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与房屋是农民的重要财产之一,因此,征收集体土地绝不能是征收部门“拍脑门”的决定。陕西省西安市刘先生面对违法的《征收通告》,为保护自己的财产,刘先生在圣运律所的协助下提起诉讼,取得了满意结果!
刘先生是陕西省西安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住房。区管委会与区政府联合作出的《城市更新项目搬迁安置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其纳入征收范围。刘先生认为区管委会与区政府作出的《通告》存在未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土地决定等违法事实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两被告共同作出的《通告》。
对此,区管委会辩称,该征收已经取得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相关批文明确写明将西安市该村的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并用于城市建设。区政府辩称,其具备作出《通告》的行政职权,并依法予以公告,同时,该公告内容合法、程序合规,刘先生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被诉《通告》根据《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作出,而《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定,征收部门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完成一系列前置程序,而区管委会与区政府未提交涉案项目所依据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片区调查评估报告等作出通告行为应当具备的前置性程序材料。
此外,《通告》中的附件为《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该方案除规定征收补偿组织实施主体外,还规定了房屋评估机构选定、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方式等内容,对项目搬迁范围内房屋权利人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听取征收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本案中,区管委会与区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讨论、听取意见并对补偿款补偿款足额支付或者专项存储的相关证据,应承担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证据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最终确认区管委会与区政府联合作出的《通知》违法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部门发布征收公告并不是一个简单程序,其要完成相应的前置程序。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征收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其次,在本案中由于涉案《通知》系根据《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制定。而《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明确规定,县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开展片区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最为划定城市更新片区的重要依据。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城市更新片区调查评估报告,编制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拟定城市更新年度事实计划等前置文件。
因此,征收部门拟征收土地的,不仅仅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完成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需要根据本行政单位内发布的规定编制报批相应的文件。
此外,政府作出《补偿实施方案》应当向村民进行听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同时,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由此可见,征收部门对《安置补偿协议》公告,并不意味着征收部门的《安置补偿协议》已经确定无法修改,而是邀请被征收人参与讨论的法律程序。征收部门应当充分吸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名的意见,对协议进行相应的公告。当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征收方还应及时组织听证会,保证征收程序公开透明。
没有征收公告的征收行为明显是违法征收,但已进行《征收通知》公告的征收也不见得完全合法。因此,圣运征拆律师提醒大家,当征收部门对《征收文件》以及《安置补偿协议》进行公告时,被征收人应积极与征收部门就补偿内容进行沟通,若合理主张遭到拒绝,应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找到征收部门征收程序的违法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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