄葬遗令中云:“脱于孝子之心有所不尽者,室中可二丈,坟不得过三十余步。今以山陵万世所仰,复广为六十步。”(《北史·文成文明皇后冯氏传》)这种照顾两端的丧葬思想或许也对此种墓葬制度的产生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相对于皇陵,王、官吏、平民都仅使用单室墓,这应当是一种制度。而墓室材料方面,土洞墓和砖室墓则更多地体现出时代差别。这些墓葬整体而言,呈现一种墓室越大、墓道越长,墓主人等级越高的情况(表三)。但这种关联并不严密,甚至有部分高等级的墓葬使用了竖井墓道。这一方面当然与墓葬制度的特性(即总体上符合,不可能全部井然有序)和执行情况有关,另一方面或许与当时北魏汉化后汉家礼制在上层依然存在反对意见,受到少数民族贵族的抵触有关。比如镇远将军染华墓出土墓志叙述其死为“崩”,显然是礼制混乱的一种表现。
表三 洛阳地区北魏墓主身份明确的墓葬:
同时,当时的礼法可能对父、子墓葬的位置关系、大小形制有所限定。如洛阳市吉利区两座北魏墓中,父亲吕达墓C9M315在儿子吕仁墓C9M279的右前方,且墓室大小、墓道规模都要远大于后者(图七)。这种现象也出现在了清河文献王元怿、常山文恭王元邵父子两座墓上,元怿墓亦在元邵墓右前方,其墓室大小也要远大于元邵墓。元怿墓墓道未发掘,而元邵墓墓道长10.35、宽1.45米,墓道规模远小于其他王一级墓及部分高等级官吏墓,这可能是为了小于其父亲墓葬而刻意为之的结果。这种父子墓的礼制在当时重孝的大背景下,可能会被优先遵守,导致我们今天看到的北魏墓道制度出现了一些“混乱”的情况。
与此同时,西晋时期内收阶梯式墓道的做法不再流行。北魏后期,高等级墓葬中出现了在墓道上修筑天井、过洞的做法,但一般只修1到2个,或许只有功能(便于出土)和装饰上的意义,尚不能上升到制度层面。
总体而言,北魏在墓葬制度上以复兴东汉为主,恢复了魏晋薄葬废止的封土、陵园和地上建筑,并改变自曹魏以来重墓道、轻墓室的做法,重新确立了一套墓室结构上的规范,并重新使用壁画,但仍保留了除阶梯内收之外的西晋的墓道规范。墓道仅在北魏后期有了一些功能和装饰上的创新而在制度层面上并没有多少发展。
(三)北齐、北周时期
东魏北齐、西魏北周在北魏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墓葬制度,并各自创造出了别有特色的墓道制度。
东魏北齐高等级的墓葬主要发现于邺城地区,即当时的京畿。东魏宗室的墓葬形制和随葬品种类与组合延续了北魏末期洛阳地区的基本特征(倪润安),如东魏宗室元良、元祜的墓葬,仍使用北魏末期流行的带一个天井的长斜坡墓道的单室土洞墓。
根据沈丽华先生对邺城地区墓葬的研究,可知该地区墓葬形制与等级对应十分森严(沈丽华),墓室越大、墓道越长、壁画越丰富,等级越高。且至迟到北齐已有一套相较于北魏更严格且执行力极强的墓葬制度。
北齐高等级墓葬集中于邺城西北,神武帝义陵周围(沈丽华)。其中宗室、帝陵一级的墓葬,现发现有湾漳壁画墓(墓主推测为文宣帝高洋)、茹茹公主墓、高润墓、高孝绪墓四座,一般使用墓室近方形的单室砖室墓结构,4座墓墓道长都在15米以上,除了长度超过同时期其他墓葬外,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墓道中也绘制了壁画。邺城之外,太原地区的东安王娄叡墓和武安王徐显秀墓的墓道也绘制有壁画,顺阳王库狄迴洛墓壁画破坏严重,不清楚其墓道是否也有壁画,这三座墓葬亦是邺城之外迄今为止发现的最高等级的北齐墓葬。
