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自然资源部”微信公众号。
其一,明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原则。《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监督纠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落实上述要求,按照“业务机构是主体,法治机构要统筹”的思路,《规定》细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原则,在总则中明确了“谁行为、谁负责”的总原则,并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章节中分别规定了“谁行为、谁答复”“谁行为、谁应诉”的具体原则。
相关条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遵循“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行为的承办业务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行为、谁答复”的原则,由行政行为的承办业务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按期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无法确定承办业务机构的,由本部门负责人确定。
承办业务机构确定一至两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行为、谁应诉”的原则,由行政行为的承办业务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应诉事项。
其二,完善行政复议推动争议化解机制。《规定》通过细化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切实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是细化争议调解要求。明确“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的,由行政行为的承办业务机构提出调解方案,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同时对行政应诉案件的调解作出规定。二是突出行政复议和解作用。规定“承办业务机构认为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和解的,应当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化解行政争议”,以充分发挥承办业务机构的主观能动性,促使行政争议柔性解决,根源性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也节约行政成本和群众维权成本。
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的,由行政行为的承办业务机构提出调解方案,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承办业务机构认为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和解的,应当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化解行政争议。和解内容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三,优化便民服务。围绕“便民为民”,在部本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类案办理等方面创新举措。一是总结定期在部微信公众号公布行政复议案件立案情况的实践经验,我们在《规定》中明确“部行政复议机构定期公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情况等信息”。二是考虑到信息公开类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案情大多较为简单,《规定》将信息公开类案件全部纳入简易程序,优化类案办理,提高此类案件的审理效率,保障申请人及时维护权益。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信息公开类案件,明确“经部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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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由部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需要补正的,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书面通知补正。
自然资源部其他内设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部行政复议机构。
部行政复议机构定期公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情况等信息;对于收到的意见、建议、检举、控告、投诉等其他申请,应当将相关材料转交信访、纪检等工作机构处理,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其四,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指导。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指导和监督的责任没有改变。《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行政复议发现的问题,发挥行政复议监督指导作用,实施“靶向治理”。一是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制度。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区分问题性质和问题严重程度,从监督和指导两个方面分别规定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制发情形;明确行政复议意见书在60日内反馈落实整改情况的要求,行政复议建议书则主要提示相关风险,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二是明确了对地方人民政府抄告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的办理要求,按照业务归口原则,由相应业务机构研究办理,用于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实现由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到业务制度规范的良性循环。
相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发现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制度性问题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示相关风险,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后,由行政行为的承办业务机构办理。
承办业务机构应当组织研究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在六十日内反馈行政复议机关,同时抄送本部门法治工作机构。
其五,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近年来,在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我们一直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通过组织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等方式,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咨询,集思广益,取得了良好效果。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虽然未对国务院部委是否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明确要求,但从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出发,《规定》结合工作实践明确自然资源部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建立由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