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文军,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上海市“中国特色的转型社会学研究”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卢素文,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暨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农民组织化是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一环,但这一议题长期在理论层面的“可能与不可能”和现实层面的“可行与不可行”存在着诸多学术论争。如果以新“钻石结构”组织模型为分析框架,结合中国乡土社会的实际情况和组织运行的基本逻辑来分析,可以发现,现阶段在中国大力推进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农民组织化已经具备理论上的可能:建设乡村共治格局的诉求和留存的组织文化为农民组织化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流动性形塑了农民以组织化来应对各类不确定性的组织目标,村庄多元行动主体要在组织中获取身份资格并寻求他人承认,技术与信任的耦合效应整合并提供了组织化生存所需的公共资源。但要想把农民组织化从理论延伸到现实层面,还需要基层组织适时转换引领者和协同者的角色,再嵌入农民的关系、利益与实现目标,推动多元行动主体情境性地去建构组织文化与结构,同时加强技术引进与本土化改造村庄外部资源的力度。
问题的提出:乡村治理与农民组织化的论争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曾明确指出要“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2022年2月,民政部和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也提出了“参与乡村振兴是社会组织的重要责任,又是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重要体现,更是社会组织实干成长、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广阔舞台”。可见,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组织化自身及其所处环境形塑的张力,都影响着它的形成和效果发挥。因此,农民组织化在理论层面的可能性和现实层面的可行性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在分析组织的复杂行为时,把组织视为与环境紧密结合的开放系统,这相较于理性、自然视角而言更具有优势。开放系统视角将组织定义为:“组织是与参与者之间不断变化的关系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活动体系;该体系植根于其运行的环境之中,既依赖于与环境之间的交换,同时又由环境建构。”我国的农民组织化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曾遭遇国家制度变迁、乡土社会的人员和资源剧烈流动等环境的影响。鉴于此,我们提出:“农民组织化”是农民在乡土社会中建构起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体系的结群过程。从组织类型上看,它可以大体划分为政治、经济和社会服务组织三种类型,分别满足农民的政治诉求,经济收益需求,以及情感依托、休闲娱乐、道德培育等精神需求。从组织正式化程度上看,它可以区分出正式与非正式组织两类,分别对应着农民组织化是否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是否满足配备组织章程和人员等制度性要求。基于当前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架构和社会服务组织发展的情况,农民政治和社会组织化已有基本的发展路径和相关制度安排,而经济类组织的发展还在实践中充满着各种争议,与农民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关联更强。因此,本文重点旨在讨论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代表的农民正式的组织化行为,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
