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的马先生在本村拥有一处房屋,为满足生活需要,马先生早在上个世纪就把房子进行了续建,全家人也一直生活在这座二层“小楼”里。后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马先生的房子被征收,征收方派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征收方竟要求马先生在空白工作确认单上签字,也就是说工作确认单上并没有记载房屋面积。
令马先生想不到的是,这份空白的工作确认单随后登记的房屋面积与他家实际面积不符,而县政府却依据这样一份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的工作确认单对其进行安置补偿,县政府给出的安置补偿更是连建房的成本都达不到,因此马先生未同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县政府在未与马先生沟通一致的情况下,对马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面对如此不讲法律,不讲事实的征收行为,马先生十分气愤,自己合法的财产绝不能白白损失。因此,马先生来到北京,找到北京圣运律所寻求帮助,现在,维权之路已经落下帷幕,马先生已经成功拿到满意补偿。
在接受委托后,秉持着专业极致的工作态度,圣运律师迅速响应,立刻组成办案团队,展开逐步研讨,确定完整的维权方案。为帮助委托人尽快取得补偿款,圣运律所特指派了主任级别的律师作为本案的主办律师为委托人服务。
为了解案情细节,向征收方建立沟通渠道。圣运征拆律师团队始终坚持“以打促谈”的办案方略,以及“诚信、专业、极致”的办案原则,为保证案件得到快速解决,办案方向不走偏,律师团队一方面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搜集案件材料;另一方面,向征收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发送律师函,表明,委托人的权益在本次征收项目中未得到妥善处理,北京律师已经接受委托,代为处理本次纠纷,希望对方对情况充分重视,并与我们充分建立沟通桥梁。
由于马先生的房子遭到强制拆除,主办律师决定尽快启动确定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程序为马先生拿到应有的赔偿。在取得胜诉判决后,我们依法为马先生提出赔偿申请。尽管县政府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但实际上,并没有对马先生因强拆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为此,主办律师直接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赔偿决定书》,并依法对马先生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认定,马先生作为被征收人应享有同其他被征收人同样的权利。征收方的强拆行为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违法,马先生应当得到行政赔偿。本案系因拆迁补偿安置产生的诉讼,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最终法院判决先横幅给马先生安置住宅楼面积近两百平方米,房屋损失近四十万。
圣运王有银律师指出,《国家赔偿法》存在的意义之一就是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若违法行为不需要任何成本,违法行政亦不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国家赔偿法》立法的意义何在?合法行政与违法行政结果显然是不一致,《国家赔偿法》的存在,本身是为了惩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的错误行为的,只有这样对行政机关的警示作用才能更深刻。
本案中,县政府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理应对马先生的损失作出惩罚性的赔偿。最高法裁判(2017)最高法行再5号行政机关逾期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属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
另外,由于征收方的过错,导致被征收人无法举证证明所遭受物品损失以及牲畜等其他损失的,征收方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被征收人不能举证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行政机关即使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手段、方式也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对于建筑物内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如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则该强制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在强制拆除过程中,行政机关应依法妥善处置并保全证据,以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尽慎重、妥善之注意义务,对违法建筑物中的合法财产已予清空并妥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被征收人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被征收人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被征收人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签订“空白协议”无论在任何类型的纠纷中,都是大忌,在房屋征收中更是如此。尽管马先生最终拿到了合理补偿,但过程也因其签订过“空白文件”,而变得更为曲折。圣运王有银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对“空白协议”提高警惕,但也不要因为签订了空白协议就放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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