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征收拆迁,应当坚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学术   2024-09-24 21:26   山东  

公司响应当地招商引资政策,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在此进行建设,政府部门也发文明确表示协助办理相关的建设手续。几年过去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未办理,许多麻烦事儿就找上门来了,让企业主苦不堪言,难以安心做生意。甚至直接被政府相关部门当做违建强拆的案例也是数不胜数。今天,北京圣运律师就借最高法的案例,为大家说明一下信赖利益对企业的保护。



案情介绍:


山东省梁先生在当地开办了区某啤酒文化体验馆,为表示对该文化体验馆的支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发布的相关文件中规定免除啤酒文化体验馆两年内的场地租赁费用。令梁先生没有想到的市,两年之后,区执法局以该啤酒文化体验馆未办理临建手续为由,判令该房屋系违法占地从事建设。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梁先生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并未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区政府维持了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行为。随后,梁先生提起了诉讼程序,其维权过程并不顺利,直到再审程序完结,才收到令人满意的答复。


再审法院认为,对区执法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应当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性审查判断。如该啤酒文化体验馆由来;梁先生是否基于对区政府信赖而建设该啤酒文化体验馆;是否有证据证明梁先生作出过无条件服从拆除的承诺等。对此,法院指出,虽然梁先生建设啤酒文化体验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按照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梁先生、某啤酒文化体验馆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如有证据证明由此给梁先生、体验馆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失的,有关行政主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以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圣运律师法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建筑行政裁判案件大多是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城中村改造而对房屋进行拆迁或征收,是介于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之间的行政行为,更多的侧重于事实行为,依靠政策性文件的支持,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如果未充分考虑涉案建筑物违法与否的各种因素便单纯地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作出相应行政行为,有利用查处违法建筑推进拆迁工作之嫌,显然有悖行政目的正当性原则。


在圣运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也不乏最终以信赖利益原则作为依据,最终获得胜诉的案例。江西省宜春市的王先生,为响应镇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在镇里协议其选址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依照其要求进行了选址和建设,同时办理了环保、应急、卫生等相关手续,镇政府更是应允王先生会为其办理土地手续。未曾想,还不到一年,曾主动招商,号召呼吁王先生来本地设厂经营的镇政府就变了卦,向王先生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王先生另寻地址进行建设。为此,王先生不得已拆除已经建设的部分设施,按照镇政府的要求在他址进行建设。


再次建设完工后,因区政府引入休闲项目,需要占用案涉场地,镇政府再次通知要求王先生停止投资建设,并承诺会赔偿其产生的损失。但在后续的协商中,镇政府始终不同意王先生提出的补偿数额,还将其调整出了原来的用地范围。


该案与上述案例有着十分相似的特点,其在建立之初,政府单位都为其提供了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与引导,但几年后,基于当地的一些特殊情况或者行政规划的变更,政府部门无法兑现当时的承诺,便径直牺牲被征收人的权益。不过,圣运律师及时介入了江西省王先生的案子,并最终为其取得了满意的补偿内容。


圣运律师指出,行政机关保护合法的信赖利益是依法行政基本要求,也是提升政府公信力重要内容。在我国,尽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尚未真正实现法律化,但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理应成为行政机关执法的重要约束。



圣运提示


 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多次得到最高法的支持,各地也有司法实践支持当事人依此获取合理补偿,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尽管我国法律制度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但大家在投资建厂时一定要提高法治意识,注意投资风险。若遇到类似的情形,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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