这些墓道壁画的内容,恰好是能直接体现墓主人身份地位的卤簿、出行仪仗,且体现出明显的等级特征(扬之水),此点已有很多研究,不再赘述。值得注意的是,湾漳壁画墓第三、四两队人物多为朝官装束(图八:1),这在其他壁画墓中尚未见到,应该与墓主皇帝的身份有关;高孝绪、娄叡、徐显秀均为军队高官,其出行仪卫由鼓吹等可能为军乐的壁画构成(图八:2),而高孝绪的仪卫要比娄叡、徐显秀简单;茹茹公主墓则以仪卫保护为主(图八:3)。显然这些壁画的卤簿、出行仪仗与墓主的身份是相符合的。
同时,有些墓道还要在底部绘制地毯式壁画,这种现象目前仅发现于湾漳大墓和茹茹公主墓中,可能是皇室的体现。而湾漳大墓墓道地面的壁画要远远复杂于茹茹公主墓,可见其绘制也有严格的等级规范。在皇帝、宗室、王以下的墓葬中,墓道均没有发现壁画,说明在制度上统治者垄断了这种墓道壁画的使用权力。
由此可见,北齐创新地将壁画加入到了墓道中,内容为直接表现墓主身份地位的卤簿、出行仪卫,使墓道能更加直观、明确地表现墓主等级,且便于不同地区之间的标准统一。
壁画的使用可能也是北朝墓葬对于汉代传统进一步的“恢复”,但汉代壁画皆不绘制在墓道中,北齐高等级墓葬中,墓道反而成了绘制壁画的重要场所和壁画内容(尤其是与等级有关内容)的核心部分,也可以看到自魏晋墓葬制度中转而发展墓道对于后世的深远影响。
表四 北齐墓道壁画情况表:
关中地区西魏墓葬目前发现的较少,帝陵的墓上建筑基本承袭了北魏的传统。文帝永陵封土呈圆形,陵前原有石人、石兽等大量石刻,多数已毁,今存天禄一件。北周宇文泰成陵前亦有石蹲狮一件,北周中期或有“不树不封”的命令,但很快被废除(倪润安)。
与北齐类似,北周在继承北魏传统的同时,根据本地传统,采取了相关措施来突出墓道的等级性。这种做法就是前文提及河西、关中地区普遍采用的带多天井式墓道。形成了一套以长斜坡墓道、多天井制为特征的墓葬等级规范,其墓道等级与墓葬总长度、墓室面积、天井和壁龛的数目、陶俑数量等成正比(李梅田)。
从现有的考古材料来看,天井数量一定意义上确与等级有联系。当然,天井一开始可能是为了挖掘长斜坡墓道而设置的(傅熹年),但由于与墓道长度有关,其数量在后期明显具有一定的等级规范。北周的高等级墓葬都修筑了天井过洞,帝陵及正九命高官的墓葬,比如周武帝陵、上柱国尉迟运夫妇墓等,墓道总长普遍在40米以上,设置5个天井;稍低等级一些的墓葬,比如莫仁相、独孤藏墓等,使用20-35米长的墓道,4、5个天井;较低级别的墓葬,比如张氏家族墓,墓道长度在10米以下,最多使用1个天井。与天井有关的壁龛数量应该也与墓主身份有关,但似乎并未形成严格的规范(倪润安)。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一些墓葬似乎处在这套制度外。李贤墓仅有3个天井,但其有较大面积的墓室和大量壁画,天井数量与墓葬规模不匹配。叱罗协墓有6个天井,超过了帝陵,同时其墓室规模、随葬品数量也都超过帝陵。王士良夫妇墓(王士良下葬于隋代,但其妻子董氏先下葬于北周保定五年)仅使用竖井墓道而不用斜坡墓道。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这些墓的修筑年代都在北周建德三年之前。倪润安先生通过对随葬品的考察,认为北周建德前期,周武帝大力推行其新礼制,墓葬形制、随葬陶俑等都在此时发生了时代性的变化(倪润安),北周墓葬制度的完善也当是在这段时间。李贤等墓的修筑年代在此之前,此时新礼法及墓葬制度可能尚不完善。
