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霞 董慧娜|宗族权威、社会动员与乡村治理的有效性

文摘   2024-10-17 15:29   湖北  


作者简介


王海霞
  
  王海霞,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
  董慧娜,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


  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是基层干部实现项目顺利落地、促进乡村建设的重要手段。社会动员对象与村庄性质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在宗族文化浓厚的村庄,村干部通过有效动员老人会这一非正式社会关系载体促进了基层项目的在地执行。认同宗族权威和满足组织内生需求是实现动员非正式社会关系的重要机制,而这一动员机制得以生发的具体条件则取决于行政项目的利益属性和组织的自主性。由此可知,基层干部基于一致价值理念而开展的社会动员有助于维持两者之间持续和深度合作,也可以保障乡村治理主体对乡村社会的动员能力,提升治理效率。

随着项目制成为层级政府间开展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模式,政府部门承担起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当前,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项目推广路径得以实现。基层干部为了顺利完成公共服务项目,需要面向当地民众开展社会动员,争取村民对项目的支持与配合。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是实现项目顺利落地、促进乡村建设的必由之路。为了更好推动动员工作,借鉴和总结已有成功动员的经验十分重要。
  
相关研究表明,充分尊重社会的意愿,寻求社会的配合有助于减少项目实施的阻力,避免地方性知识的误区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共同需求被视作动员成功的重要引擎。但由于不同地区的行政力量、资源禀赋、社会资本情况存在差异,基层干部往往在社会动员过程中采取差异化的动员模式。既有研究总结了物质激励式动员、社区参与式动员、人情式政策动员等动员机制。在宗族文化浓厚的村庄,宗族网络中的乡村精英成为村干部动员的主要对象,其中夹杂着权力-利益、人情面子等多元动员机制。现有研究对社会动员的讨论主要是基于一种理性行动者的认知视角,基层干部对社会力量(包括地方民众和宗族精英)的动员主要通过人情关系、互惠和利益交换等人际网络关系得以实现,这些关系机制被赋予了理性选择的意涵。研究者们将上述多元动员机制中蕴含的非正式社会关系看作行动者权力和利益交换网络的一部分,这无疑陷入了一种还原论风险。他们预设了社会动员过程中非正式社会关系的不正当性,这是还原论的最大风险。
  
因此,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转变研究思路,正面讨论非正式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社会动员效果的关系是进一步推动研究的有效突破口。社会动员对象与村庄性质有着密切联系,在村庄内生性社会组织发达的东南部地区,村干部除了直接动员村民,还可以优先动员扎根地方的非正式社会关系。通过讨论和思考村干部如何动员非正式社会关系,乡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具体议题将能得到更微观细致的回应。


社会动员效果的影响变量:宗族权威与组织自主性


在社会治理转型时期,乡村治理的有效运作离不开行政力量对乡村内部其他组织主体的动员。其中,内生性社会组织正在乡村建设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内生性社会组织是指基于血缘、地缘、宗教、文化以及邻里关系等原生性情感形成的,具有地方性、自发性、自主性、非正式性、公共性和总体性等多重属性的农村组织。老人会则是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建立起来的自发性民间组织,属于典型的乡村内生性社会组织。
  
乡村社会组织被视作“再造乡村团结”,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首先,乡村社会组织可以促进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节约社会运行成本;其次,乡村社会组织提供了整合农村社会力量、再造乡土团结的契机;最后,它能够有效地监督国家基层政权的运行,同时,基层干部通过组织力量可以规范农民的政治行为,引导农民以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老人会作为村庄内生性组织的代表以及重要的非正式社会关系力量,也正在国家引领下有序参与乡村治理,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农村社区福利以及乡村文化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关注村干部动员老人会参与行政项目,并挖掘这一社会动员的动力机制就具有重要意义,而与这一动员机制直接相关的两个变量是宗族权威与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因素。
   
(一)宗族权威与社会动员

宗族是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属于国家与家庭之间的中间层级。但也有研究指出,宗族力量作为乡村非正式的治理者,可能成为阻碍农村社会改革和发展的破坏性力量。无论如何,宗族力量所代表的乡村权威类型始终是当前乡村治理的重要合法性来源。正如杜赞奇指出,乡村社会中的政治权威体现在由组织和象征符号构成的框架之中,即权力的文化网络。而在乡村社会,最直接且典型的权威体现在宗教和宗族组织中。宗族权威是乡村社会一种传统型权威,其代表通常是在日常生活受到村民信任的宗族精英和乡村能人,包括家族长辈、宗族组织领袖以及来自强势宗族的村干部等群体。借助宗族权威,权威所有者对当地村民的互动行为有着较强的约束力,保障着一个相对封闭且熟悉的环境中的社会秩序。
  
