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文 | 张曾:农业组织化实践中的制度秩序与农民行为——基于烤烟收购过程的分析

文摘   2024-09-19 09:00   湖北  




作者简介

张曾,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农业的组织化及其秩序是农业社会学的重要议题。通过对烟草农业这一高度组织化的农业实践进行分析发现农产品收购是实现农业组织化的关键对生产过程进行契约化的合同管理、对农产品进行标准化的分级定价以及对集中收购进行程序化的预约控制在制度层面上呈现了农业的组织化秩序。与此同时农业生产的自然特征和乡村社会的关系网络使得组织化秩序存在必然的内在张力从而形成“秩序的间隙”。正因为这些“间隙”在被默许的违规行为中得以弥合农业组织化的制度秩序才更加具有韧性农业组织化的目标才真正得以实现。这意味着农业组织化有着极其复杂的实践逻辑不仅在于特定作物条件下的制度秩序更在于具体情境中的农民行为及其社会文化意涵这是农业组织化的社会基础




党的二十大在擘画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宏伟蓝图时作出了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部署。这意味着对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长期以来在中国的农业农村现代化转型中农业组织化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一方面人们希望国家通过各种政策对农业产业进行积极培育提高农业利益联结程度另一方面各类市场主体却在想方设法抢占政策优惠的同时极力逃避各种义务关于农业支持政策过于倾向企业、大量扶持虚假合作社、忽视小农户利益的批评时常出现利益联结机制中履约率低的质疑从未消失。关于农业现代化道路和转型方向的争论一直是学界的经典议题主要涉及小农户的组织化、乡村建设中的农民组织化以及农业生产本身的组织化问题。其中农业组织化问题最为关键。本文在对当前的农业组织化研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通过考察烟草农业中的农产品收购过程对农业组织化实践中的制度秩序和农民行为进行分析讨论农业组织化及其秩序背后的复杂逻辑以期为理解农业组织化的社会基础提供启发与借鉴。

农业组织化:一个分析视角

已有关于农业组织化的研究大多围绕农业生产环节展开主要关注农业生产的组织形态、产业模式和转型变迁等问题讨论议题集中于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小农户的组织化、农业转型的社会基础等方面。在西方经济学中农业组织化是指对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等环节实行纵向一体化使农业产业链各环节中的经营主体间形成相对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由于中国农业的特点除少数国营农场外将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一体化到企业内部来完成的形式并未成为主流实际中较多的是通过“准一体化”的契约形式实现市场激励和组织效率。最常见的是“公司+农户”和“公司+合作社+农户”两种农业组织化模式但均因订单履约率不高或合作社虚化而存在较大问题。面对这一现实有学者坚持认为农业公司才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微观主体主张将“公司+农户”关系从市场交易关系转变为系统内纵向一体化分工关系形成公司自建生产模式或“农户生产+公司销售”模式农户只与公司产生关系并承担生产风险而市场风险由公司承担。

在农业组织化研究中,农产品交易和流通是重要的研究焦点。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关于农产品交易和流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产品交易和流通中的渠道权力结构及其变革。例如,有学者提出农产品流通渠道稳定性缺失及效率不高等问题的原因在于流通渠道中权力结构的过度失衡,渠道权力变迁是推动农产品流通渠道变革的主要驱动因素。第二,农产品交易和流通中的农户行为。例如,有学者分析了信息、谈判和执行等交易成本对农户农产品销售行为的影响以及不同经营规模农户销售农产品时面临的约束,也有学者对不同流通渠道下农产品流通成本和效率进行了比较研究]。然而,这些研究大多是从经济学角度进行的讨论,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农业组织化过程中的具体社会情境。

