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分享 | 欧盟《人工智能条例》(中德对照版))

文化   2024-11-16 13:09   北京  


欧盟《人工智能条例》(中德对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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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条例》简介

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人工智能协调规范的第(EU)2024/1689号条例(以下简称“人工智能条例”)已于2024年7月12日在《欧洲联盟公报》上公布,并于8月1日生效。

人工智能条例与广为人知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一样,在法案形式上均属于欧盟条例。根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以下简称《欧盟运行条约》)第288条第2款的规定,条约具有普遍适用性,其全部内容均具法律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欧盟条例作为欧盟的立法形式之一,其在欧盟成员国中具有直接适用的普遍效力,无需由成员国立法机构转化为国内法即可直接适用。同时欧盟条例的效力优于涉及相同内容的成员国国内法。

人工智能条例的立法机构是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同时根据《欧洲自由贸易协定》及《欧盟运行条约》第217条的规定,人工智能条例也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在立法程序方面,人工智能条例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14条、第16条第2款、第294条,《欧洲议会议事规则》第59条、第57条之规定适用普通立法程序。原则上欧盟委员会是唯一拥有立法动议权的欧盟机构,因此人工智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由欧盟委员会负责。草案起草阶段的主要负责人是欧盟内部市场专员蒂埃里·布雷东,并且在其领导下的通信网络、内容和技术总局作为责任机构承担了大量的草案起草工作。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蒂埃里·布雷东先生也是《数字服务法》的主要立法者之一,其在数字法和技术法领域的发言也备受关注。2021年4月22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人工智能条例草案,并向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及各成员国议会提交了条例草案。同年6月7日欧洲议会宣布将草案交付(议会)委员会,开始一读程序。9月和12月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欧盟区域委员会以及欧洲中央银行分别就条例草案发表了意见,12月16日草案被呈交专门委员会及联合委员会。

在经过近两年的讨论后,各委员会及成员国都提交了各自的意见及修改方案,2023年5月11日欧洲议会的内部市场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及公民自由、司法和内务委员会作为牵头委员会对其草拟的联合报告进行了表决并得以通过。6月13和14日欧洲议会全体会议对委员会的联合报告进行了辩论与表决,最终以499票赞成、28票反对、93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关于制定人工智能协调规范条例(人工智能法)〉的提案修正案》,并将该修正案转呈负责机构间谈判的委员会,以便开展后续与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的三方谈判。

在今年的2月13日,负责机构间谈判的专门委员会批准了与欧盟理事会达成的临时协议。在3月12日的欧洲议会会议中对修改后的条例进行了辩论,并在3月13日的投票中以523票赞成、46票反对、49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制定人工智能协调规范(人工智能法)以及修订若干欧盟法案的条例》提案。2024年5月21日欧盟理事会批准了欧洲议会的一读立场,这也意味着人工智能条例在经历了近三年的立法程序后,在欧盟立法机关之间达成了共识并且得以通过。

最终,在2024年6月13日欧洲议会议长和欧盟理事会主席共同签署批准了人工智能条例,并于7月12日在《欧盟公报》上公布。

在时间效力方面,人工智能条例在《欧盟公报》上公布后的第20日起生效,即人工智能条例的生效日期为2024年8月1日。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条例于生效2年后开始实施,即2026年8月2日。但是对于条例第一章和第二章而言(一般规定以及与被禁止使用的人工智能有关的规定),其实施日期为2025年2月2日;本条例第三章第四节(许可机关与认证机构)、第五章(通用目的人工智能模型)、第七章(治理规则)、第十二章(罚则)以及第78条(保密规则)的实施日期是2025年8月2日,但第101条(针对通用目的人工智能模型供应商的罚款规定)除外;第6条第1款(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分级规则)以及与其相关的义务规定将于2027年8月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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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loud.tsinghua.edu.cn/f/875666da511b4aa08de8/


内页选摘

译者简介

邸博伦:德国维尔茨堡大学博士生,师从德国维尔茨堡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所所长埃里克·希尔根多夫(Eric Andreas Hilgendorf)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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