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文 | 李娜 刘海宁 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空间规划与治理的融合路径

文摘   2024-12-10 22:57   湖北  




作者简介

李娜,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刘海宁,瑞典查尔姆斯理工大学软件工程学院硕士

乡村公共空间是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乡村人居环境和谐、空间公平正义以及社会关系凝聚有着重要的意义。乡村公共空间治理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从“空间—社会”互嵌视角出发,解析乡村公共空间内涵,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界定乡村公共空间的类型和范畴。基于对乡村空间规划与治理的现实逻辑分析,从公共空间治理缺失视角总结双轨制乡村空间治理呈现的治理边界扩大、治理权责模糊及治理功能弱化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以公共空间为接点,回应乡村空间规划与治理融合的现实需求,并探索乡村公共空间管控与建设、公共空间治理共同体构建以及公共空间治理功能再造的实施路径,为实现乡村空间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问题提出与研究梳理


在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新征程上,空间治理面临着抽象空间理论与中国语境下具体空间实践互构的现代化要求。空间治理理论源自空间科学的治理转向和社会科学的空间转向,在国土空间治理体系构建背景下,空间治理以实体空间为基础,以空间规划与治理融合为手段。乡村空间作为国土空间治理体系的终端,创新乡村空间治理理念,在保障空间治理有效实施的基础上推动以空间治理激活乡村综合治理,是乡村空间治理现代化的迫切需求。目前,空间治理研究在宏观层面主要集中于江河流域、城市群、新城新区、特大型城市空间等领域,是宏观的政策和制度设计与空间布局的整合;微观层面则主要集中于城市街头空间、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等城市内部空间治理,表现为社会治理在城市特定区域的作用。对于乡村这一不同于城市的聚居空间,其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学界主要是在空间科学和乡村治理研究两个话语体系进行。一是乡村空间规划的治理转型,突出空间的资源属性,以及规划实施中的治理协同。从“人—地—产”关系视角提出以乡村规划为乡村空间治理的基本准则和政策,立足村域资源禀赋和发展转型,构建“规划统筹—行动协同—政策合力”的乡村空间治理系统路径。在物质空间规划基础上,以土地产权关系与规划体系的衔接来构建多元主体公平参与和协商的机制,将地方性知识与空间组织治理结合以破解山区碎片化治理困境。二是乡村治理的空间转型,空间不再只是治理的对象,而是治理的要素和手段。从空间的社会属性出发,强调通过关系重构、空间重塑和文化转向建构乡村空间治理作用机制,并针对乡村空间生产中的问题,提出面向多元价值、村民主体和生活主导的乡村空间治理。已有研究均意识到空间与治理融合的必要性,提出共同缔造、公众参与、乡土公共性重建、乡村建设主体性重构等理念,以乡村社会内生秩序促进乡村规划的实施,或是以再造乡村空间来提升治理效能。但研究仍然受限于空间科学或治理研究的单一视角,并没有基于乡村空间系统性地提出乡村空间规划与治理融合路径。

快速现代化进程中,乡村人居环境的剧变很大程度反映在公共空间上,如乡村公共活动场所萎缩、公共资源被侵占、公共环境污染、公共设施供给不足以及乡村空间的公共性衰退等。在国土空间治理体系构建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背景下,乡村公共空间覆盖了乡村生产、生态、生活空间的大部分范围,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对象,也是乡村振兴各项举措实施的重要场域。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对形成高质量、可持续、绿色发展、公平正义、共治共享的空间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学界对于乡村公共空间研究主要集中于空间功能、类型、变迁、重构以及营造等方面,其中社会科学领域突出公共空间的社会性,空间科学领域则侧重于公共空间的空间性。江苏省邳州市在党的十九大后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动乡村公共空间治理以发展村集体经济,因成效显著而引起学界广泛关注,基于空间治理理论视角的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研究开始兴起。颜德如结合案例指出,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的本质是回归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包容性,其内在机制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包括基于内生社会关系的权威机制、契约机制和动员机制。公共空间治理有助于重构乡村发展的自主性。魏璐瑶通过剖析乡村公共空间中出现的问题和治理需求,构建基于“需求-统筹-组织”的综合治理体系,并提出激活要素转型、明确权属主体职责和夯实制度保障的实施路径。在此基础上,学者从公共生活、公共场所精神再造等方面,借助物质空间和社会空间的融合,深入探究乡村公共空间活力提升的内在机制。既有研究表明,乡村公共空间治理有助于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公共空间不仅是地域文化和情感的载体,其建设过程也为乡村治理提供平台,公共空间超越物质性而呈现治理空间的特性。本文在现有研究基础上,从乡村空间的“空间—社会”系统性视角,综合乡村公共空间的实体性、公共性和权属性,重新解析乡村公共空间内涵。基于对乡村空间规划与治理的现实困境分析,研究提出以乡村公共空间治理为接点,来实现空间规划与治理的融合,并探索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实施路径。