其实,“农民组织化”这一议题长期在理论层面和现实层面存在着诸多学术论争。理论层面讨论的是农民组织化“可能”与“不可能”发起之间的悖论。第一,争论农民的阶级利益是否足以支撑他们组织起来。马克思在分析法国农民组织化时提出:“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但在中国长期的历史实践中,农民组织化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有正外部性的作用。所以它们一直存在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表现出不同形式。比如传统社会时期的宗族和会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农村合作社、改革开放后农民建立的各类合作组织以及当前农民的经济组织等。第二,理性农民要求的个人利益与组织代表的集体利益之间存在矛盾。农民会从理性角度出发分析自身行动所带来的收益和成本之间的差距,组织是农民在利己主义目标下为了获得个人利益而非追求公共利益的无意的副产品。但当收益小于成本时,理性农民会选择“搭便车”。由于这一行为的存在,个体理性无法带来集体理性的结果,个体主义倾向与集体需求之间也很难保持适当的平衡。也就是说,理性思维推动农民合作的同时也会制约组织化的拓展程度和规模。因此,不少学者都将组织农民的核心定位为:建立基于利益分配的利益关联机制以应对处理公共资源配置和利益再分配的困境。
现实层面讨论的是农民组织化“可行”与“不可行”之间的悖论。第一,农民组织化的程度与国家治理边界,组织界限和个体自由之间存在矛盾。它契合国家政权统治基层的需求、协助国家对乡村的治理,协调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纷争,还保障农民的生存。比如传统社会时期乡村“双轨制”治理中,“自下而上”的轨道就是农民自主成立的各类组织。其中,绅士组建的自治团体能防止中央权力无限制的膨胀,稳定当时的政治格局。但一些农民组织可能会打着为“民”服务的旗号来谋取个人私利,甚至还会宣扬行使“造反权利”原则,鼓动农民造反,危害国家统治安全,影响党和政府的权威。为了降低成本,专业合作社之间也会出现不同规模合作社之间的合并,造成虚假繁荣局面且未能解决小农在市场的弱势地位。组织还可能过度强调集体利益和价值观而牺牲个人利益、约束自主性,压抑甚至扭曲正常道德追求。第二,“流动社会”和“个体社会”与农民组织化的“地域社会”和“集体行动”的要求并不相符。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由农村向城市的流动人口达2.49亿人,农村人口仍然是流动人口大军中的主力。同时,当代中国社会正在逐步从“总体性”社会转向“个体化”社会,原来以集体身份生活在村庄共同体中的农民开始以个人的身份生存。组织化需要农民依靠以地域、血缘为根基建立的社会关系网络和信任,动员起其他“在场”的农民发挥“在地”的乡村治理效用。然而,在现代化社会中,企图把分散、个体化的农民重新聚集在一起的组织化行为似乎变得越来越困难。
乡村出现的公共服务缺失、经济发展乏力、文化和道德缺失等一系列问题,都表明了农民需要通过组织化的手段重建主体性,整合各类资源要素以培育内生发展的动力。既有研究对农民组织化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截然相反的价值取向和态度,由此引出了本文的研究问题:在理论上,农民能否真的形成了统一的阶级利益,克服过度利己主义对组织化的危害?也就是说,农民是否存在组织化的可能性?如果可能的话,那么在实践中,农民应该如何通过组织化参与乡村治理,并平衡好不同组织之间和个体自由的边界,以及如何应对“流动社会”“个体化社会”这一变动环境的冲击?也就是说,农民怎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组织化?这些疑问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重点。对此,我们试图结合现阶段我国乡村治理的现实情况,在修正“钻石结构”组织理论模型的基础上,阐述我国农民组织化何以可能、何以可为的问题。
新“钻石结构”组织模型:农民组织化的一种可能机制
美国组织社会学家斯格特(W.Richard Scott)认为,每个组织都存在于某一特定的并且必须适应的物质、科技、文化和社会环境中,由环境、社会结构、参与者、目标和技术因素这五个基本要素构成。笔者认为,“钻石结构”组织模型虽然为我们分析农民组织化的可能性提供了一种理论通道和思想启发,但它并未贴合中国乡土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组织化的现实运行逻辑。因此,我们从“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出发,以“钻石结构”组织为模型,重组并界定了其中的要素,提出新“钻石结构”组织模型,使之更加适合中国乡村治理的社会现实。即将我国乡村治理中的农民组织化要素概括为制度和文化环境、多元行动主体、组织目标和技术四要素(见图1)。