表五 关中地区北周墓葬墓道与等级:
总之,在北魏分裂后,东魏北齐、西魏北周在继承其制度的情况下,各自发展出了一套比较严格的墓葬制度,在强调墓葬形制规模、随葬品等的同时,都突出强调了墓道,最后形成了两个分支:北齐继承了北魏恢复的墓葬壁画传统,形成了一套以壁画为等级标识的墓葬制度,而以墓道中绘卤簿、出行仪卫来突出墓主人身份地位;北周吸收了北魏后期带天井墓道的做法,结合关中地区已有的墓道传统,形成了一套以长斜坡墓道、多天井制为特征的墓葬等级规范。
从制度层面来讲,北魏分裂,分都两地,统一性减弱,各地的墓道规模已不便统一,而以卤簿壁画和天井过洞数量的形式来凸显,其操作性更强,也更具有显示度。而随着墓道地位的提高,墓道也被视作丧葬空间的一部分,在北齐、北周时,墓葬的丧葬空间便向墓道有所转移,此点已有学者提及(赵永洪),兹不赘述。
四、东晋南朝时期
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和“假葬”思想的影响,东晋不再使用长斜坡墓道,西晋创制的墓道制度难以在南方继续发展。其后的南朝另辟蹊径,创制了一套脱胎于汉代墓上石刻却别具创新的神道体系来代替墓道制度。
(一)东晋时期
以建康为中心的长江中下游的东晋墓葬形制,是在斟酌损益南北墓葬形制的基础上形成的。本地的丧葬传统被打破,以洛阳为典型的西晋墓室形制被移植过来(韦正),但并未移植西晋的墓道制度。
被疑为是帝陵的大墓,有南京大学北园墓、南京富贵山M1、南京汽轮机厂墓三座,蒋赞初曾就前两处墓葬及幕府山西南麓的四座大墓,结合南京地区发现的王、颜等家族墓地材料,推断东晋帝陵的形制与西晋帝陵接近,但“可能主要是由于地理条件造成的,因前者(西晋帝陵)位于黄土高原,而后者(东晋帝陵)则位于多水的低山丘岭地带之故”,“南京的东晋诸大墓一般均无明显的墓道,即便有明显的墓道,也偏短偏小”(蒋赞初)。可见,囿于自然原因的限制,东晋无法再使用长斜坡墓道。
同时,无论从文献还是墓志,我们都能看到当时人们的“假葬”思想,即希望归葬原籍而仅将建康地区视为暂时下葬的地点(罗宗真、安然)。在这种思想和传承自西晋的薄葬思想的共同影响下,墓葬进一步简化,整体的形制变化不甚显著,仅在直楞窗等细节处稍有改动(耿朔)。
(二)南朝时期
南朝遗留的神道石刻较多,对其进行整体调查与研究自民国时期就已经开始。曾任上海徐家汇司铎的法国人张璜,于民国十二年 (1923年)以法文撰成的《梁代陵墓考》一书,继有朱希祖、朱偰、滕固、罗香林等学者完成了《六朝陵墓调查报告》。但时至今日,南朝陵墓墓道上石刻的种类、名称,各自对应的等级身份都尚有较大的争议(邵磊)。但不管怎样,南朝应当是创制了一套以石兽(种类、体量)、石碑、石柱为内容的神道制度。(图九、十、十一)
图十一 南京南朝陵墓神道石兽
这一定意义上也恢复了东汉的传统,神道石刻起源于东汉,由于两晋不树不封的墓葬制度而整体上消失,北魏将之恢复于北方,南方则于刘宋时恢复,于梁代又添加了碑碣制度,神道石刻制度成型。齐梁一代的神道石刻体系,无论是石碑、石兽还是石柱,皆远承汉代,又有所不同:石碑采用了新的装饰手法(罗宗真),石兽形象进一步受到外来文化影响(杨晓春),石柱顶出现类似阿育王石柱的莲花纹圆盖及蹲兽(宿白)。(图十二)同时已有学者注意到,在这时甬道内守门狮子图像出现,它们与地表的镇墓石兽互为表里,自成一套“瑞兽体系”(霍巍)。