当前国家行政力量日益深入乡村社会,村干部被赋予行政权威,成为乡村治理的主导力量。但实际上,在宗族文化浓厚的东南部地区,村干部也需要借助宗族权威增强其行为合法性,推动相关工作有效落实。村干部处理村庄内部事务也多以宗族关系、风俗、惯例等传统文化作为主要依据。任何一种权威类型的有效运作都需要被支配者的认可和配合,只有做事公正、能力突出,真正为村民服务,而非为宗族谋私利,村干部才能获得村民的信任,拥有地方威信。
  
与此同时,宗族权威还深刻影响着村庄其他各类行动主体的行为模式,比如乡村内生性社会组织老人会。老人会是乡村典型的内生性社会组织,基于血缘、地缘、宗教、文化以及邻里关系等原生性情感而形成的,老人会成员多来自于当地具有影响力的家族长辈、经济或文化领域的能人、当地退休干部等,这使得老人会自身的价值和功能与宗族具有同源性,与中国乡村高度稳定的结构融为一体。老人会遵循传统宗族权威的运作逻辑,关注地方公共事务,参与维持社会秩序。
  
如上所述,宗族权威是村干部、内生性社会组织和村民等主体共同认可的权威类型,也是共识性的行为准则。换句话说,在社会动员过程中,村干部和内生性社会组织都共享宗族权威的理念,应当遵从宗族权威的规范,所以当村干部以宗族精英的身份,而非村干部政治精英的身份动员老人会时,后者会自愿地被动员。宗族权威能减少动员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和阻力。

(二)组织自主性与社会动员
  
正如前文所述,现有关于社会动员的讨论主要是基于理性选择的认知视角,容易将社会动员中所涉及的非正式社会关系分析陷入还原论误区。为规避这一误区,在讨论以社会组织为代表的非正式社会关系这一社会动员的重要对象时,社会组织自身的能动性和自主性应当被关注。相关研究指出,社会组织在与国家的互动过程中有着明确的自主性需求。老人会作为具有自主性的社会组织,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桥梁。研究指出,老人会在发挥老年福利供给功能的同时,也会对其所获得的资源进行转化,进而连带支配或吸纳家庭、朋辈群体、社会慈善要素等来满足服务群体的诉求,提高自身的行动能力。
  
组织自主性关乎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以及组织能否有效发挥其社会功能。维持组织自主性可以保证老人会始终以满足地方利益和实际需求为目标,有效地参与乡村公共服务供给,促进乡村建设。有关社会组织自主性的研究主要从内部和微观视角入手,既有研究将组织自主性界定为社会组织自主决策和安排组织内部事务的能力、自主选择并执行项目与服务的过程以及日常活动的独立性和财务支配权等。同时,社会组织自主性具有多层次,区分了结构自主性和内在自主性。研究指出,组织内在自主性的获取是以放弃结构自主性为代价,社会组织基于自身的策略性选择,积极寻求被国家行政体系吸纳的过程。
  
村庄内生性社会组织老人会同样重视其自行选择核心成员、自主决策、自主安排活动以及财务独立等自主性指标,组织自主性构成老人会生存发展的根基,是其维持地方声望、切实服务村民的关键。如果组织失去了自主性,可能引发组织运作混乱,丧失村民的支持和信任,这对在资金、人员来源等方面充分依赖村民的老人会来说是致命的。
  
综上所述,在宗族氛围浓郁的乡村社会,宗族权威深刻影响着乡村社会的运作逻辑。无论是村干部还是内生性社会组织,其行为模式都彰显着对宗族权威的遵循,并以此提高自身在村庄的地位。与此同时,基于乡村治理的分析视角,在以项目进村为主要治理模式的制度背景下,行政项目的运作需要村干部充分开展社会动员,取得其他组织主体的支持与配合。本文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以福建省农村供水项目为例,重点分析村干部在宗族权威深入乡村社会运作的过程中如何动员具有自主性的内生性社会组织老人会参与行政项目在基层落地执行,而对这一机制的诠释将有助于提升乡村服务效率,促进乡村建设和发展。