农业社会学强调坚守社会性的首要地位,主张将农业置于社会结构及文化脉络中进行思考而非仅仅在技术和经济层面进行讨论。从农业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农业生产的组织化问题,既是一个产业制度构建或产品市场发展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文化基础的问题。近年来,一些研究开始关注到农业组织化的社会基础,深入分析农业生产组织活动与社会文化要素之间的互动和互构。例如,一方面,从农民行动伦理的角度讨论农业生产组织的社会基础,或从二者互动的角度,有学者研究了契约型农产品渠道中私人关系对交易关系稳定性的影响,发现私人关系可以降低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冲突和农户违约倾向,提高农户续约意愿。或分析村庄场域内下乡资本与乡村社会的互动状况,发现资本的“市场逻辑”与村庄“乡土逻辑”存在断裂。另一方面,也有学者开始关注农产品流通的内在逻辑。例如,陈义媛考察了商业资本对接小生产者、建立稳定货源的策略,认为通过借助乡村社会的非正式资源和建构人情关系,不同层级的中间商在农产品流通中同相对稳定的购销主体对接,呈现出“圈层型”特征。此外,农产品交易和流通中存在的由农户、代办人和客商互动形成的“代办制”,经济作物地方市场上的连接中间商和小农户的“农产品经纪人”等,则揭示出农产品交易中的“强关系、强规则”特征,体现出交易秩序背后的社会基础秩序。这也表明,根植于农村社会内部人际关系行为规范的关系资源为农产品交易关系提供了内在的稳定机制。

尽管前述研究对农业组织化进行了非常深入的研究,但这些讨论大多采用组织化程度并不高的作物类型作为分析案例。农业社会学注重对作物特性的关注,强调自然性与社会性的内在关联。因此,本文选取烟草农业作为分析案例,将农业组织化实践置于具体社会情境中进行研究。相对于其他经济作物,烟草的农业组织化程度相对较高,存在特殊性。第一,从组织特征看,国家实行专营专卖制度,由国家烟草公司统一下达烟草种植、收购、调拨、加工、销售计划,对农工商产供销实行一体化的垄断管理经营。在种植环节,这种全国范围内的生产秩序统筹通过基层烟站向烟农进行传导。第二,从农户劳动看,包括从种植到收购的环节,且在收购前农户要对鲜叶进行烘烤加工,因此这一产业中的农户不仅要直接经营种植环节,还必须向初加工进行拓展。正因为如此,烟田向来被视作烟草产业“第一车间”,烟农被视作“第一车间的工人”。第三,从投入产出看,烟草种植中需要投入的各类农资由烟草公司严格指定,从栽种到收购的技术要求十分复杂。中国烟草农业的独特组织形态,为研究农业组织化问题提供了现实材料。本文主要探讨两个问题:第一,农业的组织化秩序如何被构建?第二,在复杂的农业特征和乡村社会情境下,农业的组织化秩序存在怎样的内在张力,又如何得到弥合?

结合作物类型、地理位置、产业模式等因素,笔者选取山东烟区作为调研地。山东是全国烟叶主产区之一,也是中国大陆最早种植烤烟的省份,已有百余年种烟历史。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在省内形成较为稳定的烟草种植区域。Z县处于山东省中部偏南,是传统烟区。C烟站的收购量在该县烟区14个基层烟站中处于中等层次,是隶属于县级烟草公司的基层工作机构,基本职能包括代表烟草公司与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按照国家标准分等定级收购烟叶等。该烟站服务范围内的金叶庄(化名)是一个共计174户600余人的村庄,耕地面积共计1350亩,有500人左右常年在村,很多村民平时在附近工厂务工。2010年以来,金叶庄的烟草种植面积持续增至近千亩,近年稳定在800亩左右。笔者在2018-2021年先后多次前往金叶庄所在地开展农业生产转型调研,在地调研时间前后共计30天,访谈对象主要包括县级烟草公司种植和收购部门负责人、烟站站长、烟站质检员、大小种植户或烟叶农场主、农业雇工和烟贩等。下文将基于对烟草农业的观察,进一步阐述农业组织化的实践机制。

农产品收购:农业组织化的关键环节及其制度逻辑


作为一个整体意义上的产业发展过程农业组织化是通过每个具体环节中的秩序建构实现的也即是说农业的组织化秩序由一系列的组织管理制度构成。要讨论组织化秩序可以从关键环节中的重要制度开始呈现。在烟草农业中农产品收购最为关键既能体现生产过程合同管理的特点又具有丰富的产业制度建构和社会互动行为。因此接下来笔者围绕农产品收购分析其组织化秩序。

