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 著
ISBN:978-7-301-29399-7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刑辩如何展开?
法官如何说服?
风险如何防范?
让刑辩的律师有尊严!
让律师的刑辩有艺术!
被告人是最好的
律师助理
众所周知,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出面委托律师出任辩护人的无论是嫌疑人、被告人还是他们的近亲属、朋友或者其他人,真正的“委托人”只能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本人,其他人尽管可能是出面签订协议的一方或者提供资金的一方,却只能属于代为委托律师辩护的人,而既不具有“委托人”的身份,也不具有“客户”的地位。那么,律师究竟如何处理与作为委托人的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呢?通常说来,律师尽管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独立辩护,但这种独立辩护主要不是针对委托人而言的。如前文所述,对于委托人,辩护律师要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与其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尽量尊重委托人的真实意愿,至少不得发表不利于委托人的辩护意见。这应该是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职业底线。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只是被动接受律师辩护的当事人,他们同时充当两种诉讼角色:一是作为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法院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提供有罪供述或者无罪辩解,也就是案件事实的陈述者;二是作为主要当事人,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法院发表辩护意见,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观点和主张,充当行使辩护权的当事人。在审判前程序中,嫌疑人、被告人的当事人角色通常受到忽略,其证据提供者的角色受到过多的强调。而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则可以充分发挥其“辩护者”的角色,其当庭作为言词证据提供者的角色则往往不受重视。正因为如此,辩护律师在开庭之前经常面临这样的难题:究竟如何与被告人沟通和交流,才能确保被告人对自己的辩护思路予以接受呢?辩护律师究竟如何通过庭前的协商或者“辅导”,劝说被告人对自己的辩护活动加以支持和配合呢?
在这一方面,一些律师进行了一些富有新意的探索,形成了一种专业性的辩护经验。这种辩护经验用简短的语言加以概括,就是律师要“将被告人转化为自己的助手”。顾名思义,律师通过开庭前的会见和沟通,要尽力说服委托人在接受自己辩护思路的前提下,理性地选择自己的诉讼角色和立场,最大限度地支持和配合律师的辩护,从而相互间形成一种“诉讼合力”,从不同角度说服法庭作出最大限度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结论。
广东的一位律师对此有过精彩的总结:
有效辩护不是辩护律师一个人的独角戏,是严重依赖于当事人的专业配合才行的。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现与律师的辩护目标背道而驰、自相矛盾,那么辩护的效果自然大打折扣,最终损害的将是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最佳的辩护是当事人与律师形成合力、相辅相成,而最佳辩护是建立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专业“辅导”、将当事人培训成“律师”的基础上的。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一两次会见是难以让当事人消化的),通过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证据核实、法律规定告知(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具体发问提纲、辩护思路以及注意事项告知等等,通过上述告知与演练,让当事人成为律师有力的助手,在避免失误的同时,分工合作进行有效辩护。
案例一
案例二
为什么律师要尽力将被告人转化为助手呢?
答案其实是很简单的。律师要有效地说服法官接受本方的辩护观点,就要进行有理有据的论证,尤其要对公诉方提出的“事实”或者“故事”进行证伪,同时提出另一套新的“事实”或者“故事”。而在这一破一立的论证过程中,被告人的诉讼角色显得格外重要。考虑到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普遍曾经身陷囹圄,遭受侦查人员的人身控制和强力调查,而几乎都作出了有罪供述,也就是充当不利于自己的“特殊证人”,因此,假如被告人在法庭上继续延续了原来的“控方证人”角色,那么,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就将成为一种类似“独角戏”一样的拙劣表演,根本无法达到说服法官的效果。
这当然主要是从律师作无罪辩护的角度来分析的。而即便律师作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对于被告人构成犯罪这一点不持异议,但假如被告人心有异志,非要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那么,这也会造成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同室操戈”的局面,大大削弱律师的辩护效果。试想一下,辩护律师要作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无非是要争取较为宽大的量刑结果,而一旦被告人拒不认罪,与辩护律师当庭“唱反调”,那么, 法庭轻则会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重则会剥夺其获得自首认定、缓刑适用或者其他宽大处理的机会。
一言以蔽之,一个富有经验和智慧的辩护律师,通常都会通过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说服被告人放弃那种“天马行空”“自行其是”的辩护思路,而接受律师为其精心安排的辩护方案。这正如一个高明的医生一样,不仅医术高超,而且善于对患者进行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其接受自己的“医疗方案”。而假如不能说服患者接受其医疗方案的话,那么,再高明的医生也会无力回天。同样的道理,假如不能与被告人进行有效的沟通,那么,律师纵然再有辩护经验和技巧,面对不配合、不支持甚至当庭抗拒的被告人,也难以达到说服法官的辩护效果。相反,假如律师真正赢得了被告人的信任和尊重,说服其接受辩护方案和辩护思路,那么,后者在法庭上就会对其进行充分的配合,在律师作无罪辩护时,作积极回应,讲述自己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在律师作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时,作出真诚的认罪悔罪;在律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或者其他程序性辩护观点时,提供侦查人员违反法律程序的事实……通过这种法庭上的“珠联璧合”和“比翼双飞”,辩护律师就获得了委托人的强有力支持,形成了观点一致、相互补充的强大“辩护方”,这对于推翻或者削弱公诉方的观点,说服裁判接受本方观点,显然是极为有利的。
那么,辩护律师究竟
如何将被告人转化为自己的助手呢?