具体而言,环境要素聚焦农民组织化所处的“制度和文化环境”,社会结构和参与者要素统合为突破村庄传统权力结构的“多元行动主体”要素,“组织目标”仍是指行动者意图通过组织达成的行动,“技术”指的是与互联网关联的信息技术。制度和文化环境是农民组织化所面对的最主要环境。这是考虑到中国农村长期具有的相对封闭性特征:很少与外界进行资源或信息交换,更多地受到国家政权运作方式和传统文化的影响。组织目标作为随组织所处环境、历史时期等条件变化的基本要素,是行动者所希望达到的状态和行动的依据,无须因结构模型而加以改动。社会结构和参与者要素的统合,则是考虑到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农民的行动,都是他们处于村庄传统的权力结构中不断重构主体权威。更确切地说,农民一直在以宗法制度为核心构建的权力结构中维持旧有权力或获取新的权力,这让我们直接确定组织化所关联的就是宗法制度包含的各类主体。同时,农民组织化的作用范围并非要有意突出农民的“在地性”,更多的是强调所有村民能够有效参与组织化行动。因此,“多元行动主体”覆盖了所有流动或未流动的农民,还有某些参与组织化行动的特殊个体或群体。在现代化的农村中,“技术”是处理能量输入和输出的机制,只有能够联通外出流动和本土在地村民的信息技术才有可能突破封闭的村庄,实现村庄内外资源、信息等交换。下面,我们将依据新“钻石结构”组织模型包含的四个要素对我国农民组织化何以可能的问题进行理论层面的详细论述。
适应制度和文化环境:建构乡村共治格局的组织化诉求
我国农村现有的制度和文化环境,是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上,依靠组织化来建构乡村共治格局,发展特色道路和实现乡村振兴。
沿着“小政府、强政府、大社会、好社会”治理模式的主线,我国乡村治理正在逐步形成多元共治的格局。除了基层政府和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民组织等主体也被鼓励参与乡村治理,乡村治理逐步形成多元共治的格局。其中,农民组织是乡村共治格局中的核心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处于重要地位。2003年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多次提及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组织,包括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比如,2016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为发展农业集体经济打下基础,也为农民建立经济合作组织铺平道路。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做出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提倡各级政府鼓励与支持建立社会组织,旨在以组织化重建农民主体性。其中,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2020年农业农村部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提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多元融合发展等举措。另外,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其治理理念越发注重管理和服务兼顾,陆续出台许多扶持农民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方针,为助力组织发展开辟绿色通道,大大推动了组织的发育和成熟。