乡村公共空间的理论框架与解析


“空间—社会”互嵌的乡村空间系统解析

乡村空间是我国宏观空间体系的终端,需处理空间与人的关系,涉及政府、资本和社会等多元主体的利益博弈。因此,有必要构建空间与社会互嵌的治理模式,将物质空间的建设与社会治理结合起来。英国乡村地理学者Halfacree基于空间生产理论提出乡村空间系统模型,将乡村空间划分为相互之间联系紧密的三个部分:乡村地方性、乡村的表征、乡村日常生活。乡村地方性即当前乡村物质空间环境所呈现的状态,是与城市空间相对的一种景观状态,也是各种乡村生产、生活实践发生的物理场所。乡村表征则是对应空间生产理论的乡村空间建设实践,包括以政府、资本、农户等不同主体所主导的空间建设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生产主体的空间意向。乡村的日常生活是指基于乡村使用者的空间表达,强调空间应与使用者日常生活体验和实践相结合,因此空间是可以塑造社会秩序的。空间规划即基于主观头脑构想的自上而下的空间实践,旨在通过规划和管控打造与乡村地方性相契合的意向空间。而意向空间能否与主体的空间行为相契合,是空间规划有效实施的关键。空间的有序和可持续生产需要满足主体的日常生活需求,或者说所生产的空间能够形塑新的社会关系和活动。乡村空间系统模型将乡村空间与乡村社会整合,动态呈现了从物质空间改造到社会关系再生产的整个过程(图1)。

 

基于乡村空间系统模型,乡村空间治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物质空间治理、空间主体行为治理以及社会空间再生产的治理。首先,乡村空间治理作为国土空间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物质空间规划与管控为基础,通过空间规划层级传导机制实现空间资源的有效管控和合理分配。其次,乡村空间治理强调构建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空间生产模式,以对空间主体行为的约束和引导来保障空间利益分配的公平正义。此外,基于乡村空间公共性生产,重塑乡村空间治理功能,以空间再造完善社会治理。因此,乡村空间治理是以乡村空间为治理对象,通过空间规划与乡村治理融合,对空间主体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以乡村物质空间治理来促进社会治理,最终实现乡村人居环境和谐、空间分配正义、乡村社会有序。乡村空间主体行为治理和乡村空间社会再生产治理为乡村空间的治理协同和空间嵌入提供支持,与此同时多元主体互动与协商也有助于实现空间资源分配的公平和正义,进而影响乡村社会空间秩序,化解社会空间再生产治理过程中的矛盾。

治理视角下乡村公共空间内涵分析

从治理视角来看,公共空间是指以物质性为基础的公共利益或公共性空间。公共利益是指与公众有关的、为全社会主体所共有的整体利益,公共性则是一种能够为公众服务并带来福祉的性质。地方政府治理视角下的空间是以物质空间为基础,以公共利益和政府事权为指向,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需要控制和引导的复杂系统空间。政府主导的空间治理应当以影响公共利益、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行为为治理边界,而公共空间治理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整体稳定与发展。因此,地方政府空间治理范围应当以公共空间为界限,一方面为了公益事业发展而侵占私人空间时,对私人利益进行补偿;另一方面当私人空间侵占公共空间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管控。