合同农业:收购产品生产过程管理的契约化

1.典型的合同农业类型。合同农业是农业组织化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的制度,一种农业产业是否采用合同的方式对生产过程进行管理,取决于这种农产品类型的特征。当产品质量均匀、不易腐烂,可以轻松辨别质量,以及当农民熟悉生产方法和市场需求时,现货市场是最有效的安排,例如谷物、块根作物和豆类等。而对于具有以下特征的农产品,通常会采用合同管理:第一,产品质量差异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高价值产品,市场愿意为高质量产品支付溢价,因而通过合同激励农民为提高产品质量而采取特定的投资和手段;第二,高易腐性农产品,在产品收获后农民的议价能力迅速变弱,因而如果没有合同的保证,农民不太可能生产这种易腐产品;第三,生产技术较为复杂、农民缺少技术技能和投入条件等,而购买者可以通过合同协议为农民提供专业的技术帮助、资金担保等。国家对烟草实行垄断经营,对烟叶种植在总体上实行计划管理,在产业经营形态上具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而这种总体管理的具体实现,则是通过严格的合同制度。

从功能层面看,农业生产中广泛存在的合同主要涉及市场规范、资源提供和生产管理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种植者和买家之间交易约定生产什么以及未来的销售方式;第二种情形除了指定生产内容和销售条件,还对一些关键投入品实行实物信贷,在农产品交付后收回成本;第三种情形则规定合同种植者在生产管理时遵循精确的技术指导。无论涉及前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合同农业”的一般含义是指采用一种特定形式的供应链治理以确保公司获得所需规格的农产品供应。烟草农业不同于其他粮食作物,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烟草的种植过程,需要符合诸多技术要求,包括种植指定品种和使用特定农资等;其次,烟草农业的产品是鲜烟叶,农户进行烘烤加工后售卖干烟叶,这两种产品都只是烟草工业上游环节的原材料,烟农无法将其作他用或在普通市场出售;此外,烟叶本身的不同生长部位、成熟度、完整度以及收获后烘烤加工情况等都会直接影响烟叶的品质和价格。由于这些特点,再加上国家对烟草全行业采取的计划管理体制,使得烟草农业在严格意义上成为一种典型的合同农业类型。

2.合同执行力度。在烟草农业的生产过程中,合同农业的管理制度覆盖了每个环节。烟站代表烟草公司同烟农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在这份契约性文件中对烟农的种植面积、收购量进行约定。在上一年底,烟站会收集烟农的种植计划,以提前掌握烟农的种植意愿。在每年春耕前,烟站会对上报种植意愿的烟农逐一协商确定当年的烟叶种植面积,核实烟农准备的种烟地块,并与烟农签订合同。同时,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也是烟农的生产台账,烟站会将烟农支用的农资数量以及交售烟叶及款额等情况记录在上面,由于具有类似于银行存折的部分功能,这个合同也被烟农称之为“烟卡”。

不同于其他许多经济作物产业中形式上的合同,烟草农业中的合同管理是极其严格的。县级烟草公司和基层烟站的基本职责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即为“狠抓计划生产、计划收购,严格执行合同制”。因此,即使农户后来实际种植情况相较年初的合同内容发生改变,最终在烟叶收购时依然以合同内容为基本依据。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烟草总公司于2019年10月印发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办法》,对2007年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此前“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调整”的规定,增加了关于调整合同的规定,“因自然气候等因素导致烟叶产量与合同约定收购量不符等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可在收购结束前对合同约定收购量进行调整”。在此后的实际操作中,可以在移栽环节结束时进行面积确认和约定收购量调整,在收购环节结束前,还可以再对收购量进行调整。在制度上允许调整种植面积和收购量,一定程度上而言,合同的“可操作性”更强了。

分级定价:初加工农产品价值实现的标准化

通常由于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低导致农产品质量检测成本和交易成本过高造成农产品无法实现优质优价而龙头企业主导带动的农业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能够降低农产品质量检测成本进而降低交易成本使农产品交易由无信用的随机交易向有信用的合同交易转变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农产品市场失灵。在烟草农业中基层烟站向烟农收购的烤烟是由烟农对鲜烟叶完成烘烤后的干烟叶即完成初加工后的农产品进行标准化评价是其价值实现的关键。

