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行政案件的前期,我们为了调取对于我们有利的信息,往往会向各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给出答复,行政机关超期处理信息公开的行为应属违法。今日圣运律师给大家分享一则案例。当事人得知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当事人通过网络系统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以该申请属于内部处理流程为由而延期处理,最终被法院确认超期处理行为违法。
2011年5月,原告李某得知自己的房屋被纳入到所在城市某项目的建设中而拟被征收。李某于6月通过某市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被告某市市政府、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各单位应在当月23日前答复原告,但市财政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及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后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
被告某市财政局辩称: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的是市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而非被告的内部局域网。因此被告工作人员未能立即发现原告在市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中提交的申请,致使被告未能及时受理申请。区人民法院认为:外网与内网、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对于该申请的流转,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最终,依法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被告市财政局未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期限对原告李某2011年6月1日申请公开该项目计划资金投入情况;项目资金申报以及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等政府信息作出答复违法。
针对本案,圣运律师团队提供如下法律关键点供大家参考。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宗明义,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权获取政府信息。因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了提高个人或集体的生活、生产效率,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
其次,何为政府信息?我们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同样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往往也不属于公开的政府信息。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答复当事人申请的相关信息。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处理,否则该行为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违法。正如本案当中,被告认为原告是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提交的申请,因内网与互联网、省外网物理隔离而无法及时发现原告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原告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该网络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被告收到申请之日,被告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
今天给大家介绍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范围以及期限。实际上,当我们遇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时,由于某些证据往往是由行政机关保存,因此前期我们通常都会进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为了获取相关信息而向政府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政府部门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相应的答复以及向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信息。因此,当政府部门故意拖延处理相关申请时,我们应当及时咨询律师并提起相关程序,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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