除了制度环境,乡土社会中留存的组织文化也呼唤着农民组织起来。农民一直以来都主动或被动参与到以宗族为单位的组织,或多或少对其有所了解并享受过组织化带来的好处。受此影响,他们共享着以组织为单位的村庄认同,将组织当成“自己人单位”,形成“以群为重,以己为轻”的群我主义的行为逻辑,培育出组织化所需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虽然现在的宗族组织文化趋近消亡,但很多农民仍然保留着对村庄集体的情感和为集体付出的自觉意识。即使在大量农民流出的村庄,“熟人社会”转变为“半熟人”或“类熟人”社会,农民之间也未完全消解基于地域形成的信任。他们希望在乡土社会的熟人社交圈层中以组织化的方式增加集体利益,获得物质或情感回馈。在实际的组织化过程中,农民也会利用组织文化建立村庄信任机制,搭建结构性信任为组织化行动打下基础。他们唤起农民对组织的记忆和积极情感,增强对村庄的认同感,激发共同信念和塑造相似的行动逻辑,进而发起了各类组织。
拥有统一阶级利益的农民,在理性思维的导引下,为获得物质、精神庇护和身份认同,仍会选择组织起来并利用技术为其提供资源。更重要的是,组织化回应的是多元主体的个性化需求,同时满足集体与个体的利益以缓解二者的矛盾。
应对不确定:流动性形塑了组织目标
脱域”由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提出,是指“在时空分离的初始条件下,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在脱域的乡土社会中,组织化能够实现的目标与农民应对不确定性的现实需求相契合。
脱域农村中的农民需要面对社会结构、乡村秩序和文化等激烈且连续的变迁所带来的不确定性。这对农民来说是自由与风险并存的。因为他们脱离地域后,享有寻求新位置、服从合适的行为规则与行为方式的自由,但失去了提供物质和精神庇护的传统组织或共同体,承担重压和失败的可能性更大。在迎接“固态社会”到“液态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处理不确定性带来的无知感、无力感和担忧。农民失去对村庄的归属感和情感寄托,还要处理不确定性和随之而来的负面情绪。同时,流动性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又是个体化、私人化的。原来在家庭纽带和村庄共同体被事先规定好了,或是被社会等级或阶级规则事先规定好的种种不确定性因素,如今却必须被个体本身所感知、解释、决定和处理。农民再次回归到原子化的状态,不得不以个体的力量应对社会中的各类风险。他们不再有可以沿袭的文化传统和秩序,却未能在处处充满不确定性的社会中建立新的认知和应对模式。
组织的形成正是行动者基于对社会不确定性的感知所触发的社会活动,且感知的不确定性和应对不确定性的耦合具有循环因果关系结构。农民依靠组织化建起提供庇护的共同体,以规避经济、社会和精神生活中的各类不确定性,以及协助他们处理不确定性带来的负面情绪。具体而言,农民组织化可以帮助他们承接国家政策实施、资本下乡所建立的应对风险的保障机制,兜底和改善农民的基本生活。它能让农民更快地适应市场价值观念和运作机制,从而追求更高的经济利润,更好地应对产业高度分工和精细化运作的市场环境。农民通过组织化行动得以重新联结,重构村庄的社会关系网络,凝聚集体的力量。他们还依托组织寄托乡情和满足“寻根”的渴望,打破原子化状态所带来的孤独、社会失范等危机。同时,农民在组织化行动的过程中还很容易借助集体的力量找到或建立合适的文化认知模式。
获取资格与寻求承认:多元主体在组织化中的身份认同
乡土社会和文化的强烈变动,给村庄新型权威创造了生发空间,也激发了他们通过组织突破村庄既有的权力结构,满足获取身份资格与承认的认同需求。
吉登斯基于行动的反思性提出知识的反思性:传统必然会被新生代的文化继承和再创造,使社会生活从传统的恒定性束缚中游离出来,……人们在反思性的作用下会试图采取策略找到自己的身份认同。费孝通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在文化不稳定、传统的办法并不足以应付当前问题的社会中,因拥有知识而掌握着教化性的权力的长老权力必然跟着缩小,作为“文化英雄”的时势权力应运而生。农村中的经济能人、新乡贤等主体作为新兴权力的代表,会试图在村庄中寻找符合自身身份的新认同。同样,女性农民内化了性别平等的价值观,开始意识到自己,也想要获得村庄对她们的承认。然而,即使新兴主体具备反权威和维护个人权益的能力与意识,只要他们延续着长老等传统权威所发起的组织,就无法逃脱传统权威的控制。特别是在国家法律与政策的支持下拥有成员资格的外嫁女,仍然处于难以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和利益分配的困境,因为他们的社会关系和资源都脱离了村庄,难以凭借个体的、分散的和短期的力量完全突破旧式的权力格局并获得同等的身份认同。