1.分级定价与农产品标准化评价。烤烟的价值通过其品质来实现,划分为若干个质量等级,由国家根据烟区生产成本和粮价对比制定等级标准和价格。新中国成立初期执行9级制标准,1951年试行以部位为主的21级制标准,1953年又改为16级制标准,此后还多次调整完善标准等级,直至20世纪90年代建立40级制标准,此后,“烤烟四十级品质规定”作为国家标准沿用至今。实际上,对初加工农产品以“按质论价”原则进行分级,是一贯的做法。据资料记载,“1928年,英美烟公司将烤烟分为9等28级,1~9等每百磅的收购价格依次是70、60、50、42、34、25、18、13和9元(银圆),平均40~50元。价格不对烟农公开,由烟师和公司随意涨落。1934年烤烟丰产,原先五六十元的等级烟,降为二三十元”。可见,这种通过分级定价对初加工农产品进行标准化评价的做法,在近百年前的烟草农业生产秩序中就已经存在。1981年,国家正式实行烤烟价格国家标准,严格执行“国标”从此成为烟草公司和基层烟站的重要工作要求。

农户向烟站交售的干烟叶,既是初加工后的农产品,更是作为烟草工业的原材料,因而对于标准化的追求更为凸显。农户在向烟站交售烟叶前,需根据烟站的技术指导要求,在家中对烘烤后的烟叶进行初步分级,将烟叶中混有的不同部位叶、青杂叶以及非烟杂物清除。烟站聘用预检技术员分片负责对服务范围内农户的初分预检进行入户指导和监督,促使初分预检达到一定质量水平。从收购过程来看,将农户初步加工后的农产通过分级定价,以差别化的价格实现初加工农产品的标准化,进而实现对农业生产秩序的过程控制,是烟草农业中十分显著的特征。

2.评价标准的认知差异。然而,对于如何评价干烟叶的质量优劣,烟农与烟站收购人员在评价标准的认知上存在较大差异。从专业技术角度看,评价烟叶质量通常从三个维度进行:外在维度、评吸维度和理化维度。其中,评吸维度需以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为依据,理化维度需在实验室进行检测,只有外在维度可以通过直接观察和触摸手感等进行估计。因而,外在维度是基层烟站收购时的第一个标准,也是烟农最熟悉的评价标准,而另外两个专业维度的评价则无法在烟农面前直观呈现。在收购烟叶时,双方经常因分级定价的意见不同而产生分歧。由于分级结果直接影响最终定价,这种分歧有时甚至会演化为激烈矛盾。

对于烟叶的“品质”,烟站收购人员和烟农的标准是不相同的。烟站的目标是“纯”,因而“杂”就是“低劣”;而烟农则是从颜色、部位等维度进行判断,目标是烘烤后能将更多的合格完整烟叶卖进烟站,因而“多”“易烤”就是“好”。这种差异也体现在对种植品种的管控上。通常,烟站会统一提供四五个品种的烟苗供农户选择,定期淘汰不适宜当地栽种的品种并引进新品种。烟农可根据自身计划种植面积选购品种及数量,烟农不可私自育苗或从其他地区引入品种。虽然烟站屡次强调“烟农不得自己育苗”,认为烟农自留的品种“品质低劣”,但部分烟农并不买账,而是认为“自留品种产量高,而且好烤,烘烤出来的好烟率更高。”(烟农WSH访谈资料)因此往往有烟农私下自行育苗或使用其他地区的品种。

预约交售:集中收购与交易行为的程序化

1.农业生产特点与集中收购。从金叶庄的情况来看,按照种植时间的不同,可分为春栽烟叶和夏栽烟叶两类。其中,上年冬季未耕作的地块,可在当年4月份完成烟苗移栽,这时栽下的烟草为春烟;上年冬季种植了小麦的地块,当年5月至6月上旬为熟麦期,6月中下旬栽下的烟草为夏烟。由于夏烟受当地秋季季风的影响较大,为避免损失,烟农很少种植夏烟。两种方式下的栽种时间相差近两月,但最终的收获时间却只相差20天左右。收获时间的集中,意味着农户向烟站的交售期也集中而忙碌。为了减少收购期间的拥挤或拖延等现象,烟站对收购时间进行精细划分,根据农户意愿提前进行预约安排,在收购期正式开始前就将所有烟农售烟时间进行安排并公布,要求农户按照指定时间段依次有序地到烟站排队进行交易。

农户在收购环节排队交售的情形,也反映了在烟叶收获后烟农与烟草公司(烟站是其代表)的关系。面对集中收购导致等候时间过长这一被农户广为诟病的问题,烟站在采取了预约交售的流程优化措施后,向农户作出“让烟农售烟等候不超过两小时”的承诺。由于农户不能将烟叶卖到其他烟站或者私人手中,烟站就成了烟叶收获后的区域市场中的唯一合法收购主体。