基层政策执行的社会动员机制分析


林村是福建省林市江镇上的一个行政村,总人口约6000人,下辖的7个自然村属于单姓村,其中3个村同属一宗,是一个典型的宗族型村庄。林村每个自然村配备了1~2名村干部负责行政工作,由村中具有一定威信的人担任。村干部是连接行政村和自然村的纽带,也是行政项目在自然村落地的直接负责人。
  
林村老人会成员多是在村中有威望的老人,会长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决策和资金分配使用,受到村民和老人会成员的广泛监督,任职期间需要谨慎行使权力,开展符合村民需求的服务项目和活动,维系自己在村中的影响力和声望。实际上,老人会的日常运行浸润了家族关系和情感,管理内容涉及村民的生老病死以及日常社会交往,是名副其实的扎根村庄的内生性社会组织,在村庄生活中占据重要位置。老人会参与村庄中的各项公共生活,深受村民的信任和依赖,包括出资修建公路、承担公共路灯电费、为老人发放节日福利、管理祠堂内的日常活动等。此外,老人会不仅深受村民信任,还是村干部治理乡村的得力助手,得到村委会支持。因为老人会深受村民信任,其成员还被吸纳为村里的矛盾调解小组成员,与包点干部一起参与解决村民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纠纷。林村老人会在乡村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保持着较好的自主性。这一方面是因为老人会深度扎根村庄,得到村民和村委会的双重支持,另一方面也跟其财务状况良好,较少依赖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资金有关。老人会的收入主要来自村民小组内公有土地流转租金、村庄企业家的捐款,此外,有的老人会还有房屋租金等其他收入。
  
总的来看,林村老人会已经深度参与到村庄的日常事务之中,同时也跟村干部在维护乡村秩序方面建立了合作关系。在此背景下,进一步探讨村干部如何凭借宗族权威,动员老人会参与由政府主导的行政项目,促进项目顺利执行。
  
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是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民生项目,需要各行政村承担部分项目成本,根据估算,每户村民需要缴纳3600元的安装费,这对大部分村民来说实属不易,多数村民不愿意参与,供水项目推进受阻。村干部通过动员各自然村的老人会,在项目筹款、动员村民参与、处理因供水项目引发的纠纷等方面推进供水项目落地。从结果来看,林村的李庄、柳庄和苍庄3个自然村通过动员本村老人会,实现高比例的自来水水龙头安装率,成功推进了供水项目的在地化执行。而且,这3个自然村的地理位置、经济状况、宗族影响力以及老人会的发展程度相当。另外4个自然村中有1个村的老人会陷入财产纠纷,暂时处于瘫痪状态,其他自然村的项目资金主要来自于当地企业家个人的捐款,因此未被纳入研究范畴。

(一)认同宗族权威的社会动员
  
宗族权威是一个复合的概念,既包括那些基于血缘关系的尊长权威,也包括以社会荣誉和德行为载体的道义权威。宗族权威具有很强的嵌入性,这种嵌入性体现在他们认同村庄文化、能够与村民之间保持持续有效的交往互动、获得村民认同和认可以及动员村庄内生性资源等方面。组织的嵌入性越高,越能获得村民的认同和信任,宗族权威的动员能力越强。从宗族权威影响社会动员效果的角度看,传统的宗族权威文化就是符合当地文化正统和地方共识的礼俗规范,是权威正当性的标准。某种程度上包点干部通过符合地方传统文化和规范共识的行动,建立自身的权威,这也是地方社会的文化价值体系和组织体系建构的结果。而这一地方传统文化和规范共识的行动共同为成功的社会动员提供了条件。
  
2012年前后,应前任村书记的请求,李龙建回到李庄村担任包点干部。他回到村庄后,积极化解村民小组长和老人会之间的矛盾,解决了诸多历史遗留问题,获得了村民的认可和信任,能够引导和组织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李龙建认为,要想激励村民积极参与供水项目,必须解决资金问题。李庄老人会在修建老人活动中心后,还有一些剩余资金,李龙建希望老人会拿出这笔余款支持供水项目,降低村民安装自来水的成本。于是李龙建召集村民代表和老人会成员开会说道:“我知道每年村庄公共路灯的电费之类的村庄公共支出是由老人会负责的,一般情况不轻易动用老人会的资金,但自来水安装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事,而且老人会获得的捐款本来也是要为村庄做事的,钱也是村民和企业家捐的,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目前村里也没有公益事业支出,放着也是放着,希望老人会能拿出这笔钱,资助每家每户安装自来水。”(20210112LMZ)
  