乡村公共空间具有物质性和公共性,这在学界基本已达成共识,但不同学科对其具体范畴的界定有所差异。曹海林将乡村公共空间界定为制度空间(制度化的组织和活动形式)和实体空间(村民公共活动的载体),是乡村居民可以自由进入且可以自由交流的公共场所。地理学的文化转向将乡村公共空间从物质空间功能拓展到乡村社会建构层面,提出乡村公共空间应包含公共场所和公共性组织活动两方面内容。结合国外经验,德国的乡村国土空间利用是从乡村公共资源治理角度出发,以乡村基础建设为主。日本的“造村运动”则是依托乡村公共资源,以突出资源禀赋、多样化设计公共空间和坚持环境共生等为基本原则,进而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此外,美国的“棕色地块治理”等公共空间治理经验,以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为主导,将利益相关者纳入治理体系中。在中国,江苏省邳州市开展了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实践,通过“明晰公共资源产权、推动公共空间形态重构,将村庄、集镇、农田、道路、水体全部纳入治理范围,整合盘活农村闲置低效资源资产和流失的公共资源,以公共空间治理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和乡村振兴发展”。在国土空间治理体系构建和自然资源全域统筹治理背景下,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实践研究丰富了乡村公共空间内涵。

基于空间治理理论,乡村公共空间依然强调空间实体性,结合公共空间公共性和权属性,从村庄内自发的或有组织的公共活动场所延伸到公共资源、资产和公共环境范畴。从土地资源所有权来看,乡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均为公共空间,但从使用权层面来看,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属于私人空间。从空间的功能属性来看,乡村空间有生产、生活、生态复合功能(“三生”空间系统),公共空间作为村落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系统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特性,以及作为公共活动的空间载体特性。因此,乡村公共空间作为地方政府空间治理边界,指农户具有私人使用权属之外的地域,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资源、资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乡村范围内具有明显公共性的私人空间也纳入研究范畴,即生态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私人空间中的公共交流空间。

国土空间规划层面的乡村公共空间类型划分

纵观乡村空间规划变迁历程,乡村空间治理混乱的主要原因在于空间类规划难以落实到具体的乡村空间。物质空间、社会空间与权属空间在乡村层面呈现出分散、复合、交叉的特征,乡村空间规划与治理缺乏有效实施的抓手。基于乡村公共空间的多重内涵,在国土空间规划层面对乡村公共空间进行类型划分,有助于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的图示化和技术化。

首先,依据国土空间用途分类体系和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规划全域范围内的公共空间进行界定,将农村住宅用地空间划分为非公共空间。乡村公共空间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用地、基本农田用地、其他除农户宅基地及其附着物等私人权属以外的用地,如四类集体资源用地、村庄内部公共设施、开敞空间、农业配套设施,以及部分生态游憩、农业休闲、商业服务设施用地等。其次,结合乡村公共空间公共性和权属性,在国土空间规划层面将其细分为公共资源、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等三类。公共资源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民私人具有使用权属之外的地域(宅基地、承包地和自留地以外的资源),包括基本农田和生态林地以及其他具有生态价值的承包地等显著公共性的区域。因此乡村公共资源主要指山、水、林、田、湖、海、草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生态空间和生产空间,其中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内区域全覆盖,包括村集体预留建设用地(四旁四荒、集体闲置地)以及部分属于集体资源的一般性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公共设施为农村满足村民日常生产、生活需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道路、管道等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及其附属设施,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旅游配套设施,在村庄范围内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公共场所则指向为村民提供交流、休闲、劳作、娱乐等公共活动的空间,也包括私人空间中满足可达性和公共性的空间,主要包括村庄内入口空间、公共集会场地、公共休闲场所以及私人空间中的公共交流场所,如小商店、茶馆、宅间庭院等。公共资源、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与“三生”空间并不是一一对应,存在完全覆盖、部分包括以及完全不属于等情况,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界定。

乡村空间规划与治理的现实逻辑及其困境


现实逻辑:乡村空间规划与乡村治理

乡村空间作为国土空间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乡村空间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关键。诸多政策最终都需要在乡村空间予以实施,地方政府在回应上级政策话语的过程中存在两种逻辑,即以空间规划和乡村治理为主导的双轨制空间治理模式。在国土空间治理体系构建和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空间规划构建自上而下空间层级传导体系,并通过空间管控和建设引导对乡村地域全要素进行组织和安排。乡村治理依托科层体制,通过项目制供给并结合常规治理和运动式治理,以公共设施供给和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实现人居环境提升。在地方政府实践乡村空间治理过程中,两种逻辑方式同时推进,二者均以物质空间为对象,政府为多元主体的主轴,且有着共同的治理目标,即以空间治理激活乡村综合治理。