这意味着,南朝神道与甬道形成了一个体系。在汉代,神道是与墓道相连的,墓道再与甬道相接。而南朝神道则是直接与甬道相连(或有短小的墓道),故无论从位置上还是功能上都可以作为地下墓道的延伸。因此,我们认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南朝转而发展神道制度,以一套新的神道体系,体现等级,以神道代替了之前所追求的长墓道的做法。
五、墓葬制度与社会历史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从墓道的视角大致概括出魏晋南北朝时期墓葬制度的发展脉络:
第一,曹魏施行薄葬令,不树不封,简化了墓室,但保留了东汉帝陵区内收台阶的长斜坡墓道作为等级标识物。西晋继续发展薄葬,墓室进一步简化缩小,并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以墓道规模和内收阶梯级数量来代表等级的规范。总之,曹魏、西晋时期自西周以来重墓室、轻墓道的做法被完全改变。墓道也完全超越了实用功能,而具有更为突出的意义。
第二,十六国时期割据混战,河西、关中地区一方面延续东汉追求墓室的传统,另一方面又使用了西晋长斜坡墓道的传统,并发展了天井、过洞结构的墓道。
第三,北魏迁洛后,恢复了魏晋薄葬废止的封土、陵园和墓上建筑,改变自曹魏以来重墓道、轻墓室的做法,重新确立了一些墓室结构上的规范,并重新使用壁画,但仍保留了西晋重视墓道的传统。晚期在墓道中修筑1-2个天井、过洞,但尚未体现出明显的等级规范。
第四,北齐、北周在继承北魏传统的同时,各自对墓道所体现的制度有所发展:北齐将北魏恢复的壁画继续发展并引入墓道,以墓道中绘卤簿、出行仪卫的壁画来标示墓主身份;北周在十六国关中墓道形制的基础上,发展了北魏晚期墓道中的天井、过洞,形成了一套以长斜坡墓道、多天井为特征的墓葬等级规范。
第五,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和“假葬”思想的影响,南方的东晋不再使用长斜坡墓道,这使得其后的南朝另辟蹊径,创制了一套脱胎于汉代墓上石刻却别具创新的神道体系。
总之,魏晋南北朝的墓葬制度源头在东汉,肇始于曹魏,于西晋初步确定规范,随着国家分裂,北方十六国北魏继续发展,而东晋不再沿用,最后到北齐、北周、南朝时形成了三种制度。墓道的地位在墓葬制度中呈现出一个不断被突出的过程,在中间偶因厚葬恢复而地位略显下降,但仍被继承沿用并最终形成新的等级规范制度。而这个流变过程又是与各时段的历史背景所紧密联系的。
(一)魏晋薄葬与西晋竞奢
墓道制度之所以在曹魏、西晋时期能够兴起并得到发展,其直接原因是曹魏、西晋推行的薄葬,限制了春秋以来贵族们热衷的封土、陵园、随葬品、墓室形制,使人们只能将目光放到没有受到限制的墓道上。
魏晋薄葬及其原因,前人研究颇多,此处不再赘述。曹操本人是薄葬的倡导者,《三国志·武帝纪》载其终制:“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也。葬毕,皆除服……敛以时服,无藏金玉珍宝。”裴松之引《魏书》载其“雅性节俭,不好华丽”,且“常以送终之制,袭称之数,繁而无益,俗又过之,故预自制终亡衣服,四箧而已”(《三国志·武帝纪》)。而后曹丕又谨遵其父遗志,在终制中要求自己的陵墓不树不封、实行薄葬:“葬於山林,则合乎山林。封树之制,非上古也,吾无取焉。寿陵因山为体,无为封树,无立寝殿,造园邑,通神道。”(《三国志·文帝纪》)《后汉书•孝献帝纪》记载退位的汉献帝于魏明帝青龙二年“以汉天子礼仪葬于禅陵”,而《续汉书•礼仪志》刘昭注引《帝王世记》载禅陵“不起坟,深五丈,前堂方一丈八尺,后堂方一丈五尺,角广六尺”(《续汉书·礼仪志下》),这样的形制显然达不到东汉帝陵的规制,应当就是曹魏之制。
