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文 |李冉 刘达培 从“散”到“合”: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农民组织化

文摘   2024-08-12 09:25   湖北  




作者简介

李冉,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刘达培,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如何有效地把农民组织起来以克服个体农民的分散性,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所需面临的一个基础性问题。高度聚合和高度分散都不是农民组织化的最优形态,也可能会抑制个体和集体的主体性。要对农民组织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要发现农民组织起来的现实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把握农民组织起来的限度。研究发现,当前我国乡村社会具有分散性和聚合力相统一的双重优势,它为中国共产党组织农民“何以可能”提供了现实基础,也决定了农民组织化形态的优化方向,要在有限分散基础上对乡村社会进行有限整合




引言


伴随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我们党“三农”工作的重心历史性地转移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上来。面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承载托底增色、固本强基的重要使命。为完成这项使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民族复兴与乡村振兴、中国式现代化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与建设农业强国一体谋划、一体推进,发出了“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的号召。这客观上要求把农民组织起来,以整体形式纳入国家现代化框架中。然而,在现实层面,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客观上面临农村社会的分散状态与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尚不匹配的矛盾。习近平指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处于深刻变化和调整时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虽然错综复杂,但归结起来就是一个‘散’字。……要广泛依靠农民、教育引导农民、组织带动农民,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投身乡村振兴,建设美好家园。”对标乡村全面振兴的目标,我们需要把握当前农民组织化呈现出的新特征和规律,进而为推进乡村社会实现从“散”到“合”的转变提供新的思路。

农民组织化是乡村建设、乡村发展、乡村治理中的一个经典议题,“组织起来”是对农民组织化的形象表达。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学术界对于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具有广泛共识,并从农民组织化的历史传统和国际经验、目标定位、组织基础、制度优势和实现机制、规则供给等维度进行了研究。就农民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和限度而言,亦有相关研究。比如,有学者基于政党—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阐述了乡村再组织化的总体性逻辑,指出新时代乡村再组织化离不开强大的社会基础,但没有专门对这个社会基础作系统考察。也有学者运用理论模型分析了农民组织化参与乡村治理的可能机制和实现路径,并指出“明确农民组织化参与乡村治理的程度和限度”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议题,但同样没有对这个议题展开研究。因此,尽管农民组织化相关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但农民组织化的社会基础与限度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研究。

事实上,乡村社会秩序的分散性与农民组织化是密切相关的。农民组织化的程度或者说整合农民的限度的确定,必然要以对乡村社会分散性的认识为基础。因此,只有深入考察农民组织化形态的历史和现状,才能明确农民组织化形态的优化方向,进而为作为政策话语和理论议题的“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提供更为明确的实践指向。为此,本文将着重对当前农民组织化面临的主要困难、存在的社会基础和需要考虑的限度问题加以探讨,以期丰富农民组织化相关研究

农民组织起来为何困难


1943年,毛泽东在题为《组织起来》一文中,提出了“把群众力量组织起来”的方针。回望历史,我们党有过多次把农民组织起来的成功经验,如通过组织和动员农民,将“一盘散沙”的乡土社会整合为一个高度组织化的政治社会;又如通过自上而下的领导体制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以注入强大外力的方式带动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把群众组织起来的成功经验,虽然在逻辑上稍有差异,但都为我们党再次把农民组织起来提供了历史自信、制度基础、文化传统和宝贵经验。在农民组织起来所依赖的资源要素中,随着传统因素、行政因素的减弱和市场因素的增强,农民组织化的形式趋于多元化。如何将这些不同的资源要素和组织形式有机地整合到党的领导之下,是新形势下把农民组织起来可能面临的挑战。从要素结构来看,农民组织起来面临主体、客体、载体、环境四个方面的困难。

