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底商遭遇征收方逼迫拆迁,圣运律师助力维权获胜!

学术   2024-09-30 20:01   湖北  


征收部门在征收宅基地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合理的补偿、为了推进征收进程,房屋莫名遭遇围挡,遭遇重大经济损失,这种情况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今天圣运律师带大家一起看看遇见这种事情如何助力当事人获赔。


案件介绍:


上海市闵行区的顾先生在闵行区浦江镇某村三鲁公路拥有合法的房屋,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书及商业购房协议书,一直在此地经营商超业务。随着上海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发展,顾先生房屋所在地区统一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内。在就具体安置补偿方案其一直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至2020年底,顾先生底商房屋门前建成了一条围挡住该房屋出入通道的通体围墙,致使该底商失去了原本应当具有的商超功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就在顾先生为此苦恼之际,其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在充分听取顾先生案涉遭遇之后,律师团队认为该案件中征收部门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属于典型的为顺利实现征收结果不惜损害被征收户合法权益的极端做法。遂在接受委托之后,梳理案件存在的各违法之处,开展切实有效的针对措施,最终逼迫顾先生所在闵行区浦江镇某村委会自行拆除了案涉违建围挡,还顾先生一个满意的维权结果。


律师解析:


本案中,最终能实现村委会选择自行拆除违建的结果,主要在于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准确把握违建主体的心理活动:其主旨是想通过违建围墙的建设切断被征收人可继续使用房屋从事商超业务的方式,以快速实现其对案涉地区房屋完成征收的最终目的,同时断定在采取相关措施后对违建主体如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将获得难以承受的处罚后果。据此分析出此案的主要关键点在于:1、通过向国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调查案涉项目的征收合法性;2、通过查处程序调查案涉围墙的建设是否具备相关的合法审批手续;3、根据征收项目及查处申请的回复结果调查违法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权限,执行过程是否履行相关法律手续?4、如涉及征收项目已经启动,具体安置补偿方案是如何制定的,在哪些方面应补足差额标准?


明确了以上案件关键点,圣运律师团队便有针对性的成立专案小组对案件的办理程序逐步开展:


一、通过向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案件信息公开及查处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最终得到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告知委托人该围墙从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告知委托人所反馈的事项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二、明确具体负责处理的主体后,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遂依法向浦江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对委托人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某村三鲁公路拥有的合法房屋周边修建的违建围墙、围挡进行限期拆除。镇政府基于该申请要求向建设违建围墙的下属村委会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依法进行了送达。


至此,案件本应已获取了良好的处理结果,但谁曾想该违建村委会在收到案涉决定书后却无视决定书内容,无动于衷。而此后,镇政府也未采取任何监督措施督促要求村委会限期履行。


顾先生无奈又再次求助律师团队,希望采取有效措施促使镇政府及村委会主动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底商商超功能。律师团队根据前阶段取得案件关键性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之规定向区政府行政复议,促使区政府最终作出“确认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举报人告知核查情况的行为违法。”的复议结果,并在该复议结果作出后的次月,违建村委会最终选择主动拆除了案涉违建围墙。


律师建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会遇到在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情况下,征收主体及相关单位为了加快推进征收进程,采取搭建围墙、加装围挡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主动搬迁。面对这种在征收拆迁过程产生的明显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就要马上寻求法律救济。除上述本案中具体适用的法律规定外,还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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