前引曹丕终制,明确表示不用封树、寝殿、园邑和神道;曹操在终制中要求自己的墓“无藏金玉珍宝”;上引《续汉书·礼仪志》中提到以天子礼葬的汉献帝陵墓,墓室面积也确实远小于东汉帝陵。陵园、墓室规模、随葬品,这些魏晋时期墓葬中被明令限制的正好是之前东汉权贵所追求的身份体现物。然而,这些文献都没有提及要舍弃长斜坡墓道。从考古发现来看,曹魏政权也确实保留并发展东汉帝陵区的墓道制度,并予以一定的推广。此消彼长,墓道在整个墓葬中所受的重视程度便大为提升,使曹魏墓葬一改过去重墓室、轻墓道的做法,开始突出墓道的营建。
西晋代魏后,在对待丧葬的态度上也承袭了曹魏的薄葬思想。《晋书·宣帝纪》载司马懿在世时“预作终制,于首阳山为土藏,不坟不树;作顾命三篇,敛以时服,不设明器,后终者不得合葬”,后人“一如遗命”。司马懿后人亦奉行薄葬,“景、文皆谨奉成命,无所加焉。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晋书·礼志中》)。晋武帝建国后,依然奉行薄葬,严令禁止石兽、碑铭等物:“此石兽碑表,既私褒美,兴长虚伪,伤财害人,莫大于此。一禁断之。其犯者虽会赦令,皆当毁坏。”(《宋书·礼志二》)
然而,众所周知,西晋统治者在现实中却十分奢侈。晋武帝自身就非常奢靡,“诏聘公卿以下子女以备六宫,采择未毕,权禁断婚姻”(《晋书·武帝纪》),且“多内宠,平吴之后复纳吴王孙皓宫人数千,自此掖庭殆将万人。而并宠者甚众,帝莫知所适,常乘羊车,恣其所之,至使宴寝”(《晋书·胡贵嫔列传》)。上行下效,整个西晋上层弥漫着奢侈、攀比之风,傅咸称“奢侈之费,胜于天灾”(《晋书·傅咸传》)。《晋书·五行志》记载:“武帝初,何曾薄太官御膳,自取私食,子劭又过之,而王恺又过劭。王恺、羊琇之俦,盛致声色,穷珍极丽。至元康中,夸恣成俗,转相高尚,石崇之侈,遂兼王、何,而俪人主矣。”例如晋武帝外孙“既为充嗣,继佐命之后,又贾后专恣,谧权过人主,至乃锁系黄门侍郎,其为威福如此。负其骄宠,奢侈逾度,室宇崇僭,器服珍丽,歌僮舞女,选极一时。开阁延宾,海内辐凑,贵游豪戚及浮竞之徙,莫不尽礼事之”(《晋书·贾谧传》)。而石崇与王恺斗富一事更可为之代表,高官石崇“与贵戚王恺、羊琇之徒以奢靡相尚”,“恺以饴澳釜,崇以蜡代薪。恺作紫丝布步障四十里,崇作锦步障五十里以敌之。崇涂屋以椒,恺用赤石脂”,而晋武帝不仅不制止奢风,还支持手下斗富,“每助恺,尝以珊瑚树赐之,高二尺许,枝柯扶疏,世所罕比”(《晋书·石崇传》)。此类奢靡的例子不胜枚举。
生前实际生活中的奢侈与死后制度上的节俭形成了明显的矛盾,死后的权贵们无法像东汉那样在墓室、陵园上展示自己的地位和财富,制度中未被限制的墓道自然受到了他们的重视。而此时的墓道又可以满足当时人们奢侈攀比的心理需求。由于薄葬令的施行,地面不树不封,下葬时墓葬的视觉效果已与之前相异。曹休墓发掘者通过对填土的解剖,认为:“墓道填土叠压墓室填土,二者有明确的早晚关系,这种迹象表明墓室建成后先回填墓室部分,预留墓道部分,入葬后再填墓道。”这说明在下葬时,整个墓葬唯一可见的就只有一条墓道。因此,统治阶级就促成和发展了这套墓道制度,以长斜坡墓道和内收台阶来增强视觉上的效果,借以展示自己的身份和财力,形成了墓道完全超越实际功能,且与墓室比例十分夸张的情况。墓道的营建成为了权贵们生前竞奢之风在严格薄葬制度规定下的延续。