组织可以为个人提供寻找安全、归属感或自尊,或超越意义的追求,帮助个人在生活中获得身份认同和情感满足。上述提到的多元主体想要逃脱强大的教化权力的掌控,就需要借助组织的力量建构新的村庄权力格局,并获得身份资格和承认。当传统和社会群体成为可以利用的资源时,农民就可以利用这些来为自己的生活服务。新兴的多元行动主体或是接续传统组织的运行机制但掌握组织的决定权和话语权,利用组织行动的效果让村民看到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力量。比如,外嫁女在把个体的、私领域的回娘家活动改造为集体的、公领域的活动。他们再或是创新组织化行动的形式和内容,以此重构村庄的权力结构并提高关联主体的地位。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以组织化行动为载体,向村庄提供短缺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彰显自身能力的同时也自然而然能获得其他村民的认同。
整合公共资源:技术与信任的耦合效应维持着组织生存
农民发挥技术与信任的耦合效应,塑造具有公共性的交流场域、整合公共资源、维持组织的生存。技术为脱域农民的组织化行动提供沟通的媒介,但并非拥有技术就能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组织不仅包含着作为技术系统集合的一面,还包含着作为社会系统集合的一面。信息技术需要农民的主动建构和互动,并在资源、知识等条件的辅助下才能转换为组织的生产力和提高组织效率。同时,技术与组织权力之间呈现出一体两面的关系。技术既可以是维持,也可以是推翻组织权力结构的利器。
当组织成员拥有对彼此的信任时,他们能制定出都同意遵守的组织规则,并使其与组织产生依赖关系。同时,“公共性”生长是支撑组织发育的重要因素,它给予个体参与和理性参与的自由,为组织提供资源与支持。当技术与信任发生耦合效应而建立起村庄公共领域时,农民会产生相互信任而形成一种村庄交往圈层,并由此成为推动农民组织化的情感来源。具体而言,农民利用以微信、QQ为代表的社交软件,依靠农民之间的信任,通过建立虚拟公共空间的方式,实现散落在不同地域农民的虚拟共同在场,让其产生可持续的组织行动。在这一交往圈层中,农民既能获得乡土情感的慰藉,又享有突破传统权威限制的自由。因为他们依靠技术消解传统权威,改变组织中制度性角色关系和互动模式,突破传统村庄权力格局的限制,形塑成员间地位平等的共同体。农民,尤其是村庄新兴的多元主体,在这一领域中享有充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能够制定新的规则,追求身份认同。他们在平等、自由的交流场域中,很容易改变差序格局塑造的公私观念,形成以村庄为基础的公共认同以及为集体事务付出的公共精神。农民在具有“公共性”的交流场域中实现了高度整合,也就愿意为组织化行动提供资源支持。由此,技术与信任的耦合效应为农民组织提供了生存所需的资源。
何以可为:乡村治理中农民组织化的实现路径
乡村治理中的农民组织化虽然从组织化理论层面上来论证其存在一定的可能性,然而,具有脱域化、个体化特征的农民在社会关系和资源脱离、个体影响力减弱的现实面前,其组织化提升程度仍比较受限。那么,农民组织化应该如何突破种种限制,更好地实现组织化并使之有效运行呢?对此,我们根据新“钻石结构”组织模型的四个要素,重点从乡村基层组织的角色、组织文化的情境性建构、农民公共关系和利益的再嵌入、村庄外部资源的引入与本土化改造四个方面予以详细分析。
基层组织适时转换引领者和协同者的角色
乡村基层组织(包括基层政府和基层党组织)作为组织相关制度和政策的直接执行方,在农民组织化过程中要扮演和适时转换引领者和协同者的双重角色。
农民组织化的引领者角色要求基层组织扫清结构性的障碍和监督组织运营。扫清结构性的障碍,要求基层组织充分认识到当前政策体系和顶层设计中有利于和不利于本土组织发展的部分,结合区域市场机制和农民利益偏好等现实情况对组织形态和水平的影响,灵活运用政策、法规或创新使用制度手段为农民组织提供适宜的制度环境。监督组织运营,要求基层组织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农民经济组织中,组织与政府、不同组织、农民在不同利益诉求的导向下,彼此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利益往来或冲突。基层组织不仅要厘清组织参与治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程度,还要监督其制定利益分配规则的过程,以及为村庄和农民提供服务的效果。不过,基层组织的监督职能与农民经济组织应分开,只把组织打造成集体资产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以此避免农民组织在村庄的权力与行动尺度上的越界。