根据诸多律师的辩护经验,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所进行的沟通和协商,其实就是一种“心理征服”的过程。犹如教师“征服”学生、神父“征服”忏悔者、医生“征服”患者、演艺人士“征服”观众一样,律师也要经历“征服”委托人的过程。当然,这种“征服”所依靠的主要是律师的经验、睿智、专业能力乃至人格魅力。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真正的委托人大都身陷囹圄,丧失了人身自由,也无法自主地委托辩护律师。绝大多数律师都是通过被告人的亲友进行委托,或者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的遴选,而前来充当辩护人的。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唯有通过第一次会见,才有机会见到这位由亲友代为委托或者由政府代为指定的律师,并在急匆匆的情况下,在未经充分沟通和认真交流的情况下,就签署了那份标志着双方委托关系成立的授权委托协议书。而从此以后,辩护律师与委托人的沟通和交流基本上就通过短暂的会见来进行了。
但是,这种短暂的沟通和交流,存在着一些致命的缺陷,使得律师对委托人的说服,经常远远不及委托人在未决羁押状态下所受到的外来影响和诱惑。在看守所这样的环境中,嫌疑人、被告人失去人身自由,遇有疑问无法向亲近的人咨询,难以获取有用的信息,这容易造成其判断上的偏执和不理性。再加上同监室在押人员的蛊惑,办案人员基于办案需要对其进行的诱导,监管人员对其发挥的影响……这些因素结合起来,使得嫌疑人、被告人一旦形成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就很难再接受辩护律师的建议或者方案,有时甚至会产生主导律师辩护方向的想法。
要避免上述局面的发生,辩护律师需要与委托人进行尽可能多的会面,通过反复沟通和交流,破除其事先可能已经形成的不切实际的预断和偏见,使其对辩护律师本人产生信任,对其辩护经验和技能予以尊重。从消极的方面来说,辩护律师应说服委托人接受其辩护观点,至少不对其辩护思路加以排斥。而从积极的角度来说,辩护律师应当晓以利害,通过动员和辅导,说服委托人支持和配合律师的辩护工作,充当恰当的诉讼角色。
当然,要取得委托人的配合和支持,辩护律师也应当通过会见和阅卷,对本案形成恰如其分的辩护方案。通俗地说,律师应当“因势利导”,顺应案件本身的机缘和委托人的理性选择,适当地形成符合现实的辩护思路,切不可“揠苗助长”,提出一个既没有证据支持也不具备现实可行性的辩护观点,然后强行要求委托人予以接受,并对其进行所谓的“配合”。
例如,在委托人已经向侦查人员多次作出有罪供述,并且这些有罪供述已经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的情况下,律师就应面对现实,考虑提出量刑辩护或者罪轻辩护的观点,以便使委托人在量刑结果上获得最大的收益。又如,尽管委托人曾经作出过有罪供述,但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和调查取证工作,发现本案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委托人的行为根本不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也可以形成无罪辩护思路。再如,委托人作出了数次有罪供述,但是,律师发现侦查人员存在多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如进行刑讯逼供,在威胁、非法拘禁情况下实施讯问,在拘留后不在法定羁押场所进行讯问,对讯问过程没有依法进行录音录像,等等,就可以形成程序性辩护的思路,以便说服法院将侦查人员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无论是辩护思路的形成,
还是与委托人的沟通和交流,
辩护律师都主要通过会见活动来加以完成。
那么,律师究竟如何对会见进行合理安排呢?