2.收购过程的程序化控制。农民交售烟叶的过程,也是烟站进行最终分级定价的环节。从2019年起,C烟站开始推行一种新的烟叶收购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每条烟叶收购线上增设1名质量管理员,负责对农户带来的上台待售的烟叶逐捆进行检验,根据初分质量将其分为三类。其中:“一类为纯度达标、等级清晰的烟叶,可以直接装筐,通过快捷通道进入定级区进行定级;二类为纯度达标但等级不清晰的烟叶,由专业分级队员按工位进行专业化分级,经质量管理员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定级区;三类为纯度不达标或水分超限、含有非烟物质的烟叶,这类烟叶将从退烟通道退回,重新进行初分预检。”(烟站站长访谈资料)显然,一类烟叶占比越高,烟站的工作量就会越少,总体效率就能提高。然而,一类烟叶是烟农在家中初分预检的结果,因而只有督促烟农将烟叶初分预检真正做实,才能保障收购过程符合要求的一类烟叶能有较高占比。据烟站工作人员介绍:“一类烟叶不需要二次分级,每捆烟叶可以节约10分钟左右,按捆分类控制后,这类情况占收购总量的70%以上。”(烟站评级员访谈资料)也就是说,烟站对收购流程进行优化后,工作效率明显提升的同时,对收购的烟叶质量也有明显的影响。

收购过程的程序化控制,也体现在日益增加的对于技术手段的应用,这甚至成为了烟叶收购环节演化的最突出特点。从2018年开始,当地烟草公司在部分烟站尝试应用自动化控制收购流水线,综合运用现代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自动化控制等信息化手段,配合排号机、定级机、智能打包赋码机等相关设施,实现作业分配智能化与作业流程自动化。这一智能系统可以实现烟叶收购与打包同步进行。烟叶入库后,烟站工作人员对其按照不同等级分别进行打包,然后利用智能打包赋码机扫描写入烟叶各类信息,并打印出二维码识别条固定在烟包指定位置,以确定每包烟叶的唯一溯源信息。只要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就可以看到烟叶品种、烟叶等级、烟农、分级员、质管员、主评级员等信息,追踪其工作情况,在程序上实现可溯源。

“违规”行为与农业组织化秩序的间隙


前面我们看到在烟草农业的组织化实践中烟草公司通过实行合同管理、分级定价以及预约交售等措施使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秩序得以在农产品收购环节完成了构建即嵌入以契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逻辑。然而在这套组织化秩序之外在烟叶的收购过程中仍然可以观察到农户私下“虚报少种”“借卡售烟”和“二道贩子”等现象的广泛存在而这些“违规”行为在烟草农业生产秩序中都被明令禁止。要探究这些现象需要看到农民行为背后的观念世界与行动意义。下文将分析这些行为背后的深层逻辑。

烟农的私下行动策略及其逻辑

1.烟农的私下行为。在烟草种植和交售过程中,烟农有两种“违规行为”,即“虚报少种”和“借卡售烟”。第一种情形是农户在申报种植意愿和签订合同时故意多申报一些,而在实际种植时则减少一部分。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虚报少种”现象并非个案,而是普遍存在,并且是小农户经常用的办法。例如,烟农WHB在2017-2019年签订的合同面积分别为17.3亩、20亩、20亩,但实际种植面积却只有15亩、16亩、17亩。另一位烟农WSY,在2019上报的种植意愿面积为30亩,后来签订合同面积为28亩,但实际上只用23亩种植烟草,剩余的土地种上了粮食作物,“我的合同面积是28亩,今年烟叶质量还不错,(种了)23亩烟,每亩卖了194公斤,完成了交售计划”(烟农WSY访谈资料)。第二种情形与之不同,部分烟农因产量低而不能完成种烟合同中的交售任务,另一部分烟农则因产量高而超出合同规定的收购量,因而农户之间出现了私下“借卡售烟”的行为。例如,烟农WXH在2019年种植170亩,向其他3个烟农借卡才完成售烟。在这种情况下,售烟款项会由烟草公司支付到持卡人账户中,借卡人需与持卡人进行私下结算。如果双方的私人关系不错,借卡人就能获得全部的烟款以及次年春季到账的烟叶生产补贴,但会因此欠下“人情”;而若双方私交一般甚至是经由中间人介绍认识,则持卡人通常会扣取生产补贴作为回报。烟农WXH的借卡来源中,2个是熟人,另一个是其堂兄弟,因而都是靠“面子”“人情”得以实现。

