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因政策变化被关停,承包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学术   2024-09-23 21:57   山东  



承包矿山用于生产经营是一种常见的模式,但当遇到政策变化,矿厂不得不关停时,又该如何应对》今天就结合一则案例为大家分析:当政府关停或征收矿山时,承包人是否有权向政府索赔?



案情介绍



江苏南京某村村委会与李先生签订了《砖瓦四厂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八年。合同签订六年后,第三人建材厂介入,在上述承包合同上签字,约定由建材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四年后,建材厂再次与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延长承包期限。在承包期内,区政府发布矿山关停的通知,提出明确要求:以保护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支持科学发展观为目标,全面摸清粘土砖瓦窑业的开采取土情况,坚决遏制、严肃查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推进落实露采矿山有效关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而建材厂开采的砖瓦用粘土,其性质就为非金属矿产,被纳入关停的企业范围之内。


随后,建材厂停产,第二年六月,建材厂的烟囱就被拆除,在此期间,区政府未对建材厂停产停业以及搬离的损失进行赔偿。建材厂认为区政府下发的《通知》侵害其财产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浦口区政府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




该案件经过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区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为落实市政府要求,作出了《通知》,决定对包括建材厂在内的砖瓦用粘土等企业纳入2013年年底之前关停的企业范围之内。《通知》的上述决定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建材厂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通知》对其财产造成损失。且建材厂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合同到期后承包人将所有固定资产交还甲方(注:即林山村委会)”“承包期间,如遇国家占用或规划用地,乙方(五友建材厂)无条件的服从,同时甲方按实际年限结算承包费”,当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建材厂应当依照该约定中的承诺履行自身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了建材厂的诉讼请求。






圣运律师有话说




在实践中,因政策、自然情况等情况,矿产企业被关停的案子不胜枚举,但不少企业在被关停时,并未拿到合法合理的补偿或赔偿,对此,应如何应对呢?


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指出,承包的矿业权被关闭或征收的,承包人作为与矿业权人签约承包合同的主体,可以依据承包合同约定向矿业权人主张补偿或赔偿。


上述司法裁判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建材厂的索赔请求,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建材厂不是被关停矿山的法定主体,被关停矿山不是承包人建材厂的财产,建材厂主张关停矿山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但又不能举证是哪些财产遭受了损失,故此未支持建材厂的诉求。二是建材产与矿业权人签署的承包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承包期间若遇国家占用或规划用地,建材厂无条件服从,同时按照实际年限结算承包费。”据此,建材产厂也无法通过矿业权人获取补偿或赔偿,或向矿业权人主张补偿或赔偿,因为就该部分投入损失,建材厂已经明确放弃索赔。


因此,为避免承包矿业权期间,矿业权因被政府关闭或征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可在签署矿业权承包合同时明确约定,若承包期间矿业权被政府关闭或征收,矿业权人需赔偿承包人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投资建设矿山损失等(建议尽可能明确可能遭受损失的具体名目和计算方式)。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承包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己方财产遭受的损失,例如为履行承包义务支出的成本损失等,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违约金额,另外为最大程度证明承包人遭受的损失,建议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尽量保留投资矿山相关的支出凭证等资料。就该等遭受的损失,承包人在不能向政府索赔时,可基于与矿业权人签署的承包合同,转而向矿业权人主张赔偿。






圣运提示




圣运王有银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承包人还是矿业权人,因政策变化不得不关停的,都有权主张合法合理的补偿或者赔偿。另外,在就矿产资源签订转让或者买买协议的过程中, 一定要注意约定好若矿场因政策被关停,如何处理,以免出现“赔本买卖”。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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