一方面,治理是乡村规划实施的保障,为规划提供治理协同。乡村规划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手段,政府统筹主导规划编制以获取项目支撑。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决策,并在规划审批后作为政府各部门建设项目实施的行动指南。因此,乡村规划体系的传导需要部门间的治理协同,规划事权分级和指标的传导通过压力型体制在条块间实现细化和对接。乡村规划是对乡村空间全要素的管控与引导,涉及多元利益主体间的资源分配,需要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来保障规划的实施。与此同时,乡村规划面对的是复杂的、不规则的乡村社会,构建契合乡村社会内生秩序、社会组织关系的乡村治理模式和组织机制,将有助于规划在村庄的落地。另一方面,乡村规划是治理实施的依据,为治理提供技术支持。一是乡村规划为各类乡村建设项目提供空间技术统筹与时序协调支持,通过规划协调整合多个子工程,确保项目建设科学、有序地展开;二是乡村规划为乡村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标准,包括技术要点、指导意见和地方管理条例、规章等,也为乡村治理提供执法依据。治理主导的公共品供给和环境整治本身即空间规划的重要内容,空间规划作为政府行政行为,各部门既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相对人。作为建设项目主体,各部门主导的各项设施建设用地布局亦需要遵循法定规划,同时针对各类违法建设和环境破坏行为,各部门需要以规划为依据进行综合治理。

因此,乡村规划与乡村治理应当相互协调,助力乡村环境建设,并实现以乡村空间治理带动社会综合治理的目标。但是实践中双轨制的乡村空间治理与国土空间治理体系构建不一致,其治理目标也发生了偏移。物质环境的提升是看得见的效果,因而成为治理实践的重点。乡村规划与乡村治理非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契合点,反而各行其是。规划只是作为一个政策供给却没有得到有效实施,而治理也仍然就事论事地完成自上而下的任务,没有以规划作为指导,两种逻辑下的乡村空间治理并没有更好地指导乡村建设。一方面,无论是县域层面还是进入村庄后,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乡村规划均需要治理协同以保障规划的实施。但是,在实践中规划缺少治理协同往往导致规划行动迟滞,面对不规则的村庄社会,规划因过于技术化而遭遇形式化。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压力型体制将项目和治理任务向下传导,采取自上而下行政动员和运动式治理方式来保障项目的实施。然而政府主导的乡村治理的空间逻辑整体上呈现任务重叠、碎片化、多条线的特征,治理缺少空间嵌入,导致空间和时序混乱,多部门参与的项目制因竞争性而陷入集体行动困境。

现实困境: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缺失

地方政府空间规划和乡村治理的逻辑在乡村空间问题上各有所长,前者作为基于空间科学的理性工具,能够统筹空间发展,但由于缺乏支持其实施的体制机制,规划实施效率低;后者有利于完成自上而下的治理任务,但科学系统性和前瞻性不足,治理脱嵌于空间。空间治理理论的核心在于空间与治理融合,结合乡村公共空间的理论架构,公共空间可以作为乡村空间规划与治理融合的接点,以此为切入点来进一步分析乡村空间规划与治理脱嵌的成因。

一是缺少以公共空间为空间治理边界,乡村空间治理范围扩大化。界定空间治理边界能够有效防止政府对空间过度干预或过度治理,或是政府职能“越位”或“缺位”,最大化地维护公共利益。因此,空间治理边界的界定主要从“不可为”和“有可为”两个方面着手,前者强调避免政府空间治理过程中的过度干预,后者则突出政府空间治理的作用领域,二者共同的衡量标准即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空间正义和可持续发展。乡村规划和治理作为地方政府乡村空间治理的主要逻辑,在实践中缺少以公共空间为治理边界,导致空间治理范围扩大并引发“管不住”的治理问题。一方面乡村空间规划宏观全域全要素管控,在微观上难以细化,且刚性管控与弹性管控之间难以保持平衡,管控范围扩大难以进入村庄社会;另一方面行政化的乡村治理在进入村庄后呈现扩大化趋势,即治理偏离公共性而进入农户私人领域,运动式环境整治转向常规化后无法持续。

