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征收项目十年未将补偿落实到位,案件已由省高院提审!

学术   2024-10-10 21:21   山东  


签了安置补偿协议也无法高枕无忧,广东省的梁先生所在村集体早在十年前就与征收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可到现在钱都没有完全拿到手,诉讼程序更是一波三折。好在通过圣运律师的努力,本案已经取得重大进展,已被省高院裁定提审。今天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案情吧。



案情介绍


早在十年前,原市国土资源局与村委会签订《项目征地协议书》,约定征收村集体土地总面积三百余亩,补偿款七百余万,留用地面积一万五千余平方米。梁先生的耕地就在其中。同年,市国土资源局变更为市自然资源局,并由市自然资源局作为甲方与村集体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原计划安排的留用地进行征收,并另行向村集体提供留用地。


但时至今日,原市国土资源局,即现市自然资源局始终未全面履行《项目征地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中的安置补偿内容。全村包括梁先生在内的五十余户村民皆未依法拿到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偿。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都未完全支付,留用地也未如约提供。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梁先生等51户村民尝试与相关负责人沟通,与上级领导进行反映,但始终没有取得任何效果,在几经考虑与商量后,梁先生等人决定委托圣运征拆维权律师团队,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程序启动


在接受委托后,秉持着专业极致的工作态度,圣运律师迅速响应,立刻组成办案团队,展开逐步研讨,确定完整的维权方案。为帮助委托人尽快取得补偿款,圣运律所特指派了主任级别的律师作为本案的主办律师为委托人服务。


因本案与其他安置补偿纠纷不同,委托人对安置补偿方案并不存在异议,并且村委会已经与征收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委托人主要目的是,征收方依照《项目征地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因此,在接案后,主办律师第一时间组织梁先生等51户村民提起诉讼程序,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法院审理过程


在一审程序中,主办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村土地情况的说明》能够明显显示征收方征收当事人所属土地面积,产生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数额。同样根据村民委员会核实凭证后出具的《征地项目拨款的情况说明》显示在涉及当事人征地项目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尚有三分之二未能及时支付。


征收方实施征收行为后,理应及时履支付义务,尽快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以补偿款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等人的损失。若补偿款不计付利息,则会使行政机关进一步拖延履行补偿款义务。故未能及时支付补偿款所产生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同样为了惩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的错误行为的,只有这样对行政机关的警示作用才能更深刻。故为体现对征收方违法行为的惩戒,当事人主张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赔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应予支持。


尽管主办律师据理力争,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在一审二审程序皆被驳回。原因在于,由于本村不具备集体组织经济形式,无法以村小组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起诉,被以主体不适格的理由驳回诉讼请求。


再审过程中,主办律师针对这一点,积极寻找相应材料,并组织委托人向村委会开局相应《证明》,从而证明梁先生等51户村民诉讼主体地位的合法性。


终于,本案在本月迎来了好结果。在全面审查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广东省高院决定本案由其提审。




圣运律师有话说


本案进展十分曲折,主要矛盾焦点在于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主体是否合法。其自然人是否有权以集体经济组织之名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具体到本案中,作为被征收人的村集体有权提起诉讼,但根据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证明本案诉讼当事人已经超过上述本村总人口的一半以上,也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因此,梁先生等51户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并无问题,法院仅以此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不合法也不合理!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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