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的话:《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并公布施行,法条全文可见:🔗 重磅!事关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全文公布
新条例施行后,北京市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公众号分别对其进行了解读与亮点介绍,参见:
新法条数 | 原法条内容 | 新法条内容 | 编辑备注 |
第六十一条 | 修订后新增内容 | 本市推行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制度。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国家有关信用平台网站等网上或者现场渠道获取专用信用报告。专用信用报告可以替代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 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
第六十二条 | 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 | 对完成信用修复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修复结果共享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 |
修订后新增内容 | 其他信用服务机构公布的信用信息,以国家有关信用平台网站作为来源的,应当根据信用修复结果及时更新其信用信息。 | ||
无 | 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应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修订后删去 |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
第六十八条 | 修订后新增内容 |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提高监管效能,优化监管方式,坚持无事不扰原则,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问题,逐步降低现场检查频次。 | |
修订后新增内容 | 发现同一检查内容的检查标准不一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及时调整一致。 | ||
第六十九条 | 修订后新增内容 | 以扫描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二维码记录检查行为 | |
修订后新增内容 | 行政检查确需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协助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单独进入检查现场,不得单独向监管对象出具意见;市级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指导本行业、本领域协助行政检查的第三方机构执行统一的工作内容和标准。 | ||
修订后新增内容 | 有关政府部门实施非现场监管,应当保护经营主体的数据安全和商业秘密。 | ||
第六十三条 | 修订后新增内容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反垄断风险预警机制,对涉嫌垄断的问题及时予以提醒,加强经营者集中合规风险提示,开展反垄断合规指导,完善合规指引。 | 增加对反垄断的提醒与合规指引 |
第六十六条 | 修订后新增内容 | 举报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举报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 新增对恶意举报投诉的负面评价条款(但尚未明确法律后果) |
第七十一条 | ......领域组建综合执法队伍 | ......等领域组建综合执法队伍 | 增加兜底内容 |
第七十二条 | 修订后新增内容 |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服务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运用提醒告诫、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 新增对于服务型执法的要求 |
第七十三条 | 将本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目录及其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 将本部门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目录及其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 调整行政处罚的公示范围和公示期 |
视情将公示期相应缩短三至十二个月。 | 视情况相应缩短公示期。 | ||
第七十五条 | 修订后新增内容 | 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 完善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起草、审查与清理机制 |
第七十六条 | 市场主体认为政府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 经营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 |
市场主体认为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 经营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反馈结果。 | ||
第七十七条 | 及时清理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及时清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
第七十八条 | 修订后新增内容 | 商事仲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机构章程、收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仲裁案件统计数据等信息。 | 新增对商事仲裁机构信息公开的要求 |
第七十八条 | 修订后新增内容 | 商事调解机构应当明确调解程序,制定调解规则,公示调解员名册,建立调解员回避制度。 | 新增对商事调解机构的要求 |
第七十九条 | 修订后新增内容 |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案件审理用时、案件结案率等相关数据,提高司法透明度。 本市支持人民法院完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功能,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方式递交诉状材料的,可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涉诉中小企业需要,将该涉诉企业案件的必要信息共享给授权金融机构,避免金融机构因获取信息不全面影响中小企业的正常贷款。 | 新增对司法透明度、网上诉讼服务及涉诉信息共享的要求 |
第八十一条 | (一)推进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 (二)依法扩大独任制审理案件范围; | 修订后删去 | 删除对知识产权案件的部分诉讼措施要求 |
第八十三条 | 修订后新增内容 | 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进展、破产裁判文书等信息。 人民法院探索建立跨境破产工作机制,推进跨境破产程序认可与协助、境外破产裁决承认与执行工作,加强跨境破产司法合作与交流。 | 完善企业破产机制有关规定 |
第八十四条 | 修订后新增内容 |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有权依法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本市建设企业破产信息核查平台,支持破产管理人在线查询相关破产信息。 | |
第八十八条 | 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减免。 | 修订后删去 | 删除对债务重组收入的税收减免政策 |
第九十条 | 修订后新增内容 |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法适用强制措施和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执行企业财产等行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 明确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 |
第九十一条 | 修订后新增内容 |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监督问责。 | 明确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