从主体来看,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动员农民的动力仍有不足,农民组织化面临“谁来组织”的问题。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民组织化的主导者和引领者,理应在乡村治理、乡村建设和乡村发展中发挥组织动员农民的主体作用。但事实上,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行为深受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影响。农业税费改革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一个历史转折点。它将农民从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负中彻底解放出来,并且以国家“资源下乡”的方式反哺农村,改变了国家与农民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此同时,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历史性转变也给基层治理带来了一个意外的结果,那就是:与资源一并下乡的国家规范、国家权力(使用资源的标准、规范和程序以及相应的检查和监督)未能与自下而上的农民参与相结合,客观上造成了基层政权之于乡村社会的悬浮状态和农民之于乡村治理的客体化,进而使得公共资源的使用由于脱离农民的需求偏好和村社的共同意志而效率相对低下。在新时代脱贫攻坚中,党中央改变了粗放扶贫的资源下乡方式,在实施“军令状”式责任制、超常规手段的同时突出强调扶贫脱贫的“精准性”,使得准确了解扶贫对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偏好本身成为治贫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条件,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了基层政权从“悬浮”到“下沉”的转变。但是,在脱贫攻坚胜利完成、“三农”工作进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以后,如何改进资源下乡方式、进而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的动力,仍然是农民组织化所需面临的首要问题。

从客体来看,农民利益和需要日益分化,农民组织化面临“组织谁”的问题。共同的利益和需要是农民愿意组织起来的内在动力。在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大规模流动以前,以村社集体为基本单位的乡村社会在生产、生活和治理方面同属一个共同体,拥有较多共同利益和需要,把农民组织起来也就具有稳定的社会基础。如今,处于城镇化大趋势之下的村社共同体相对松散,农民的利益和需要正在日益分化。作为半城半乡的“两栖”社会成员,外出务工农民与村集体有着十分微妙的关系。由于主要收入来源和一部分社会关系已经脱离农业农村,因此其利益关系不再像完全的熟人社会那样受到诸多限制,他们对于村集体活动的预期和依赖程度大大降低。在配合和参与村集体公共事务方面,他们可进可退,经常处于主动地位。但是,外出务工农民在名义上以及在一定程度的事实上仍然是村集体成员。在现行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村集体想要变革农业经营方式或者发展村集体经济,抑或开展乡村治理,需把外出务工农民与在村农民同等对待。因大规模人口流动带来的农民利益和需要的分化,常常成为把农民组织起来共同发展的阻碍因素。

从载体来看,农村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农民组织化面临“如何组织起来”的问题。农民组织化离不开将农民利益和需要连接起来的有效载体。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在人民公社时期实现对农民的高度整合,根本原因就在于建立了由党组织领导的“政社合一、党政合一、政经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并通过这个载体将各种资源整合起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以后,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基础上的组织载体不复存在,绝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握有可供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这使得集体经济组织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局面迟迟难以形成。此外,如前文所述,现有的国家资源下乡时主要通过各个部委进行转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完全成为对接国家资源的有效载体。山东烟台衣家村党支部书记衣元良形象地将自己称为“喇叭书记”:“我就是个喇叭书记,除了在大喇叭上吼两嗓子,没有任何资源。”“喇叭书记”的自嘲,反映出普通农村的窘境——因为缺少有效的载体,农民组织起来殊为困难。

从环境来看,在统分上的思想认识分歧较大,农民组织化面临“要不要组织起来”的问题。“三农”问题作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对象,易受到宏观环境的深刻影响。在农民组织化议题上,社会各界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主张把农民组织起来的认为,分散的小农与市场对接成本高所表现出的小农与资本的关系紧张,以及分散的小农与国家之间的交易成本高所表现出的农民与国家的关系紧张,是中国“三农”问题的实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亟待重构乡村社会秩序。不支持把农民组织起来的认为,尊重和发挥农民个体积极性是农村改革得以成功的关键,通过发展集体经济把农民组织起来的做法存在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比如,有学者担忧集体产权不清晰,有村干部害怕集体创业失败的责任,有农民担心村干部在领办集体经济过程中的贪腐问题。可能更为现实的问题是,这些认识分歧实际上成为一种固化的关于发展道路的意识形态之争和与之相应的利益之争,以致使得完整的真相可能常常被现实的迷雾所遮蔽。

总之,新形势下农民组织化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在新形势下探讨农民组织化问题,既不能套用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农民组织化模式,也不能忽略它对当今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和秩序的影响和为农民的再组织化提供的宝贵资源。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考察当前的乡村社会结构和秩序,重新审视再次把农民组织起来的社会基础。