农民组织化的协同者角色要求基层政府建立起激励农民投入组织化行动的新型治理模式,协助农民获得组织所需资源。基层组织建立能唤起农民的义务责任感和价值感的治理体系,以情感的手段动员在乡和不在乡的农民参与组织化行动。它可以让农民实现短期性、有目的性的回归,尤其是资源的回归。虽然农民通过技术与信任的耦合效应整合村庄的公共资源,但仍然局限于村庄内部的部分非正式资源,制度性支持等正式资源。这是因为农民组织化的主要发起者和参与者几乎不具备组织运营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还得依靠基层组织的协同力量。大部分基层组织很难再直接为农民提供物质保障,但它凭借着其熟悉组织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运作流程,可以帮助那些想要获取合法性身份的农民组织节约时间和精力成本。同时,在农民大量流出的村庄,只能依靠基层组织动员体制内人员提供人力和信息支持。在农民组织声誉较低的发展初期,也得依靠基层组织为其增加在村庄的可信度。
值得注意的是,引领者和协同者角色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如果乡村基层组织角色识别不清,很容易导致农民组织出现过度依赖而没有自主发展能力,或者是无法发起组织行动等状况。因此,基层组织根据乡村的现实情况、组织现阶段发展需求等因素,分辨不同角色的任务之后再扮演好相应的角色,并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实时调整角色定位。
再嵌入农民的关系和利益与实现组织化目标
吉登斯提出:“再嵌入”(Re-embedding)是脱域社会中重构关系、产生持续信任的重要手段。“再嵌入”指的是“重新转移或重新构造已脱域的社会关系,以便使这些关系(不论是局部性的或暂时性的)与地域性的时空条件相契合”。对于如今的农民而言,需要再嵌入的既有农民的社会关系,也有共同的利益,以此实现组织化的目标。
公共关系是建构群体、组织的核心。在地域、血缘和亲缘关系并行,家国同构治理理念实行的时期,农民拥有良好的个体和公共关系。但是,在脱域农村和个体化农民的环境中,则需要对公共关系实现再嵌入。再嵌入农民公共关系的核心要义在于农民在公共交往领域中密切彼此之间平等的社会交往。这首先要求农民建立并维护好公共交往领域。除了通过技术手段营造虚拟的交往空间外,农民还可以把村庄既有的实体空间(比如村民活动中心或广场)利用起来,使其成为开展集体活动、商议公共事务的场所。除了农民自己积极建立村庄公共空间,基层组织还可以适当给予政策或财政支持。其次,农民在公共空间中通过集体行动建立对村庄的集体认同和共同情感。比如,他们利用传统文化活动唤起对村庄的集体记忆,培育出农民新的公共意识和价值观。
利益是个体建立社会契约、维护共同体的根源。农民组织化的存在始终是为了让农民获得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因此,实现公共利益的再嵌入是农民组织化得以维持的重要条件。在基层组织的帮扶或村庄精英的带领下,我们可以根据村庄既有的集体资源和农民的能力来增加公共利益,并建立其村庄利益共享的平台。特别是对于那些不具备条件的村庄来说,以慈善组织的形式帮扶村庄治理,农民的收效期会更短,成效会更直接。公共利益共享平台还需要建立主体间利益的互惠和循环机制,使得各主体源源不断地从农民组织中获得利益。这要求增强农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联性及其公共利益的意识。同时,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建立村庄内部利益分配的关联机制,保障农民充分拥有畅通的利益表达和解决利益纠纷的渠道。基层组织还要落实法律和政策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建立在村庄的公共权威,承担起协调农民公共关系和利益分配的责任。
多元行动主体情境性建构组织的文化和结构
农民组织化的“情境性”所涉及的是具有一定场域空间的静态情境,也是一种有时间变化的动态情境;包括客观的物质形态的情境,还包括拥有丰富社会历史传统的组织文化情境。组织化所处的传统文化环境和权力结构的情境,均是建构组织文化和结构的真谛。
理解农民的组织文化需要深入到农民的生活世界和具体情境中去。具有较强情境性特征的中国人的生活世界,可以“从脸面观和关系说、宗法制度等社会运行的机理中去探寻”。人情、面子和关系等传统习俗是农民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文化环境,成为农民组织化过程中动员各类资源、发起组织化的来源和精神动力。但农民应认知和处理传统文化中不适应当前农民组织化发展的部分。比如,农民在组织化行动中可能会面临“还人情”“看面子”“走关系”等困境,他们必须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这对组织而言,决定其能否获得合法身份,甚至是组织的存亡。对农民而言,则是多元行动主体能否公平、公正地从组织获得利益。
