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作为集体土地的合法使用人,其权益保护在土地征收中不容忽视。广西柳州的唐先生在合法经营的承包地上种植了农作物,修建了猪舍,却被不明身份的人士,强行清理土地。在万分苦恼之际,唐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并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广西柳州的唐先生在本村合法承包了集体土地,在案涉地块上种植了水稻等作物并修建了猪舍,因当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案涉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在征收过程中,唐先生先后多次尝试与征收部门就补偿内容进行协商,但始终未得到回复,之后,征收部门在未与唐先生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未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未作出强制清理土地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就对唐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清理行为,严重损害了唐先生的财产利益。在财产权益无从维护,征收部门消极回复的情况下,唐先生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并经多方比较,最终北上来到圣运律所,并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程序。
法官指出,征收部门未能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也未能对其逾期举证的情形提出正当理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且,征收部门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清理涉案土地的权利,其也并未证明被征收人唐先生已经自愿交出土地,更未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对涉案土地组织实施清表行为。综上,法院最终认定征收部门实施强制清表的行为违法。
在详细了解唐先生遭遇的情况后,圣运律师根据专业知识以及多年的办案经验确定,征收部门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属于典型的为推进征收进程损害被征收人权益的违法违规情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征收部门辩称其行为合法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其已经依法取得征地审批手续,其征收土地的行为合法,原告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阻碍了土地征收程序,其不得不实施强制清表行为;二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少数农户拒不交出依法已经被征收的土地,严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实施的,征收部门有权实施强制清表。
对此,圣运拆迁律师指出,合法征收土地不代表强制清表行为合法,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征收部门也无权擅自决定能否实施强制清表行为。
第一、合法取得征地批准并不代表有权对土地强制清表。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部门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先征收再拆迁的征收原则。因此,征收部门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只能证明其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征收土地,在未完成征收程序之前,征收部门无权实施拆除行为。另外,对于土地使用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承包人种地的水稻等作物,合法养殖的猪、合法建造的猪舍等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而在本案中,征收部门不仅拒绝与唐先生沟通协商征收内容,未与唐先生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甚至未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因此,征收部门尚未完成征收活动,无权要求唐先生交出土地,更无权实施强制清表行为。
第二、针对拒不交出土地的被征收人,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征收部门尚未与唐先生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更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未对唐先生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因此,征收部门尚未完成征收程序前,无权要求唐先生交出土地。退一万步讲,唐先生确实存在始终拒绝配合征收部门的工作,拒绝交出已经合法征收的土地的情形,征收部门也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再组织工作人员实施强制清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征收部门想要实施强制清表行为,应当向其作出书面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若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征收部门也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收到可执行裁定后才能依法组织实施。但在本案中,征收部门所提出的答辩意见不仅与事实情况相违背,更扭曲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其实施强制清表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不符。
很多征收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强制清表行为时,大都会以被征收人阻碍合法的征收活动为理由,但是大家不要被此种说法迷惑。圣运拆迁律师提醒大家,面对征收部门实施强制行为,我们有权要求其出具书面文件或者法院作出同意强制执行的裁定书,否则其实施的强拆行为必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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