农民组织起来的社会基础


在中外学术思想史上,人们常用“散”字来刻画农民形象。比如,亚当·斯密基于农民生活方式的特点指出农民“一向就缺乏组合的精神”,马克思基于农民生产方式的特性把农民比喻为“一袋马铃薯”,曹锦清根据农民的社会心理习惯将中国农民的特点总结为“善分而不善合”,等等。这些基于特定时空条件对农民形象的经典论断,因为时代变迁与发展,已经并不完全符合当下中国农民和中国乡村社会的真实状况。但是,迄今尚缺乏相关研究对我国农民形象和乡村社会秩序特性的经典理论概括。如此一来,如果继续把关于农民分散性的经典论断当成农村社会的固有属性,就可能对农民组织化的现实基础产生误判,并对把农民组织起来的可行性可能没有信心。

事实上,人们对农民的印象并不是与生俱来、一成不变的。个体之间、个体与集体、农民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模式所构成的乡村社会秩序,也会因时空条件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这是因为,乡村社会秩序通常是由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整合和乡村社会的自我整合所共同构筑起来的,即使国家政权在一定时期内弱化了对乡村社会的整合,乡村社会依然发挥着自我整合功能。而且,历史上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整合传统仍然深刻影响着中国乡村社会秩序,农民的分散化程度也总是保持在一定限度内。因此,简单地用“分散性”来描述我国农民印象和乡村社会秩序的基本特征是不够准确和全面的。

为此,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乡村社会秩序的分散性进行重新概括,并从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散态”中发现和利用把农民组织起来的有利因素,坚定把农民组织起来的信心,主动促成乡村社会秩序从“散”到“合”的转变。

有限分散,是我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为对我国乡村社会秩序基本特征的概括,有限分散指的是介于分散和聚合之间的状态。相对于城市空间而言,乡村人口分布、生产经营活动等密度要小得多,这是可以直观的表象。同时,这种分散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孤立与隔膜,而是可以联结的。一旦有合适的载体,乡村社会可以迅速地整合起来。换句话说,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秩序具有分散性与聚合力有机统一的内在属性。

首先,有限分散以分散性为显性特征,在价值维度上呈现出两面性。分散性是我国乡村社会的显性特征。这种分散性特征,主要是由乡村社会的自然条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生活方式、文化传统和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农耕生产作为乡村聚落产生和存续的基础,内在地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资源配置作为前提条件。中国幅员辽阔,但地形地貌复杂多样,除少数平原以外,大部分地区以高原、山地和丘陵为主。如此地理条件使得多数农村土地细碎而分散,农村房屋可能不宜过度集中。人们在选择和适应环境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本土文化传统和社会结构。这种相对分散的乡村社会秩序,对于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循环利用资源、预防疾病传播等都颇有益处。从顺应自然规律和方便农民生产生活角度而言,乡村社会保持一定程度的分散性亦可能具有天然合理性和历史传承性。

以社会化大生产为主要标志的现代化进程,客观上要求各种资源要素在空间上相对集中使用,乡村社会的分散状态与现代化目标不甚匹配。比如,农村土地和农业经营方式过于分散,农业产业化水平有待提升;乡土社会的血缘性和地缘性减弱,农民组织化程度低、集体意识弱;个别村庄“形虽在,神已散”,传统道德规范、公序良俗失序;部分农村基层党组织涣散,没有发挥好把农民组织起来的应有职责;支农项目和涉农资金碎片化投入依然存在,没有为组织化的农民集体统筹使用;等等。从这个角度来讲,分散的乡村社会可能是现代化“改造”的对象。

第二,分散性背后蕴藏的聚合力是有限分散的潜在特质,在空间维度上呈现出层次性。同样是对分散性的描述,“有限分散”可以有效区分中国乡村社会秩序和西方国家乡村社会秩序的内在差别。这种差别主要体现为乡村社会内部是否具有较强的凝聚、合作和互助能力。在马克思看来,法国小农彼此间并没有复杂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由于交通不便和农民贫困,这种隔离状态更为强化。与此类似,“美国的乡下大多是一户人家自成一个单位,很少屋檐相接的邻舍”。费孝通认为,正是这样就保持了美国农民个体负责、独来独往的精神。欧美农民的分散性以户为单位,彼此之间呈现出一种近乎原子化的状态。