李龙建之所以能获得老人会的支持,首先,因为他首先站在老人会立场,理解老人会日常工作的资金需求,拿出十几万元补贴供水项目的确不易。其次,李龙建是站在宗族长辈的立场,将供水项目解释为造福子孙后代的善行,是切实地为村民服务,这一解释直接把供水项目与老人会的服务内容相挂钩。为村民提供切实需要的服务是老人会的组织目标,老人会成员同样也是村中有威望的宗族长辈,对于造福民众的供水项目落地责无旁贷。老人会会长李国胜十分认同李龙建的看法,他认为老人会的资金来自于村民,把资金用于为民众服务的供水项目合情合理。而且,李国胜进一步解释:“村里的老人都十分信任李龙建,既然他在工作中遇到了资金问题,老人会也有钱,我们很愿意为村民做一些实事。”(202202010LHQ)
  
宗族权威内生于村庄,积极参与村庄的公共事务,这一权威力量可以回应民众需求,并在此基础上积累较高的社会声望和荣誉。通过访谈发现,李庄老人会之所以同意出资参与供水项目,与包点干部李龙建本人有很大关系。他作为宗族权威的代表,在村民中有足够的威望,能够促成村民求同存异,推动政策落实。由此可知,宗族权威的有效运作是李庄村村干部在本村顺利动员老人会的关键。当嵌入宗族权威运作过程的老人会认可村干部所代表的宗族权威时,他们就会倾向于把供水项目视作造福后代的善行,因此老人会愿意出资支持。老人会对包点干部李龙建个人所拥有的宗族权威和个人声望的认可也使得李龙建得以顺利动员老人会。
  
但需要注意的是,李庄老人会出资资助供水项目落地是有特殊性的,关键在于老人会恰好有一笔剩余的捐资,动员难度比较低。相比之下,柳庄自然村的包点干部在动员老人会捐款时面临着更大的阻力。

(二)满足组织内生需求的社会动员
  
组织的发展首先应以满足内生需求为前提和基础,而这需要一定的资源支持。充足的经济资源是满足社会组织发展需求和实现高效运转的基础。同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组织所获得的资源量决定了组织的行动能力。黄思的个案研究发现,老人协会通过在村庄内部筹资,获取丰富的经济资源,用于村庄的公益事业发展,实现经济资源的内部正循环,促进组织发展。但是,当组织资金不足时,会影响活动的正常开展,比如会阻碍公共产品供给。
  
李庄自然村包点干部顺利动员老人会捐款的消息传开,无形中增加了其他自然村的压力。动员老人会捐款成为柳庄村包点干部柳光明的必行之举,但在动员过程中受到了老人会会长柳飞雄的反对。
  
老人会会长柳飞雄告诉笔者,之所以不愿意参与供水项目,主要是出于对老人会组织运作情况的考虑。在柳飞雄看来,老人会作为村庄内生性组织,有自己的工作计划,还需要应付相当多的日常开支,加之老人会能够获取的资金相对固定,很难有大幅增长,额外的大笔开支必然破坏组织的常规运作。而且,相比其他自然村,柳庄村老人会的资金较少依赖村中富人和企业家的捐赠,筹款渠道不多,需要有合情合理、村民普遍认可的理由才可能获得村民捐款,因此老人会的资金使用需要合理谨慎。如果在自己任期内出现资金入不敷出的情况,会长的公信力和个人能力会遭到村民质疑,严重的话还可能削弱村民对老人会的信任。自主性发展是社会组织发展的一种内生模式,强调自立能力和追求自身需求的满足是社会组织立身的基本条件,强调社会组织建立和行动的动机是源于自身的内在需求而不是外加或者简单出于某种附和的需要。因此,老人会在面临包点干部的动员时,考虑到本村老人会的实际运作情况,持反对意见。  

得知老人会的顾虑后,柳庄村书记向老人会会长承诺,只要老人会出钱补贴供水项目,如果之后老人会缺钱,村书记会帮忙向该村村民以及村中的企业家募捐,确保老人会的资金运转不受影响。有了村书记的筹款承诺,老人会同意为柳庄村参与供水项目的每户村民补贴1000元。而老人会会长柳飞雄之所以相信村书记的承诺,主要是因为老人会认可村委会及村书记的宗族权威。至此,柳庄村也成功实现了对老人会的动员。
  
