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不能同时选择适用|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文摘   2024-12-20 07:28   北京  

本期推送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为2023-12-3-005-001的参考案例,延伸阅读:

🔗 不同当事人针对同一行政争议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郭某诉大洼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不能同时选择适用

【关键词】

行政  行政征收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衔接 选择适用 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8日,大洼县人民政府作出大政房征字[2011]07号《房屋征收决定》,郭某的房屋坐落于该《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郭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大洼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盘锦市人民政府以郭某的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郭某不服,于2012年3月26日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盘锦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3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督促要求,对郭某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2012年5月28日,郭某又对上述《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庭审中以复议机关业已受理为由变更诉请为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盘中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驳回郭某的起诉。郭某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辽行终字第5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时,行政相对人可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者之一解决争议,但不能同时使用这两种救济途径。行政程序正在进行时,司法程序不应介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郭某以大洼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为由向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在盘锦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后,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说明其仍然希望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争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已自行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并受理郭某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程序已重新启动。据此,郭某已先行选择行政复议程序,其又在起诉盘锦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案件的审理期间,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显然是同时选择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同一行政纠纷,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依法裁定驳回郭某的起诉。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时,当事人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但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选择适用。在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情形下,对同一行政行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形下,对同一行政行为又申请复议的;在后收到起诉状或复议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均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或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1 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57条(本案适用的是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

一审: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盘中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2012年10月15日)
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行终字第56号行政裁定(2012年11月1日)

(行政庭)

编辑团队:薛政  黄琳娜  初相钰  赵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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