在烟草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秩序之外,烟农们为何会有这些私下行为呢?这要从烟叶收购过程本身来看。虽然烟草公司要求基层烟站按照与烟农签订的合同亩数进行收购,但实际收购时的执行情况却复杂得多。烟站与烟农签订合同时,按照每亩收购145公斤的标准制定计划,在实际收购过程中,却只收购6个等级的优质烟叶。每株烟草可以产20~22片烟叶,在不患病且正常烘烤的情况下,其中15~16片能够达到烟站规定的6个等级的收购要求。但是,烟农每亩产出符合收购要求的烟叶能到200公斤左右,如果按照合同亩数种植,意味着每株烟草中至少有2~3片达到要求的烟叶被抛弃。在收购时,烟站的定级定价经常会导致烟农不满,被烟农称之为“压级压价”。在“压级压价”中,烟站可以从烟农交售的烟叶中获得更多的挑选空间,一部分烟叶则被废弃掉。面对这一情况,“虚报少种”“借卡售烟”等就成了烟农应对烟站“压级收购”的现实策略。笔者调查中发现,金叶庄的烟农普遍认为,按照当地平均技术水平,完成20亩的合同收购量,只需实际种植15亩。而对于种植大户而言,由于在签订合同时会被烟站重点核实面积,因而多出来的烟叶则需要通过“借卡”实现交售。由此看来,这些看似违背规则、游离秩序之外的私下行动,实际上是烟农对农业组织化规则的灵活应对。

2.被默许的违规。这些表面上突破秩序规则的行为,实际上都能被烟站所掌握。一位烟农向笔者展示了他的烟草种植合同以及交售烟叶的入库单据,这些材料显示,所有农户的详细生产信息都被烟站掌握,包括农户的种烟面积,每次交售的等级、数量和金额,甚至包括种植烟草的地块位置等情况。烟站不仅掌握烟农交售烟叶的账面收入情况,也能够估算烟农的真实售烟收入信息。可以发现,实际上,“虚报少种”的行为很容易被烟站发现,“借卡售烟”的行为更是需要得到烟站的默许甚至帮助才有可能真正实施。就连烟站的工作人员也直言,“哪个烟农有‘借卡’,以及借了谁的卡、售了多少烟、卖了多少钱等,我们烟站都掌握得一清二楚”,甚至有时连“借卡”本身都是通过烟站的评级员牵线进行协调的。

那么,为何烟站会默许这种行为长期存在甚至予以支持呢?一方面,小烟农数量庞大,种植面积较小,且并非每年稳定种烟,虽然小农户出于规避风险的“虚报少种”行为被严厉禁止和打击,但实际操作中却难以进行严格的核查纠正;另一方面,烟站需要依靠种烟大户稳定种植面积,就必须灵活适用各项规则以保障种烟大户的整体收益,因而对其私下行为就视而不见甚至暗中相助。

在金叶庄的调查中发现,所有的种烟大户都同烟站保持着非常良好的关系。在一次由烟站召集的种烟动员会上,与会烟农几乎都是种植烟草50亩以上的烟农(仅一户为27亩)。座谈会上,烟站站长向大家介绍了该年度完成种植任务的困难,动员大户带头多种一些,“只要有好地,有好水,栽烟很挣钱的,大家能弄的就多弄点”(C烟站站长),并现场指定两位已经分别上报200亩以上计划的烟农,各自再增领55亩种植任务,两位烟农当场表示有难度,但在稍示推辞之后也答应了。烟站站长不仅在会上向大家坦承自己的困难处境,更在座谈会结束时进一步拉近关系,“待会儿晚上一起吃个饭,喝个酒,交流交流,一年又过去了,老兄老弟们都不容易!”(C烟站站长)显然,为了完成考核目标,烟站站长在动员烟农多种烟时,既运用了利益激励的方式,也运用了“人情”“关系”等方式,以“称兄道弟”的形式拉近与烟农的关系。此外,C烟站站长虽不是本县人,但其自2012年以来一直负责该烟站,同金叶庄的烟农们早已成为“老搭档”,因而,烟站站长基本掌握这些烟农的潜在发展能力,比如能流转到多少适宜种烟的土地、资金是否充裕等。可以发现,虽然烟草农业是一种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业生产过程,但其中并非由组织化的制度逻辑主导全部行为,恰恰相反,在这些制度之外的行为中,则是“人情”“关系”等社会文化逻辑在深层次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农业特征、乡村社会与张力的弥合