由此可见,在柳庄村的动员情境中,该村的老人会同样认可宗族权威,但当村干部动员内容与组织自主性运作发生冲突,村干部对老人会的动员难度随之增加。这一案例表明,宗族权威始终是动员老人会的重要基础,但如果动员内容与老人会的自主性发展产生矛盾时,成功动员就还需要双方的持续沟通,需要满足老人会的内生需求,给予老人会发展一定的资源支持以维护它的自主性运转,才能消除矛盾,实现有效动员。

(三)宗族关系基础上的私人动员
  
从李庄和柳庄包点干部动员老人会参与基层政策落地执行的过程可以看出,村干部的宗族权威是社会动员的重要基础。传统的宗族权威文化就是符合当地文化正统和地方共识的礼俗规范,是权威正当性的标准,在社会动员的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而满足组织的内生需求则是社会动员的必要条件。但即便如此,二者并非实现社会动员的充分条件,当老人会不认同村庄宗族权威并表明自身纯粹的民间组织立场时,社会动员的推动因素又体现为另外一种情况。
  
苍庄村老人会会长苍木林年轻有干劲,是林村几个老人会之中唯一不符合“老人”特征的会长,他对老人会与村干部的关系有自己的见解。苍木林直言,老人会与村委会不是上下级关系,老人会作为纯粹的民间组织,代表着自然村本身的利益,而村委会则是服务于官方利益,老人会没有无条件支持村干部工作的义务。
  
虽然苍木林认为老人会没有义务配合村委会的工作,但毕竟是同宗族成员,且苍木林与苍庄村的包点干部苍明亮私交甚好,所以对村委会需要配合的工作也是全力以赴。当苍明亮就供水项目筹资一事找到苍木林时,他没有同意以老人会名义出资,而是选择以个人名义为供水项目捐款。苍木林解释道:“供水项目本来不是老人会的工作,我们没有必要帮村委会做。他(苍明亮)来找我的时候,我就告诉他虽然老人会不出钱,但是我个人可以兜底,这二十多万元我出,每户补贴1000元。”(20220209LQ)
  
由此可见,在苍庄村村干部对老人会的动员过程中,该村的老人会同样强调老人会内生于村庄,具有区别于官方组织的自主性。不同的是,老人会会长认为村干部作为行政体系的一员,政府自上而下推进的供水项目与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老人会没有必然关系。因此,无论参与供水项目是否阻碍老人会的自主性运作,老人会都没有义务出资补贴供水项目。但由于苍木林和本村的包点干部苍明亮同属一个家族,两人关系密切,出于对宗族利益和维护私人关系的考虑,苍木林决定以个人名义向供水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促成项目落地。
  
通过详细讨论3个宗族型自然村针对老人会的组织动员过程,可以从“是否认可村干部的宗族权威”和“动员内容是否阻碍老人会组织自主性运作”两个维度来对社会动员机制进行分类和总结。当老人会这一社会组织认可村干部的宗族权威,同时基层政策执行没有阻碍组织的自主性运作时,村干部便有机会通过宗族权威的力量成功实现社会动员;当老人会认可村干部的宗族权威,但基层政策执行阻碍了组织的自主性运作时,村干部在社会动员过程中就要充分考虑如何解决政策执行与组织自主性运作之间的矛盾;当老人会强调自身与村委会有着民间自治组织和行政组织的实质区别,不认可村干部拥有宗族权威,村干部对老人会的社会动员就难以实现。


社会动员机制何以形成?


本文通过多案例比较重点探讨了村干部如何成功动员乡村内生性社会组织老人会参与行政项目的执行,借助“是否认可村干部的宗族权威”和“动员内容是否阻碍老人会组织自主性运作”两个维度梳理出村干部动员老人会的机制。也就是说,只有当宗族权威在动员过程中顺利运作,同时老人会的组织自主性得以维持,村干部的动员才有可能实现。基于此,如何进一步解释上述动员机制得以生发的具体条件呢?
  