二是缺少以公共空间为空间规划与治理协同的基础,乡村空间治理权责模糊。空间治理是以政府为主轴、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过程,涉及多元主体空间资源的利益博弈。各主体权责明晰是空间治理过程中达成平等协商的基础,进而有助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推动空间治理的有效实施。空间治理权责明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主体对于空间资源的使用和分配以及获得收益的权利,主体在共同参与空间建设、开发等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在乡村规划与治理过程中,政府项目输入式供给、农村集体土地资源以及资本下乡投资等多种资源要素交织、整合、冲突,涉及公域、共域和私域,缺少以公共空间为连线协同多元主体参与,导致空间治理陷入“管不动”困境。乡村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而部门间事权不清晰,治理协同缺失,导致实施空转。与此同时,村庄内空间治理涉及分散的农户主体,村集体主体性缺失和空间权责模糊导致发展不可持续。

三是缺少以公共空间为治理的空间嵌入锚点,乡村空间治理功能弱化。公共空间具有治理功能,表现为物质空间本身能够形塑公共价值,空间生产过程为治理空间的再造提供契机。乡村空间是“空间-社会”互嵌的复合系统,其治理面临空间有序和治理有效的双重诉求。以公共空间为锚点有助于治理的空间嵌入,然而实践中忽视了这一点,治理偏向以物质空间的管控与供给为主,强调空间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空间公共性的缺失导致乡村规划与治理陷入“管不成”的困境。一方面乡村规划以物质空间建设和管控为主,强调空间的使用功能的设计,而忽视空间的治理功能,导致规划实施偏离实际需求且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乡村治理缺少空间嵌入及治理空间再造,公共空间供给偏离公共性而陷入经营性价值陷阱,导致乡村空间生产非正义。

总之,地方政府双轨制的乡村空间治理模式并没有实现以物质空间建设激活乡村综合治理的目标,而是在实践中遭遇多重困境。合理的规划和有效的治理才能使乡村空间富有活力,空间与社会自洽,村民能够自主、自觉地参与乡村空间治理,形塑有序的乡村社会。因此,可以结合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缺失这一显性成因,从治理边界、空间权责以及治理功能等方面着手,探索乡村空间规划与治理融合的路径。

“治规合一”的乡村公共空间治理体系构建


乡村公共空间治理逻辑框架

徐勇在分析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提出了“接点政治”的概念,认为县级政治和县域社会是国家与社会的接合部,在整个政治结构和社会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接点位置。乡村空间治理的关键在于寻求有效治理的接点,以保障空间政策和制度输入能够与乡村社会有效连接。基于治土以治民的空间治理理念,以公共空间治理营造和谐共生的山水田园空间、伦理有序的宗教空间、耕读传家的文化空间,进而形塑人地共生的乡土社会、教化齐同的家园价值以及居民和睦的社会秩序。从传统经验来看,公共空间成为连接制度输入与乡土社会的重要接点,实现了空间自给、社会自治的稳态空间治理结构。

空间治理必须围绕空间的属性和本质来展开。公共空间作为乡村空间治理的接点蕴含以下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是通过治理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乡村公共用地上附着的公共资源以及公共设施是乡村人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环境整治在某种程度上即公共环境整治,主要涉及公共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以及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乡村公共空间的物质属性使得空间治理可以落地,提高了空间治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其区别于非空间治理的宏大叙事。二是以公共空间治理激活乡村社会治理。公共空间具有显著的公共性,一方面其治理过程中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协作,公共空间的物质建设及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治理均要求利益相关者在场,这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共建共享共治的治理格局;另一方面乡村公共空间作为村民重要的社会交往场所,公共空间的生产能够形塑乡村社会公共价值和集体认同,为乡村社会善治建立基础。