相较于西方国家的乡村社会,中国乡村社会较大程度上依然属于梁漱溟所说的“伦理本位的社会”,由联系紧密的社会关系生发的情和义深刻地影响着乡村社会秩序。联系紧密、重视情义的乡村社会是一种没有具体目的而结合起来的“有机的团结”,具有“形散而神不散”的特征。“形”指的是乡村社会的外在形态,“神”指的是乡村社会的内在关联。这种有机性质的内生秩序很难被外在于乡村社会的人所了解,也很难用固化的现代标准去衡量和改造,但它却是一种客观存在。然而,乡村社会内部有机团结的程度,往往会随着交往范围的扩大和交往程度的减弱而弱化。换句话说,乡村社会的分散性和聚合力具有层次性。

第三,分散与聚合具有内在统一性,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换。之所以说乡村社会聚合力是潜在的,是因为这种聚合力难以显现。但当具备一定条件时,乡村社会则可以迅速整合起来。此处的条件主要有:一是有效的载体,通常是关系农民利益的公共事务,包括公共事业建设、公共资源分配、公共事件应对等。二是主动组织动员农民的领导力量,这个职责主要由农村基层党组织承担。这也就是为什么贵州塘约以及山东烟台等地一些曾经分散的村庄能够在较短时间内组织起来的可能原因。反过来,如果组织力量没有主动作为,或者缺少有效整合载体,乡村社会秩序主要呈现为显性的分散状态。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还有不少地方的农村仍然处于较为分散的状态。可见,农民组织化的关键在于“有没有把农民组织起来”而不是“能不能把农民组织起来”。

不可否认,受到现代化浪潮的冲击,我国农民分散的限度在不断增强。中国乡村社会正在由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农民(工)之间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之间的关系明显疏远,乡村社会凝聚力有所弱化。但即便如此,由长期的地缘关系、血缘关系、生产生活关系所建立起来的社会联系依然强劲,并经常通过留守农村的家庭成员和村内人情往来得以维系。因此,乡村社会有限分散的性质并没有完全改变。

总之,乡村社会分散性虽有局限却也有优势,分散性的背后蕴藏着强大的聚合力,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可以相互转换。这是我国乡村社会秩序的基本特征,也是促进乡村社会从“散”到“合”转变的现实基础。理解我国乡村社会秩序有限分散的基本特征,有助于人们以本地人视角认识乡村社会,从而得出符合乡村社会实际的正确认识,这对于加快构建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和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农民组织起来的限度考量


有限分散的乡村社会,既为中国共产党把农民组织起来提供了现实基础,也影响了农民组织化形态的优化方向——在有限分散的基础上对乡村社会进行有限整合,在提升乡村社会聚合力的同时适度保持乡村社会的分散性。

有限整合的单位

中国乡村社会既具有“差序”特征,也同样具有层次特性。从村民小组、建制村、乡镇到县域,不同层级间农民的分散程度和聚合潜力存在明显差异。有限整合范围或单位的确定,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联系的观点,根据一个地方的社会关系、历史传统、行政区划等因素划分梯度。

第一,有限整合要把村民小组或建制村作为基本单元。

村民小组是基于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而组成的乡村生活共同体,也是当下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单元。由历史传统、人情往来、公共事务塑造起来的村民小组具有相当强大的聚合力,这种聚合力强大到很多时候不需要依靠正式制度就能够把农民组织起来。当然,一旦跨出村民小组的熟人关系圈子,这种聚合力就可能大为减弱甚至不复存在。建制村是仅次于村民小组的半熟人社会,超出了大多数农民日常交往的空间范围,是相对松散的乡村生活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形成和维系,一方面是成员间同处于一个行政管理单位,另一方面是成员间因为亲缘、地缘和业缘存在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在建制村内部,村干部和农民、农民与农民间呈现为一种半熟人社会关系。相较于村民小组内部的熟人社会,建制村的聚合力明显减弱;而相较于陌生人社会,建制村内部又可以形成一定的聚合力。根据乡村社会内部的聚合力强度,乡村振兴应当把村民小组作为有限整合的基点。如果村民小组不能够满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所必需的规模,则可将有限整合的基点拓展为建制村。