(二)北魏治礼
前文已述,北魏的墓葬制度实际上是处于汉晋之间,既欲恢复东汉的传统,又受西晋传统的深刻影响。除了前文提到的丧葬思想和客观条件之外,这种兼收并蓄的做法能被当时的北魏士人所接受,或许与当时礼学的完善有一定关系。北魏礼学并没有采用一家之言,完全恢复汉代或者完全继承魏晋,而是兼收并蓄两派的意见。
曹魏、西晋统治者的丧葬礼仪一定程度上受到王肃学派的影响,王肃不仅在经典的注释上与东汉的郑学针锋相对,在经义上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并取得官方学术地位,这促成了曹魏、西晋统治者推翻旧俗,施行薄葬(《三国志·王肃传》)。例如晋初的丧服制度,“郑玄丧制二十七月而终,学者多云得礼。晋初用王肃议,祥禫共月”(《宋书·礼志二》)。
北朝礼学重新以东汉的郑学为中心(周予同),《北史·儒林传》载:“大抵南北所为章句,好尚互有不同。江左,《周易》则王辅嗣,《尚书》则孔安国,《左传》则杜元凯。河洛,《左传》则服子慎,《尚书》、《周易》则郑康成。《诗》则并主于毛公,《礼》则同遵于郑氏。”(《北史·儒林传上》)唐长孺亦指出北朝经学以河北为中心,以郑学为宗。
孝文帝时期北魏已完成了北方统一,政局稳定,为统治者完善礼制提供了客观条件。太和二年,孝文帝下诏:“厚葬送终,则生者有糜费之苦。圣王知其如此,故申之以礼数,约之以法禁。迺者,民渐奢尚,婚葬越轨,致贫富相高,贵贱无别。”(《魏书·高祖纪》)看似是对当时厚葬之风进行规范,但该诏令针对的是“婚葬越轨,致贫富相高,贵贱无别”,即民间婚娶、厚葬逾制一事,实际上是想维护通婚等级制度和丧葬等级规范,故“先帝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朕今宪章旧典,祗案先制,著之律令,永为定准。犯者以违制论。”(《魏书·高祖纪》)这说明当时统治者应当已经制定了一套礼仪制度来规范各等级的墓葬。
但孝文帝治礼时并未完全偏向代表汉代传统的郑学,他采取的方法是“以称今情”、“互取郑、王二义”(《魏书·礼志》),这也可以理解北魏墓葬制度中汉代传统与西晋传统并存的情况。
(三)南北朝的正统争夺
北朝东魏北齐、西魏北周、南朝齐梁分别创新地将墓道制度以壁画、天井过洞、神道的形式予以凸显,这种现象或与倪润安先生讨论的南北朝墓葬文化正统之争有关。值得注意的是,这三朝的墓道制度并非完全创新,而是按照自己的理解突出了之前的一部分。
北朝为了与东晋南朝争夺政治文化上的正统地位,在墓葬文化中逐渐试图恢复汉代传统。地面以上的部分可以参照洛阳地区的东汉帝陵,因此,北魏时期圆形封土、陵园和墓上建筑等逐渐恢复。地下的部分由于不得常见,而此时又去汉已远,只能参照零星的认识和一知半解来进行“恢复”,所以往往更多是本地区之前传统的一种变体和发展。例如,东汉大型墓葬中绘制有大量壁画,这种突出的特征当时人应该还能总体上知晓,但对壁画的具体内容和位置布局已不能全面了解。北魏元怿墓及北魏迁洛前的破多罗夫妇墓甬道两壁各绘守卫二人,应该是北齐墓道中卤簿和仪卫出行壁画的直接来源。因为,东汉墓葬中的壁画虽然十分丰富,但都是绘制在墓室之中的,未见在墓道中绘制者,更未有在墓道地面绘制地毯式壁画者。北齐的墓道壁画应该是在主观愿望上“恢复”汉制(大量的壁画)和重视墓道的时代趋势的双重背景下形成的。北周的情况也有类似,带天井的长斜坡墓道正好是北周所统治的河西、关中地区在十六国时期十分流行的墓葬形制,北周可能将此种早期的形制误以为汉制而进行“恢复”,实际上是发展了当地的传统,形成了一套以长斜坡墓道、多天井为特征的墓葬等级规范。