地方政府乡村空间治理的核心目标是通过物质空间治理助力乡村综合治理,然而当前双轨制的乡村空间治理模式仍然以空间叙事为主,尚未实现空间与治理的融合。乡村空间概念宽泛,所涉及的内容和事务较复杂,“治规合一”的实现需要更加明确治理边界、明晰主体权责以及再造治理空间。公共空间作为地方政府空间治理的边界,具有物质实体性、权属性和公共性,以公共空间为乡村空间治理的接点,治理理论和空间实践在这里才可以有效地融合。一方面,可识别的乡村公共空间地理边界有助于明确空间治理边界。乡村公共空间包括公共资源、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三种类型,在空间上呈现出“点—线—面”的分布形态。空间作为治理发生的场域,从治理资源的视角,乡村治理划分为“公”“共”“私”三个领域,分别代表政府供给与分配、村社集体整合与互惠,以及村民个体生产与交换。乡村公共空间地理边界与公共空间治理边界高度相关,即公共空间治理以公域和共域为主,在空间上表现为农户家户范围以外的空间,这为空间治理的空间嵌入提供了可能性。另一方面,公共空间权属明晰有利于多元主体利益协商,并促使主体承担相应治理责任。乡村空间权属关系是人地关系、社会效率与公平状态的重要反映,有效的产权能增强主体的行动能力。公共空间代表公共利益,具有典型的公共池塘资源特征。乡村公共空间承载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和村集体所有两种,国家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村集体则代表村社共同利益,但是公共空间的使用权、发展权和再分配权却存在差异。公共空间权属的明晰有助于盘活空间资源,实现空间的多元价值,以及促进空间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利益均衡和责任共担。此外,乡村公共空间本身能够产生公共价值,公共空间再造过程即可形成治理空间。治理空间呈现的是空间与社会互嵌的样态,即空间影响和制约主体治理行为,而主体的实践活动又建构着空间。以公共空间为治理空间能够实现乡村社会公共性重塑,而公共性是乡村治理合法性的基础,也是衡量治理成效的重要指标。乡村公共空间本身就有公共性属性,其空间生产代表了公众的利益,空间使用能够产生公共价值,空间再生产具有形塑社会秩序的功能,因此以公共空间再造治理空间具有重要的意义。

基于“空间—社会”互嵌的乡村空间系统模型,乡村空间治理包括物质空间治理、空间生产行为治理和社会空间再生产治理三个层次。以乡村公共空间为接点,结合其实体性、权属性和公共性,构建乡村公共空间治理逻辑框架:通过公共空间环境综合治理实现乡村物质空间治理,明晰公共空间权责以实现乡村空间生产主体行为治理,并通过公共空间公共性重塑助力社会空间再生产治理(图2)。

首先,乡村公共空间包括公共资源、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覆盖了乡村整个公共环境,以乡村公共公共环境的综合治理为前提,促进乡村整体人居环境的和谐,同时为空间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和治理功能再造提供平台;其次,乡村公共空间是地方政府公共治理的边界,空间资源资产权属的明晰能够激励多元主体利益共享和责任共担,有助于形成共治共享的空间治理共同体,为乡村公共空间治理提供核心保障;最后,乡村公共空间是具有公共性的实体空间,其治理目标为公共利益最大化,提供公共活动以塑造社会关系,能够产生公共价值并具有治理功能,公共空间的公共性重塑为乡村公共空间治理提供内生动力。

乡村公共空间治理路径探索

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突破传统的蓝图式空间规划与管控,重构“蓝图—过程—反馈”的空间与治理融合模式,注重对空间生产过程中主体行为的约束与引导,以及空间的社会再生产功能重塑。结合乡村公共空间治理逻辑框架,以乡村公共空间管制与引导践行环境综合治理,通过空间规划进行公共资源管控与盘活、公共设施供给与维护,以及公共场所建设与经营,强调公共空间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连接;构建公共空间治理共同体则需要以激活村社主体为前提,在此基础上明晰空间主体权责,并完善主体间协商机制,以治理共同体构建助力空间规划的实施;而乡村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再造则是将治理嵌入空间中,通过公共空间生产塑造公共权威,生产公共价值,重建公共秩序,并以社会治理反馈空间治理,即实现空间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双重效能(图3)。

 一是乡村公共空间管制与建设引导。以乡村公共空间的地理边界明确治理边界,并强调空间开发与利用的可持续原则。结合乡村公共空间分类,公共空间管制与建设引导主要包括公共资源的管控、公共设施的供给以及公共场所的营建。以公共空间资源配置为手段,县域层面通过空间用途管制,划定基本用途区,对乡村空间生态底线保护、发展战略留白和耕地保护等方面进行刚性管控,同时结合乡村振兴的产业发展和城乡融合需求实施空间弹性管控,从而实现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目标,提高空间资源配置效率。乡村层面开展公共环境综合整治,对农用地、空心村以及工矿用地进行整治,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用地修复,优化村庄集体资源的内部结构和功能。推进公共设施项目供给,在乡村振兴战略引导下,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乡村道路、水利、给排水、电信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升级,整体提升乡村设施配套水平,改善乡村生活条件。引导乡村公共场所营建,依据乡村聚落空间结构优化、乡村建设分类、乡村功能分区和用地布局,结合村民日常公共活动需求以及产业发展,科学规划和营建乡村公共场所。乡村公共空间管控和建设是空间治理的基础,但物质空间规划和整治的具体实施离不开治理的协同。