以宗族或家族为基础、父权制为内核构成的宗法制度形成农村的传统权力结构,对于该制度下处于弱势地位而又想要追求身份资格和认同的普通农民已经不具备吸引力。因此,让所有农民都在村庄获取主体身份,享有自主性和平等的权力才能确保组织成员的多样性和积极性。维护村庄内部新兴权力主体的成员资格,要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厘清新兴主体构成和资格认定标准,做好公有制和具体民法制度衔接功能中的“准所有人”地位的管理主体。农民要在对村庄的社会结构、日常生活情境深入描绘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的资源和能力,提出重构组织结构的方向和方式。这就要求他们对其所处的村庄和农民的切实需求、所拥有资源和意图达到的目标等情况有详细而准确的认知与评估,在具体、即时的情境中建构组织结构。比如,笔者所在的调研团队发现云南省寻甸县妇女面临着传统性别分工束缚、权益保障有待加强和组织稀松无效等问题,根据当地妇女的实际需求和接受能力,我们为她们设计并开展了“赋能实践”系列工作坊(包括民主协商、未来社区以及妇女赋能工作坊),最终促成乡村志愿者服务队、妇女互助小组等组织的生成并持续为村庄提供志愿服务。
技术引进与本土化改造村庄外部资源
虽然技术与信任的耦合效能能够整合组织所需的资源,但村庄内部资源的有限性可能使农民组织化“自给自足”的难度越来越高。农民组织不得不借助村庄外部的主体或组织为其提供资源,以谋求组织的持续生存和发展。
传统社会的农村和农民具有封闭性,难以接纳村庄外部(包括国家、市场和机构等农民社会关系圈层范围之外)资源的注入。如今脱域农村的开放性更强,对村庄外部资源的接纳性更高,农民得以通过各种渠道引入外部资源。比如,技术为农民提供联通村庄外部资源的渠道。一些具备互联网信息使用和搜集技术的农民,以农村社会组织的名义申请到慈善组织、基金会的专项帮扶项目。各类非营利组织或公司通过技术和村庄精英,帮助那些具有本土特色文化或资源的村庄、亟待救助与帮扶的困难人群打通与外界交流的渠道,实现彼此的互惠互利。
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对其他环境或组织资源的依赖性过高时,会导致双方权力关系的不平等。虽然外部资源可以作为组织资源的有力补充,但它的身份、村庄内部的亲属关系等村庄的社会结构和农民的观念心态等因素,都可能会导致资源引入的失败。外部资源与农民组织相契合,但农民组织可能会因资源依赖而与资源供给方产生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因此,农民应该根据村庄、组织和自身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挑选而非盲目地引入外部资源,关注组织可能会因资源依赖而导致的权力不平等问题,防止发生危害组织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现象。这就要求农民把外部资源与村庄权力结构格局、地方性知识相结合。首先,农民组织的行动者应当厘清村庄权力格局的构成情况,关注不同类型权威主体的多样化诉求。农民要让不同群体在组织化行动中发挥各自所长,又要避免二者因资源分配不均衡、话语权强弱等产生的冲突。其次,及时调试外来文化与地方文化之间的矛盾。外来资源通常附带着资源背后文化的“外来性”,不可避免地会与村庄文化产生矛盾与冲突,阻碍组织化发展。因此,农民应积极吸收外来文化中能够满足组织需求的部分,适时对本土文化的落后部分加以改造。
总结与展望
《共产党宣言》的核心命题“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其实质蕴含着个人与组织互相依赖、互为条件的一个组织化命题,即每个个体在集体中实现自由发展,组织或共同体是“一切人发展的结果”。然而,在现代化进程之下,中国乡村出现社区共同体衰落的局面,农民依靠共同体实现自由发展的可能性也随之降低。我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农民组织成为乡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核心主体,以期动员农民实现公共参与并促进乡村共同体的发展。这对于国家来说,在党委、政府等治理主体之外,有利于发挥农民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优势,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度框架下,最终达成实现乡村治理共同体的目标。这对于乡村社区来说,有利于引回外流农民和村庄外部的资源,并通过组织来继承和传扬优秀的传统伦理和道德。对于农民来说,能培育农民自主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实现农民不间断的关联和相互依赖,从而增强彼此的情感联结以及个体抵抗风险的能力。
