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结合监管实践需要,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推进完善基础性制度,形成体例科学、层次分明、规范合理且协调一致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提升市场规则的友好度,方便市场主体查找使用。现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8号指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经梳理涉及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的相关规则,存在部分规定已不执行、部分要求互相矛盾等情况,有必要进行全面整合。据此,结合近年监管实践,本次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和《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三份规范性文件内容梳理归并,整合形成《8号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联合公安部、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发文。
二、章节安排
《8号指引》共七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以及对外担保行为提出总体要求;第二章资金往来,主要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行为;第三章对外担保,主要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审批,主要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审批行为;第五章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整改,主要明确清欠解保、以资抵债要求;第六章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处置,为罚则章节,内容包括证监会、国资委、银保监会、公安机关的监管执法;第七章附则。
三、主要修订内容
从内容看,《8号指引》内容主要基于《16号文》和《120号文》,本次重点整合归并存在矛盾或重复的内容。
一是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要求,结合监管实践,将《16号文》要求所有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要求,限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二是明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的主体提供担保,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等。
三是新增一章关于上市公司占用担保的整改要求,将占用担保监管作为一项持续工作推进,同时保留《16号文》关于以资抵债的要求。
四是在罚则部分整合关于证监会、国资委和银保监会等单位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并新增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