南朝刘裕以汉室后裔自居,《宋书·武帝本纪》载他是“汉高帝弟楚元王交之后”(《宋书·武帝本纪上》)。刘裕身份是否属实我们无需讨论,其为使自己拥有称帝北伐的政治资本,将汉朝作为正统来源而与晋朝尤其是东晋分割,在丧葬一事上,体现得比较突出。《宋书·礼志》记载:“宋明帝又断群臣初拜谒陵,而辞如故。自元嘉以来,每岁正月,舆驾必谒初宁陵,复汉仪也。”(《宋书·礼志二》)是刘宋王朝复兴汉制的明证。类似的情况还体现在对待东晋遗留后妃和本朝后妃的丧葬礼仪上。《宋书·文帝纪》载,元嘉十三年,东晋残留皇室零陵王太妃去世时,刘宋王朝“追崇为晋皇后,葬以晋礼”,用的是晋礼;而景平元年,刘宋王朝的孝懿萧皇后去世,《宋书·后妃传》记载其遗令为“孝皇背世五十余年,古不祔葬。且汉世帝后陵皆异处,今可于茔域之内,别为一圹”,本朝皇后则用汉礼。这种有意与东晋王朝区别的意图十分明显。《南史》记载刘裕北伐时曾“谒汉长陵”(《南史·宋武帝本纪》),或许直接受到了汉代陵墓制度的影响。但刘宋一朝,对外战争频繁,内部斗争激烈,内忧外患59年,加之其皇室出身寒门,使其在精力和能力上都无法将陵墓制度完善。而萧梁武帝在位的48年间,是南方内部局势较为稳定的时期。在侯景之乱前,建康及其周边长期稳定。加之齐梁萧氏为氏族大夫,在精力和能力上都具备了完善陵墓制度的条件,而齐梁两朝亦与北朝对立,政治需求上与刘宋一致,故在齐梁时形成了一套包括地上地下的完整的墓葬制度。
然而,南朝虽欲恢复汉代陵墓传统,却受到两个方面的客观限制,一是南方丘陵的地理条件已与北方黄土平原完全不同,二是其较北方更难获得关于汉代墓葬传统的知识。因此,地下部分虽然恢复了东汉画像砖的形式,但南朝画像砖和拼镶砖画的风格、内容与东汉已经大相径庭,毋宁说是一种创造。地上部分神道石刻的种类和组合也与东汉有较大区别,神道也直接与甬道相连,代替了墓道的位置,但设置神道和石刻的精神显然还是遥承东汉传统的,是对汉制的一种“恢复”。
(四)隋唐墓葬制度的渊源
关于隋唐墓葬制度的渊源问题,学者多有争议,目前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以宿白先生为代表,认为隋唐制度源于西魏北周的成分较多,主要根据为关中北周墓和隋唐墓葬多见长斜坡墓道带多天井、过洞的形制以及壁画墓壁画内容和布局方面的相似性;第二,以苏哲先生为代表,认为北魏孝文帝改革后的文物制度多在北齐保存下来,并对后来的隋唐产生重要影响;第三,以杨泓、乔梁先生代表,认为隋唐墓葬制度受到北齐、北周、南朝三方面的影响,孰轻孰重未做比较。