然而,在理论层面,农民面临着是否具有统一的阶级利益、个体与集体利益矛盾所带来的可能与不可能性;在实践层面,其又面临着如何确立组织边界、应对“流动社会”和“个体化社会”环境的可行性。本文在“钻石结构”组织模型的基础上,基于中国乡土社会的实际和问题,提出新“钻石结构”组织模型作为分析农民组织化的一种可能机制。结果表明,制度和文化环境、组织目标、多元行动主体和技术四要素及其交互作用的发挥,使农民开展组织化行动在理论上成为可能。具体而言,当前乡村共治的格局、留存的组织文化提供了理想的环境;农民需要借助组织化的力量来应对各类不确定性的风险;多元行动主体依靠组织化的形式突破传统村庄权力结构,获取成员资格和寻求承认;技术与信任的耦合效应为农民组织化整合村庄公共资源,保障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想要将农民组织化的可能性从理论层面延伸到现实层面,并成为现阶段中国农民组织化的一种社会实践,则需要进一步沿着此模型从实现路径上加以探讨。具体而言,基层组织在农民组织化过程中要扮演和适时转换引领者和协同者的双重角色,同时区分角色之间的本质区别;再嵌入农民的公共关系和利益以更好地实现组织化目标;多元行动主体情境性地建构组织文化和结构,让农民享受到公平、公正的组织权利;技术引入和本土化改造村庄外部资源,谋求组织的持续发展。
不过,人们开展社区治理要在“结构—过程”的分析框架之下看到社会系统、社区内外结构、历史和现实条件、成功和失败因素,根据各地区的差异提出操作模式,提出符合中国实际的治理理论。社区治理所要顾及的层次和面向具有多重性和多样化特点。乡村社区的治理同样需要我们结合更多的视角做深入的探讨。因此,在前文的分析基础上,未来我们还可以研究以下问题:
第一,明确农民组织化参与乡村治理的程度和限度。虽然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已经消灭了农民组织化危害国家治理的可能性,但我们仍要明确农民组织化在何种事项、何种程度上参与乡村治理,否则它仍然有可能干预国家治理、危害村庄和农民的利益。这不仅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政策并交由基层组织具体落实,还要农民组织化的行动者明辨参与治理的界限。
第二,观照农民组织化重构村庄权力结构的方向。处于弱势地位、又想获得身份资格和他人承认的农民,需要通过组织化重构村庄传统权力结构后实现目标。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重构的村庄权力结构符合乡村治理的要义。若是重构的权力结构增强了农民地位的两极分化,或没有改变弱势群体的地位,那么我们应对此进行反思和修正。
第三,厘清农民组织化出现的问题对组织本身和乡村治理的负面影响。由于乡村各地区情况不同,农民组织化很容易出现诸如组织化程度过低或过高、组织类型趋同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应该找到组织化问题的根源,判断它对组织和乡村治理负面影响的具体表现,再根据本土性的知识、资源和能力加以解决。
总的来说,我们需警惕经由农民组织化塑造的村庄共同体成为“衣帽间式的共同体(cloakroom community)”(观看演出的观众,都穿着适合于那一场合的服装,演出结束共同体也就解散了)或“狂欢节式的共同体(carnival community)”(在每天独自奋斗的痛苦中的个体通过共同体的狂欢带来暂时的喘息和缓解)。这两种共同体的结果之一是,它们有效避免了“真正的”(广泛的和持久的)共同体的凝缩。我们要考虑的是:通过组织化塑造农民真正的而非展示的、短暂的村庄共同体,让农民在组织化之后切实地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去。这就要求我们对个体化农民有清晰的认识,动员与激发人们面对挑战,以真正的组织化方式去熔铸新的、政治上开放的、创造性的纽带和联合,以实现农民对乡村社会自治与共治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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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爱有
初审:魏海涛
复审:陆汉文
来源:《人文杂志》2022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