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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薛某某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通过支付宝APP中的“花呗”业务多次套现后转借给黎某某,转贷给黎某某的金额合计181351.94元。
后因黎某某无力偿还借款,薛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黎某某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薛某某、黎某某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由薛某某套取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平台的资金转借给黎某某。
而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平台的出借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因此薛某某的行为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薛某某与黎某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黎某某应当向薛某某返还借款本金。
薛某某依据无效借款合同,请求黎某某支付借款利息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黎某某已归还的款项,应当全部抵充借款本金。
典型意义
金融机构不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等,也包括网络小额信贷平台。
套取网络小额信贷平台资金转贷,违背了金融监管规范,扰乱金融秩序,此类借贷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广东中山中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10月24日)
北京房山法院发布3起涉转贷类「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2023年12月6日)
典型案例: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无效,转贷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息条款是否也无效(重庆渝中法院2024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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