第二,有限整合单位可从村民小组或建制村拓展至县域。

把有限整合的单位从村社拓展到县域,是由县级行政单位的功能和乡土社会格局的演变所决定的。县是中国历史上基础的行政机构和比较稳定的行政区,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具有完整行政功能的基层机构。同时,县城积聚了人们所需要的基础教育、医疗资源等公共服务,具有同时满足行政管理需求和农民进城需求的双重功能。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民在职业和空间上的分化不断加剧,村社内部成员的活动范围和交往范围在空间上大为拓展。大部分中青年农民和农民工在大中城市可能留不下,而又不愿留在农村或返回农村,使得县城成为定居生活的首要选择。为适应此种需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基于农民的需求和宏观政策的支持,县城有望成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支点。随着人口在县城的积聚,中国乡土社会的原有格局将普遍性地由村社向县域拓展,进城农民与在村农民的交往互动将成为常态。在此情况下,有限整合的单位也有必要由村社拓展至县域,在县域范围内统筹规划人口、土地、产业等资源要素。

第三,有限整合要注重把握村民小组、建制村、乡镇、县域之间的层次性。

在学术研究和国家政策把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目光聚焦到县域的同时,应当避免以县城发展替代县域发展的简单倾向。推动县域城镇化发展是为了适应农民进城的需要,而不是为了推着甚至“逼着”农民进城。习近平强调:“我们应该通过振兴乡村,开启城乡融合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如以城乡融合发展之名行城镇化之实,就明显违背了中央要求。因此,即便是以县域为单位的有限整合,也需要区分整合的层次性。村社始终是有限整合的重要基点,乡镇是有限整合的中间环节,县域是有限整合的统筹单位。在县域统筹的基础上,要根据各地的历史传统、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按照积聚提升、融入城镇、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的思路,分类推进乡村振兴”。

有限整合的载体

把农民组织起来的关键在于发现和确定基于农民共同利益形成的公共事务平台或载体,进而重建基于村社集体的利益关联机制。在农民利益和需要日益分化的时代背景下,这个平台或载体所整合的内容并不是越多越好,整合的程度也不是越高越好。那么,如何去发现和确定有限整合的载体呢?地方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参考。

第一,从农民需要中寻找。

由于村集体“统”的功能有所缺失,农村留下了不少公共事务治理难题。一些地方寻找整合载体,正是从发现和解决农民“急难愁盼”问题入手的。比如山东烟台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时,衣家村、东院头村的改变都是从老百姓最关心的环境卫生、清理河道、修路架桥等事务开始,继而为重建集体经济打下群众基础。从群众关心的身边事做起,既解决了群众的实际需要,也增强了党组织的号召力和凝聚力,这个过程很好地起到了整合农民的作用,可谓“收拾人心”。

第二,从村社内部资源中寻找。

一个拥有较好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村社更容易找到整合农民的载体,因为公共资源潜在的物质利益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如果村社集体能够把这些资源整合和利用起来,往往就能够带领农民走上共同发展的道路。农村改革中坚持走集体经济发展道路的很多村庄,比如四川彭州的宝山村,正是充分利用了村社内部的资源条件。

第三,从村社外部资源中寻找。

外部资源通常有三种来源:一是来源于政府的发展项目。如果发展项目鼓励农民参与其中并发挥主体性作用的话,便可以成为可供选择的整合载体。比如,有的修路项目实行的是以“政府拨款+农民自筹部分资金”的模式。为了争取到这个项目,村社集体往往需要农民的支持和配合,这就可以把农民整合起来并持续谋划村庄发展。二是来源于社会组织的指导和协作。对于一些想要把农民组织起来共谋发展但缺乏管理和技术的地方来说,一些专门从事乡村建设服务的社会组织为其提供了外部资源。比如,李昌平发起成立的中国乡建院,就是在各地党政领导支持下协助开展村社内置金融合作社建设的组织。三是来源于企业投资。在资本下乡背景下,如果村社集体能够把农民整合起来共同利用资本,而不是让企业资本支配个体农民,那么企业资本同样可以成为整合农民的载体。

