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虽然不足五十平,可却一直是委托人的安身之所。城市更新本是为了让这座城,让老百姓的生活向着美好的方向发展。可突如其来的强拆却让当事人陷入无家可归的窘境。法律绝不纵容这样的行为,看北京圣运征拆律师如何助力当事人维权!
广东省惠州市的郭先生在本区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因城市更新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在未与郭先生就安置补偿事项达成一致的情形下,街道办就非法拆除了郭先生的房子,严重侵害了郭先生的房子,让本就生活困难的郭先生更是雪上加霜,一时间无家可归。
庭审过程中,主办律师协委托人与街道办主要围绕镇政府强拆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展开激烈讨论!
对方反复辩称,他们已经与郭先生签订了协议,已经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完全符合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另外,在强拆前,已经告知了权利义务,委托人的起诉完全是无理辩三分。总之,就是该做的他们已经全都做了,郭先生的房子就该被强拆。
街道办称:已经和郭先生签订《城市更新单元改造意向书》,郭先生已经同意改造,并同意按照《征收预告》中载明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主办律师对此回应道,即使街道办作为征收实施部门或者上级委托实施征收工作,已经与郭先生签订了《城市更新单元改造意向书》,但事实是其没有向郭先生支付任何安置补偿。在未对郭先生进行合法的安置补偿,即安置补偿未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直接实施拆除行为,缺乏事实基础。
街道办还称:区管委会已经作出《安置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告,相应的权利义务已经告知郭先生。
主办律师反驳道: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对于郭先生合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必须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由街道办直接拆除。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街道办应严格遵守。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再拆迁的原则,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即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街道办未与郭先生达成补偿协议,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径行对涉案建(构)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最终法院确认街道办强拆郭先生的行为违法!
本案虽已确认强拆违法,但在争取损失赔偿时,也着实不易, ,征收方在强拆之前并未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成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具体损失,这该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显然,本案中,征收方违法强拆的操作的的确确属于“被告的原因导致郭先生无法举证”,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但是大伙也要注意,一旦接到拆除、腾退通知,首先转移贵重物品,毕竟只有拿到手里的才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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