1.组织化秩序的内在张力。在前述的烟农私下行为基础上还形成了一个在烟站收购程序外的场外市场。这一市场中的任何交易都是铤而走险的违法行为但却依然活跃于每一个烟叶收购时期。根据规定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烟站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并按照约定进行收购此外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也就是说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烟农向外地销售烟叶或无证收购烟叶也不允许烟站收购外地烟叶。而“二道贩子”则从外地购进烟叶然后用当地村民的烟卡向烟站销售牟利或从本地收购烟叶再重新分拣后售给烟站。有时候“二道贩子”就是种烟大户的亲戚甚至大户本身。在其形成的场外经营网络中还有一个不与烟站接触的“烟经纪”群体。“烟经纪”本身不从事烟叶的种植、生产而是专门给需要收购烟叶的人员包括“二道贩子”和一些完成收购任务有困难的烟站和烟农进行串联介绍进而从中牟利。

我们看到,在烟草农业这一高度组织化的农业实践中,组织化秩序的内在张力存在于每一个环节,并集中体现在收购环节。对烟农而言,若在平均年景以上,即能正常完成交售任务,在较差年景中,则出现空余交售指标。对烟站而言,若农户交售的烟叶多,则有了“压级压价”的权力,而农户种植意愿不足时,则面临动员农户增加种植面积的压力。可见,合同中签订的等级及收购数量这些数字,有时是烟农要争取的“交售指标”(在烟站则为“收购指标”),有时候却又成为了必须完成的“交售任务”(在烟站则为“收购任务”)。“指标”是一种资源和权力,而“任务”则是压力和责任。两种说法的转换,意味着农业组织化秩序在不同情境下的关系结构。前面讨论的那些“违规”现象,实际上都是在“指标”和“任务”间进行转换。

2.秩序间隙的根源及基础。实际上,农民的私下行为和“二道贩子”的场外市场,都是对于农业生产计划和结果的二次匹配。其根本逻辑在于,农业生产不同于工业生产,即使向初加工环节进行了延伸,也依然由其前置环节的农业逻辑占据主导地位,即无法像工业那样预先确定和准确控制,农业生产的初期计划和最后结果总是在个体和总体层面都难以准确衔接。因而,那些“违规”行为就具有了根本上的现实合理性。一方面,烟站收购烟叶的总体目标是实现“质”与“量”的双重任务,在与烟农的交易中获得主动权,就可以选择优质产品,而总量目标则可以通过默许烟农的私下行为而实现。另一方面,虽然“二道贩子”在明令禁止之列,但当烟站难以完成县级烟草公司分配的指标任务时,“二道贩子”也颇受欢迎。在此过程中,这些“违规”行为并未对烟站完成目标任务产生实质影响,反而弥补了农业组织化中既行制度的天然不足。

农业组织化秩序中“违规”行为赖以存在的人情关系网络,不仅限于农民内部,也延伸到了烟站。一方面,与烟站有着良好私人关系的烟农,不仅可以得到烟站“适度将合同上调”的直接帮助,还能在“借卡”时方便地获取更多的交售指标;与烟站并无私人关系的烟农,则不得不面临烟站收购时“压级压价”的经济权力,其中一部分人则试图以“虚报少种”的方式进行应对。另一方面,“二道贩子”等活跃在烟农和烟站之间、在烟草专卖制度的法律边缘谋营生的人,很多都是源于过去的技术推广员,既拥有过硬的分级技术,也在烟站和当地乡村拥有相对熟络的人脉关系。他们通过烟站获得大量合同并承诺寻找土地组织农民完成计划,实际上则以较低价格收购烟农放弃的烟叶,然后对这些烟叶重新分级后出售到有需要的烟站,并借由长期积累的“人情”和“面子”在烟站卖出满意的价格。这种通过私人关系实现制度外交售的过程,在烟农口中被称之为“人情烟”“面子烟”,并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存在。为卖出好价钱,他们与烟站的验级定级人员事先商定好,在完成烟叶分级后做好标记,例如在验好级别的烟叶上压块砖头,使定级人员知道该部分烟叶属于谁家,从而尽可能定为较高等级。