第四,从偶然机遇中寻找。

有一些村庄善于抓住机遇,借助偶然事件实现对农民的整合。比如贵州塘约村就是在经历洪灾之后,借助重建的机会有意识地把农民整合起来,开辟出一条走向共同富裕的“塘约之路”。

总之,如何发现和确定有限整合的载体是一个实践问题。促进农民组织化形态由有限分散向有限整合转变,需要不断地开展实践探索并注重从理论上总结提升。

有限整合的最优形态

如前所述,把农民组织起来面临的困难具有综合性,破解这些难题需要综合手段。在农民组织化诸形态中,适合承载的当数党组织领办的农民综合合作社。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具有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可以通过其领导下的政治体制整合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这种优势是其他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其在维护农民利益的同时可以有效规避政治风险。与党组织领办农民综合合作社类似,日本“综合农协”存在一个重要缺陷,就是全国范围内的“农协”形成了利益联盟,以至于经常被当作绑架政治的筹码。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由村级党组织领办农民综合合作社,因村级党组织本身受到上级党组织领导,此种组织化形态可以有效规避政治风险。因此,党组织领办农民综合合作社,有望成为有限整合的最优组织形态。

作为一个具有综合性功能的农民合作组织,党组织领办农民综合合作社要从两个方面考量整合的限度。一方面是提升乡村社会的聚合力。具体体现在:一是整合乡村社会内部资源,把农民组织起来开展乡村社会治理;二是以农民组织化方式对接国家资源,由农民综合合作社自主统筹使用国家下拨的财政资金和其他涉农资源;三是以农民组织化方式对接农业部门的上、下游行业,由农民综合合作社为集体成员统一组织或提供农业产业化服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另一方面是适度保持乡村社会的分散性。党组织领办的农民综合合作社与人民公社的区别在于,尊重农民家庭拥有独立承包、经营、流转土地和独立生活的自主权。党组织领办的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功能,本质上只是通过加强党组织“统”的功能来发挥农民集体的主体性,而农民个体的主体性依然可以得到尊重和保障。

党组织领办农民综合合作社要充分发挥整合功能,还需要一系列制度保障。比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党组织领办农民综合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并从法律法规层面赋予这个组织体系整合涉农资源的权力。比如,建立党组织领办农民综合合作社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增强党组织干事创业的动力以及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总之,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把农民组织起来,绝不是仅仅把农民组织起来,同时还要把全党全社会力量组织动员起来,与组织起来的农民形成共同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历史合力。

结语


长期以来,一些人对农民组织化的印象依然停留在过去的认知,未充分认识农民组织起来的实际需要和社会基础。中国乡村社会不同于欧美国家乡村社会的原子化、绝对化分散状态,是一种兼具分散性和聚合力的有限分散,这是实现农民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既不是回到重集体主体性而轻个体主体性的高度整合状态,也不是维持重个体主体性而轻集体主体性的高度分散状态,而是立足有限分散的乡村社会秩序,对乡村社会实行兼顾个体主体性和集体主体性的有限整合。这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特定的公共事务平台把农民组织起来,促进乡村人口、土地、资本等要素相对集中,以农民组织化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本文用“有限分散”对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秩序进行理论概括,并提出在有限分散基础上对乡村社会进行有限整合。需要说明的是,有限整合和有限分散只是一种可能的解释框架。这种限度如何把握,需要长期的实践探索和总结。搭建有限整合的平台需要哪些基础和条件以及既有的基础和条件如何,则需要在不同地区的农村开展试点和进行广泛社会调研。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有限整合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有待在理论与实践互动中继续深化研究



END

编辑:梁爱有

审:魏海涛

复审:陆汉文

来源:《求索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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