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补偿事宜未谈拢的关键节点,征收方竟以“整治六乱拆除危房”的名义实施强制拆除,这是圣运律师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虽然危房的拆除程序与拆迁程序,是完全独立的两套程序,但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启动拆迁程序,老百姓的房子就很容易被贴上“危房”的标签。面对类似情况,如何进行维权,圣运律师结合这起案件给大家解读。
朱先生在山西省长治市某地拥有自建宅基地住房一处。几年前,朱先生收到当地国土部门下发《征地告知书》,载明当地拟进行旧村改造项目,而朱先生的房屋正处于征收红线中。
该地村委会多次和朱先生协商补偿事宜,未果。2021年8月半夜,朱先生的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强制拆除,朱先生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后续并未得到处理结果。
圣运律师介入案件后,针对了解的案件情况,迅速展开办案件调查工作。房子被强拆,诉讼时效有严格时间限制,当务之急要马上提起强拆确认违法之诉。此时两个难题摆在律师面前:第一,确认本案被告;第二,确认强拆违法。
通过信息公开,圣运律师帮助王先生获取了相关的征收资料文件,文件明确涉房屋属于XX征收范围之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XX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工作。办案律师表示,以此可知案涉征收项目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并统筹管理,征收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县政府承担。
此外,根据律师调查到的当地规范《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第三条及《山西省开发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等,都一致指向县人民政府负责“XX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工作,应当为本案适格被告。
依据最高法法相关裁判【(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可知:“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县政府竟辩称,涉案房屋在2021年时出现坍塌形成危房,为保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拆除。
办案律师表示,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据朱先生陈述2021年8月拆除案涉房屋时村内已有百分之九十的房屋被拆除,故案涉房屋所在村根本不符合整治六乱的前提和基础,整村即将全部拆除,整治六乱的意义何在。
本案中案涉房屋为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一直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为了加快项目进度,以整治六乱拆除危房的名义代替征收,被告具有强制拆除动机。
征收方作为政府机关应当切实做好征收和安置补偿工作,企图以整治六乱拆除危房的名义代替征收,实属缺乏担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去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拆除部门并未履行上述程序,属严重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在拆迁过程中,对于自己并不“危险”而仅仅是一般性的“老旧”的房屋,通过危房鉴定程序实施征收拆迁的做法本身就是存在巨大疑问的。房子一旦被戴上了“危房”的帽子,要赶紧判断一下“危房”这个帽子是否合法。假如房子不幸被拆了,咱老百姓也有权主张按照合法的拆迁标准进行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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