首先,律师需要通过会见来形成辩护思路。会见在押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辩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情况下,律师会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一是与在押嫌疑人、被告人确立委托代理关系,并建立进一步的相互信任关系;二是了解案件情况,形成辩护思路;三是与委托人沟通,形成协调一致的辩护立场。其中,通过会见形成辩护思路,要引起辩护律师的高度重视。
与阅卷、调查取证一样,会见在押嫌疑人也是律师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毕竟,通过会见,律师可以获知委托人就案件事实所讲述的“故事”,了解侦查人员对其实施讯问以及有关有罪供述的情况,并从中获悉对本方有利和不利的事实情节。有经验的辩护律师,通常都会将会见与阅卷交叉进行,必要时再辅之以调查取证活动。由此,律师就会对本案究竟选择什么样的辩护道路,是选择无罪辩护,还是量刑辩护、罪轻辩护,抑或是程序性辩护,逐步形成大体的思路。
其次,在会见过程中需要向委托人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在会见在押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通过这种核实证据的活动,律师一方面了解委托人对相关证据的看法,审查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借此让委托人了解公诉方的证据体系,以便形成最终的辩护思路。因此,律师在会见之前,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及时将其带入看守所。当然,考虑到会见时间的短暂,为提高会见的效率,律师一般不宜将全部案卷材料都带入看守所,而最好将其中存有争议或者需要核实的证据材料,带入看守所。不过,为帮助委托人全面了解案卷材料的情况,律师也可以事先制作阅卷摘要或者阅卷目录。在会见时将其交由委托人查阅,或者向其讲解本案公诉方案卷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律师的核实证据活动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再次,在辩护思路形成之后,律师应当做好说服工作。通过几轮有效的会见,再加上阅卷、调查取证等活动,律师一般都会形成有关本案的辩护思路。对于这些辩护思路,律师最好将其写入初步的辩护意见之中,并在后面的会见中将其出示给委托人。对这份辩护意见,律师应在委托人查阅的基础上,向其作出必要的解释,讲述其辩护观点赖以形成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分析其辩护所要达到的理想效果,告知即将运用的辩护策略和技巧。在委托人提出疑问甚至质疑的情况下,律师还要向其进行必要的解答。在委托人提出明确反对甚至强烈不满的情况下,律师还可以对辩护思路进行必要的修正,对辩护意见作出适当的调整。
最后,高度重视开庭前的最后一次会见,既对委托人的心态进行及时把握,也展开最后的“辅导”工作。很多律师都将开庭前的最后一次会见称为“辅导”,言外之意在于律师要对委托人进行最后一次说服工作,以便引导其按照律师的意图选择法庭上的诉讼角色。当然,这种说法也容易误导年轻律师,使得后者以为律师可以“教”委托人如何作出陈述,甚至可以诱导其改变供述或者“翻供”。这当然是十分危险的行为。其实,在最后一次会见时,律师所要做的仍然是说服委托人接受本方的辩护观点,并向其强调依照事实和法律恰当选择自己的诉讼角色。对于这次极为重要的会见,律师应尽量安排在距离开庭日期最近的时间,以便及时了解委托人的心态,避免出现委托人突然翻供或者出人意料地认罪悔罪的局面。与此同时,律师在会见时也应再次晓以利害,强调本方的辩护思路和辩护策略,建议委托人尽量配合和支持自己的辩护工作。
需要引起高度注意的是,要注意职业风险的防范,避免陷入可能的职业讼累之中。在司法实践中,会见在押嫌疑人、被告人也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律师应当注意防范可能发生的职业风险。为此,律师应尽量避免单独会见在押嫌疑人,最好让一名助手协同参与会见;律师应避免将任何与案件无关的材料或物品带给委托人,也不应将委托人交付的任何材料或者物品带出看守所,更不要将委托人近亲属转交的文件带入看守所,或者交给委托人签字;律师应当尽量避免鼓励委托人改变供述内容,或者强调翻供的重要性,尤其要避免直接提供给委托人陈述内容的做法。
在与委托人的会面过程中,律师应谨记一条格言:“律师画地图,由委托人选择道路”。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讲述选择各种诉讼角色的可能性,分析各种诉讼角色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解释选择各种诉讼角色的利弊得失。而至于究竟选择何种诉讼角色,则应交由委托人自己去作出决定。唯有如此,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才能避免身陷讼累,免除可能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