二是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共同体构建。乡村公共空间主体行为治理是过程干预式治理,通过完善公共空间主体协商机制,明晰乡村空间权属以及治理责任,构建基于农民组织化协同运作的组织体系,以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共同体构建来实现空间的治理协同。乡村公共空间治理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市场以及村社等多元主体,因此在政府内部以自然资源部门为核心促进部门间协同治理,并以政府为主轴搭建资本与村社之间的协商平台。乡村空间权属关系不明是制约乡村转型发展的主要障碍,通过明晰不同空间的产权关系,尤其是厘清村集体公共资源产权,明确各主体公共空间治理的责任,进而有的放矢地约束和引导主体的空间行为。在资源输入背景下,协商机制的完善和公共空间权属的明晰有助于空间资源的整合与多元主体利益分配。在吸纳市场资本共同建设乡村的同时,建立均衡的利益共享机制,以清晰的产权交易作为空间收益分配支撑,进而维护乡村公共利益并实现空间正义。村民是乡村公共空间生产、生活主体,分散化的农民个体在乡村公共治理中处于边缘地位,组织化的村民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具有主体性。村庄资源整合和集体行动能力的强化,促使村社集体能够与政府、市场主体等实现协商共治。

三是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功能再造。乡村发展转型背景下,现代化乡村社会空间再生产治理的关键在于村庄公共空间治理功能再造,通过重塑村庄公共权威、地方性知识和公共价值生产以及村庄关系重构等策略予以实现。公共权威性主要指基层政府的公信力以及作为其代理人的村级组织的组织和动员能力。公共空间资源分配权以及公共空间建设行动中的参与权能够有效地塑造公权力的权威性,公共权威性的再造反过来又能促进治理协同和空间规划实施。以公共空间建设行动为抓手激发和提升村庄内源性动力,提高村民参与度并建立村民与局外人的沟通机制,以知识的对接与转化来生产地方性知识,进而强化村庄集体认同。公共空间作为村民生产、生活的载体,也是日常生活实践的对象,公共空间的变迁会改变乡村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以公共空间重建村庄公共交往,进而强化村庄的社会凝聚力,培养社会成员公共价值,形成乡村社会规范和共同信念。乡村社会空间再生产治理以乡村公共性为核心,以空间生产过程激励及空间治理功能再造为手段,将治理嵌入空间中,通过空间治理完善社会治理。

结语


乡村公共空间是乡村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土空间治理体系构建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基于“空间—社会”互嵌的乡村空间系统,厘清物质空间、空间行为及社会空间的动态互动机制,解析治理视角下乡村公共空间内涵,并界定国土空间规划层面乡村公共空间范畴和类型。在此基础上,分析乡村空间规划与治理的现实逻辑及其困境产生的原因,提出以公共空间治理为接点实现乡村空间与治理的融合,进而构建基于乡村公共空间物质性、权属性和公共性的空间治理逻辑框架,并探索治规合一的乡村公共空间治理路径。乡村公共空间是公共物质空间、社会公共活动空间和公共权利空间的载体,通过治理公共空间能够改善人居环境并激活乡村社会治理。一方面乡村公共空间地理边界可识别且与空间治理边界一致,即以公域和共域为主,为空间治理的空间嵌入提供了可能性;另一方面乡村公共空间边界和产权明晰,进而明确多元主体空间权责关系,为共建、共享的空间治理共同体形成提供基础;此外,公共空间本身具有治理功能,再造公共空间有助于重塑乡村社会公共性,进而以公共空间生产公共价值,并形塑社会秩序。因此,本文提出以公共空间管控与建设推动人居环境可持续、构建空间治理共同体以实现空间正义、重塑公共空间公共性以促进治理有效的综合治理路径,以实现空间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双重效能。由于乡村公共空间概念的模糊性,以及公共空间治理实践的不足,以公共空间为接点实现空间规划与治理的融合暂且是一种普遍经验下的理论建构,亟待在后续研究中结合实践进行验证。聚焦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乡村实践,以乡村公共空间为切入点,结合案例深入探讨不同区域、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乡村公共空间治理模式,将是未来研究的可行方向



END

编辑:梁爱有

审:魏海涛

复审:陆汉文

来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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