第一,行政项目本身符合村民利益是宗族权威有效运作的前提条件。供水一体化项目是一项利民惠民的公共服务项目,项目本意是推动城乡供水融合发展,让农村享受和城市同质量、同服务的供水,切实符合民众利益。但由于政府为项目配比资金有限,若要打通供水项目的“最后一公里”,还需要在乡村开展社会动员,自筹项目资金。项目本身符合乡村实际需求,这就为村干部借助宗族权威开展社会动员提供了合理性依据。老人会作为乡村内生性社会组织,其成员主要是当地宗族声望较高的长辈,组织理念和行为模式需要符合地方实际情况,以维持自身在地方的威望,其宗旨是为村民服务。村干部寻求老人会的支持遵循了宗族权威的运作逻辑,寻求老人会对供水项目有益性的认同,是符合老人会服务理念的。当双方就项目本身的公共服务本质达成一致,理念动员条件得以满足。因此,老人会出于对村干部自身的宗族声望以及项目本身的认可,往往会选择接受动员。
  
第二,组织自主性是乡村内生性社会组织有效参与乡村治理,推动项目执行的重要基础。在多元组织主体共同参与乡村治理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在组织间建立有效协作的良好关系、保持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是建构良好的多元主体关系、保持乡村组织对社会动员能力的关键。老人会在乡村事务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同时也是基层治理的监督者,并因此凝聚社会资源,获得村民的信赖,成为村干部运作项目的重要动员对象。但对老人会而言,其拥有的乡村动员能力是基于自身的高度自主性,拥有自主性的老人会才能坚持对村民负责,为村民所支持,在乡村事务中拥有影响力和话语权。因此,只有维持老人会的自主性,村干部才可能通过老人会开展更大范围的社会动员,推动项目的落地。
  
总的来看,社会动员需要互动主体之间达成一致的价值认知。只有作为村庄宗族权威代表的村干部和老人会,就项目本身的公共服务本质达成一致认识,同时动员内容不违背老人会维持自主性的价值立场,社会动员才得以可能。而且,基于理念一致的社会动员有助于保持乡村组织对乡村社会的资源凝聚力和动员能力,多元乡村治理主体之间基于对宗族权威的共同认可,形成了持续、稳定、良性的互动机制。

结论与讨论


基于上文研究可知,宗族权威的运作和维护内生性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是村干部实现有效动员的重要机制。而行政项目本身的性质和组织自身的自主性运作则成为动员机制背后的重要条件变量。在基层社会动员的过程中,基层干部不仅通过宗族权威这一乡村社会重要的合法性来源实现基层政策执行的社会动员,动员过程中还呈现出内生性社会组织展现了非正式社会关系明显的价值面向。这一基于一致的价值理念而开展的社会动员有助于村干部和内生性社会组织之间持续和深度的合作关系,保障乡村治理主体对乡村社会的社会动员能力,提升治理效率。

从治理实践来看,首先,正如研究表明,村干部和老人会就公共服务项目的有效合作离不开宗族权威的有效运作。宗族权威的运作有助于凝聚当地社会资源,推进公共服务项目的落地,在乡村治理中发挥正向功能。而且,宗族伦理作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社会准则,对宗族权威所有者的理念和行为起到规范和监督作用,作为村庄治理者的村干部和内生性社会组织需要做事公正,真正为村民服务才能维持自身的权威性。因此,在当前国家乡村治理转型的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关注宗族权威对乡村社会运作的深远影响。
  
其次,在老龄化的时代背景下,发挥农村老年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具有现实必要性。老人会作为深切扎根地方社会、浸润在宗族文化之中的村庄内生性社会组织,在村民自治、管理民俗活动和服务老人等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着难以取代的作用。在保持老人会独立自主运作的基础上,建立老人会嵌入乡村社会治理的常态化机制,形成包括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以及村庄内生性社会组织等在内的多元乡村组织体系,有助于更好地动员村庄内生力量参与公共规则建设,促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
  
最后,从乡村治理的学术研究角度来看,乡村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深刻影响着乡村治理的实际运作机制和最终效果。未来研究需要进一步讨论在乡村治理转型过程中,如何解释其他乡村组织主体之间的动员关系,比如行政组织与外源性社会组织之间应该形成怎样的一致性价值理念,如何建构持续深度的合作关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供水项目这一类与地方社会利益冲突较小的公共服务类项目之外,诸多行政项目和政策内容往往与地方社会利益存在较大冲突,容易引发地方权利主体间的矛盾纠纷。因此,后续研究应当进一步讨论不同类型的行政项目对乡村多元治理组织之间动员关系的影响。

〔责任编辑:马 丹〕
为适应微信阅读,略去注释

原文见于《东南学术》

2023年第3期

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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