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四川省宜宾市的村民,在村里与自己的家庭成员合法共有一处房屋。因“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过程中,尽管评估机构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征收部门并未给出合理的补偿内容,王先生便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征收部门向其发出告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时间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逾期将扣除相应的奖励和补偿。因王先生未去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征收部门遂擅自以王先生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入补偿款,随后,被告组织人员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王先生希望能够通过沟通与征收部门化解纠纷,但是征收部门始终拒绝就合理补偿进行协商,这令王先生倍感无力,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几经打听,王先生坚定地选择了圣运征拆律师团队助力自己维权。
在接受委托后,秉持着专业极致的工作态度,圣运律师迅速响应,立刻组成办案团队,展开逐步研讨,确定完整的维权方案。为帮助委托人尽快取得补偿款,圣运律所特指派了主任级别的律师作为本案的主办律师为委托人服务。
主办律师指出,尽管针对王先生的房屋是因为水源地整治项目被征收,但是征收部门如此着急的推进征收程序引起了主办律师的怀疑。为核实征收项目的合法性,主办律师立即向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宜宾县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等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此次征地的征收批复、一书四方案等征地信息及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等相关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的信息公开答复,原告获知涉案建设项目至今未取得征收土地批复、用地预审和立项审批等审批程序。
针对征收项目的违法情况,主办律师一方面立即启动行政复议程序以及行政诉讼程序,希望以此撤销违法的征地批复与征收补偿决定。另一方面,由于王先生的房屋已经遭遇违法强制拆除,针对此情况,主办律师决定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作为后续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的依据。最终,主办律师通过国家赔偿程序为王先生争取到了更高的补偿金以及安置房。
自2015年执业,在多年的执业经历中,参与办理多起各类诉讼与非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对案件处理思路清晰,有很强的文书写作功底,熟悉诉讼程序。
在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主要从事行政诉讼业务,主要代理宅基地征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等案件,在工作中坚持追求卓越、精益求精的法律理念,以诚信为基、专业立身,旨在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的规定,因原告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故原告因房屋被违法拆除造成的相关损失,应按照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予以计算。而征收部门所作出的安置方案已经不符合赔偿时的客观情况,遂应依据同一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对王先生进行安置补偿。故法院最终判决征收部门应赔偿王先生相应面积的安置房与赔偿金。
在正常的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据此予以补偿。行政法规和规章之所以选择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目的在于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用获得的补偿款在市场上能够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如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时间与征收补偿时间相隔时间过长,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以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不能确保被征收人获得足额补偿时,则应以补偿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数额。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否则,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行政机关付出的行政赔偿数额还要低于其合法征收支付的补偿数额,其实质效果是鼓励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鉴于此,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行政赔偿,符合房屋征收补偿的立法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30%。根据因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获得补偿的基本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包含被征收人依照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合法征收中可获得的优惠。
很多朋友觉得强拆之后,可能无法像其他被征收人那样拿到满意的补偿,但是根据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只要大家坚定维权,一定能得到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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