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由于是团体保险形式,也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2011年《建筑法》修订前,建工意外险在我国建设工程实务中长期作为一种强制险存在,当然,随着2011年《建筑法》重新修订,关于建工意外险的规定,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变为“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即从法律上来说,目前,建工意外险已不再是一项强制险。只是在法律实务中,我国各地方性的法律规范等相关文件尚未作相应修订,因此在执行上,许多地方的建工意外险依旧被视作强制险种,非投保不予以准许开工。建工意外险,是以团体形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它的保险标的是建设施工相关人员的身体。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建工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而非财产保险,财产保险范畴的保险责任自然不应由其承担。投保方式:分为:1.按工程造价不记名投保;2.按建筑面积不记名投保;3.按施工人员记名投保。保险期限: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期限与工程期限相同,保障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之日,且交费后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到工程竣工之日24时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被保险人:包括:1.建设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2.工程承包人与施工人员;3.工程技术人员,包括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及其他顾问;4.其他工程相关人员,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
但司法实务中,个别保险条款,仍然将投保范围限定在具有劳动关系的施工人员,这与法律的规定和险种的设置想违背。(202487MZ6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