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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第1条。[2] 许倩:《国务院最新定调!房地产支持政策将应出尽出》,载微信公众号“中国房地产报”,https://mp.weixin.qq.com/s/OtmHWo8e045B3BQI_k_j_Q。[3] 陈业:《恒大超1.2万亩土地被政府无偿收回,逾8成为文旅及产业类用地》,载微信公众号“财联社”,https://mp.weixin.qq.com/s/alGcoUj7VLI4Zpejv9z1ZQ。[4] 粤办函〔2023〕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7日印发。[5]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粤0704行初987号。为行文简便,本文中案件信息均略去第三人信息。需要另行说明的是,本案并非抵押权人起诉,而是相对人起诉;起诉的行为亦非收回决定,而是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但是在《闲置土地认定书》的可诉性讨论上仍具参考价值。[6]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湘09行终46号。[7]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豫08行终146号。本案并非抵押权人起诉,而是相对人起诉。[8] 持此类观点的裁判文书较多,此处列举两例。例如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诉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鼎湖分局、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案,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肇中法行终字第108号。河南省沈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沈丘县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豫16行终239号。[9]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辽0192行初516号。[1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行复﹝2023﹞33号),2023年2月13日作出。[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新2302行初10号。[12]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琼行终253号。本案并非抵押权人起诉,而是相对人起诉。[1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豫行申2757号。[14] 本案二审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作出行政判决书。该判决未予公开,此处尊重当事人意愿略去当事人信息及案号。[15]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复函(〔1993〕国土函字第15号)。[16] 孙宪忠、朱广新主编:《民法典评注:物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64页。[17] 常鹏翱:《财产权相对消灭论:经由民法和行政法的双重正当性检验——以无偿收回设定抵押权的闲置土地使用权为分析对象》,载《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18]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3民终6394号。[19]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423-1424页。[20]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01民终7453号。[21]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5民初743号。[22]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琼环行终字第1号。[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新民终135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32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