可以看到,乡村社会的“人情”“面子”等关系资源是农民私下行为得以存在的基础,农业生产的不可控和结果不确定性等自然特征则是农民私下行为能够产生的根源。如果将烟草公司和基层烟站主导的制度规则体系视作烟草农业的组织化秩序,那么显然仅仅依靠这一组织化秩序并不能实现这一农业产业的总体目标。烟农的私下行动以及由乡村“二道贩子”们形成的场外市场,实际上成为了组织化秩序的“润滑剂”。需要强调的是,最新的管理制度删除了关于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调整”的规定,这意味着烟草公司和基层烟站正在通过调整组织化秩序使自身更为灵活,即试图将原先农户私下行为和场外市场的功能吸纳进来。在这个过程中,原先那些处于契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等制度规则之间的“润滑剂”,可能会逐渐被新的形式所替代。

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农产品收购过程探究农业组织化实践的秩序形态以及农民采取何种策略与组织化秩序互动。可以发现在烟草农业中农产品收购是实现农业组织化的关键由烟草公司推动实行的对生产过程进行合同管理、对初加工农产品进行分级定价以及对集中收购过程进行预约控制等措施呈现出农业组织化所蕴含的生产契约化、产品标准化和交易程序化等制度逻辑构成了农业的组织化秩序。但是在这一组织化秩序的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虚报少种”“借卡售烟”以及“场外市场”等农民采取的私下行为与应对策略。这些处于农业组织化秩序间的“违规行为”既是农业产业自然特征所决定的必然结果也是乡村社会关系网络下的合理存在。更重要的是这些行为并非对组织化秩序的简单悖反而是在实际上起到了帮助组织化秩序完成既定产业目标的效果因而长期被基层烟站所“默许”。这意味着在农业的组织化实践中隐含在契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等组织化秩序背后的是农业生产的自然特征和乡村社会的关系网络。农民的私下行为作为农业自然特征和乡村社会关系的共同产物存在于组织化秩序之间“秩序的间隙”。正因为这些“间隙”的存在才使得组织化秩序更加具有韧性并变得可持续农业组织化的目标才真正得以实现。

农业组织化具有复杂的内在逻辑,必须深入农业组织化实践的各个具体环节,分析其中制度秩序的运作过程和社会情境,并将农业产业的独特性和乡村社会的关系性置于其中,才能理解农业组织化的现实,进而理解中国农业转型的症结,从而在农业特征和社会结构的现实基础上推动实现农业组织化的目标。本文所呈现的这幅农业组织化图景,描绘的是烟草农业这一特定产业类型。以烟草农业作为案例的农业社会学研究,不仅仅是对当下农业组织化讨论的补充,同时也是探讨中国农业现代化路径的尝试。其一,烟草农业相对稳定的农业生产目标、专业化的生产服务体系,也是其他农业产业所提出的要求;其二,烟草农业中所具有的相对可靠的收购市场、工农业相结合所带来的高效益,也是其他农业产业所希求实现的目标。因此,研究烟草农业的组织化实践,不仅有助于其本身的现代化发展,对于其他农业产业的现代化实践也能提供借鉴和启发。

此外,并非每一种农业商品的生产组织方式都一样,譬如农作物和牧畜的生产就有着极为明显的差异,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的生产过程也差异极大。在分析农业组织化过程时,我们需要看到制度、技术和规则,分别如何被构建、应用和调适于组织化实践。首先是制度,即在生产中,制度如何被构建和维持,制度组织力的来源与制度的结构如何因应生产系统的特征;其次是技术,即一种作物的生产实践,可能将技术应用在哪些环节并在何种程度上被应用;第三是规则,即农业的组织化如何实现,规则由谁执行并如何在具体情境中发挥作用。制度、技术和规则,三者相互影响,并共同决定农业系统的生产组织形式。更为重要的是,这三者都是在社会文化结构的基础上发挥作用,其与社会的互动过程,尤其是乡村社会的人情关系结构和农民的风险规避及利益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塑造着农业组织化的实践形态



END

编辑:梁爱有

审:魏海涛

复审:陆汉文

来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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