就墓道来看,唐陵综合使用了北周和北齐的制度,继承了北周确立的天井、过洞制度和北齐确立壁画制度。对于南朝的神道制度,则主要是继承了其以神道标识墓主身份的思想,其具体的配置等则可能另有渊源。唐陵神道主要根据汉代神道元素创制,其石人、石兽的配置与南朝不同,但仍吸收了不少南朝神道石刻的元素,比如高祖李渊献陵神道石柱就沿袭了南朝神道石柱的样式。值得注意的是,大一统的唐朝吸收的更多是一种思想,三朝分别以天井过洞、墓道壁画、神道石刻来凸显等级,唐代制度将这三种思想都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吸纳,同时以这三种思想来共同规范墓葬等级(汉代墓葬前虽已有石刻,但并不体现等级(王煜)),封土则直接来源于唐陵旁的西汉陵墓的覆斗形制,形成了一个大一统、综合考虑的唐制。虽然其对南朝神道制度扬弃居多,但仍可视为南朝以神道规范等级这一做法的延续。
六、结语
综上所述,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从殷商以后,墓道自西周到东汉,一直是整个墓葬制度中不太受重视的一环。但由于曹魏的薄葬令,墓道的地位不断突出,在西晋时完全超越实用功能而最终形成一种较为突出的等级制度。其后经历战乱、恢复厚葬,墓道依然被作为重要一环被不断突出,并随着国家分裂形成了三种分支,分别以壁画,天井过洞,神道的形式突出等级性,墓葬的丧葬空间拓宽,由墓室向墓道开拓。最终,大一统的唐朝吸收了三种做法的思想,创制了一套综合考虑的制度。这些制度都非完全创新,而是将传统墓葬的一些做法引入高等级墓葬中,并将其制度化。
第二,魏晋南北朝时期墓道制度总体上向着易于以统一标准衡量的方向发展。曹魏时期主要以规模兼用内收级数来体现等级,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施行上的不便。因此西晋重点发展了内收级数这一标准。到北周以天井数,北齐以代表等级的卤簿壁画,都是为了使标准易于统一和特征鲜明,核心还是制度化。
第三,墓葬制度的变化是与各时段的历史背景所紧密联系的。薄葬令的推行导致墓道制度的兴起,西晋奢风又促进其最终形成和发展,在北魏兼收并蓄的治礼环境下与当时人理解的“汉代旧制”一起调适和发展,并最终由于分裂的三国正统地位的争夺而形成各自的形制。
这些认识也可以对学界比较关注但仍不甚清晰的关于墓葬制度中的“晋制”问题的讨论有所补益。西晋只是短暂统一,而后陷入长期分裂中,形成一套统一的制度十分困难。在曹魏时期,政府废除了陵园,简化了墓室结构,西晋继承后初步形成了“晋制”。但到了南北朝时,随着南北方不再遵循晋朝旧制,汉制再度“回归”,又因国家分裂形成了各自的制度。但在这一时期中,墓道却在整个墓葬制度中地位不断突出,并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其与墓室的重视程度的比较成为了这一时期最显著的特点,但无论在魏晋南北朝的哪个时代,长斜坡墓道都作为时代的制度标志被沿用。因此,所谓“晋制”无论有无一套统一的标准,对比“周制”和“汉制”,“晋制”在墓道中的体现更多一些,从墓道入手也许能抓住这一复杂现象的要领。
如果说“周制”和“汉制”的区别在墓室形制和随葬品上,那么在施行薄葬的晋制中,墓室形制和随葬品的地位受到了墓道的挑战。对墓道的重视提高影响了自曹魏以来的丧葬空间,丧葬空间由墓室向墓道扩大,这种扩大起初是由于薄葬令的推行而被迫采取的,但随着曹魏、西晋的发展,墓道逐渐被人所重视,最终在南北朝“复兴”汉制后,与陵园、墓室等一起作为同等重要的丧葬空间。这种做法最终被唐制所吸收,形成了综合考虑墓室、墓道、随葬品等方面的新制度。
此文转自“汉唐考古”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